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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範閒不是我

    1、以行政指導有無具體的法律依據為標準

      以行政指導有無具體的法律依據為標準,可分為有法律依據的行政指導和無法律依據的行政指導。前者是指有法律、法規、規章等明文規定的,後者是指沒有法律明文規定的。對於有具體法律依據的行政指導,可直接採取勸告。希望、建議等行政指導行為;對於沒有具體法律依據的,行政機關應在其職責範圍內,基於行政組織法的一般授權,按照法律精神或原則,實施行政指導。

      儘管行政機關作出的大多數的行政指導缺乏具體的法律依據,但這並不表明行政指導是可以沒有法律依據的恣意的指導。行政指導仍然要根據法律的規定或法律授權以及有關的法的精神或國家政策進行。行政機關實施行政指導行為時必須遵循行政指導的合法性原則和行政指導的合理性原則。

      2、以行政指導的物件是否特定為標準

      以行政指導的物件是否特定為標準,可分為抽象的行政指導和具體的行政指導。前者是指行政機關針對不特定的行業、地區和行政相對方所進行的行政指導。如《九十年代產業政策綱要》。後者是指行政機關針對特定的行業、地區和行政相對方所進行的行政指導。如對某企業作出整頓建議。

      3、以行政指導的功能不同為標準,可分為規制性行政指導、調整性行政指導、促進性行政指導。

      規制性行政指導是指行政機關為了維護和增進公共利益,對妨礙社會秩序、危害公共利益的行為加以預防、規範、制約的行政指導。如責令限期處理。

      調整性行政指導是指行政相對方之間發生利害衝突,而又協商不成時,由行政機關出面調停以求達成妥協的行政指導。

      促進性行政指導是指行政機關為行政相對方出主意以保護和幫助行政相對方利益而為的行政指導,又稱為出主意型行政指導。促進性行政指導通常附隨補助金、獎勵金或融資等利益。如提供諮詢、提供資訊和技術。

    行政指導建議書可以根據以上分類,按具體情況製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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