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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審計控制是指根據預定的審計目標和既定的環境條件,按照一定的依據審查、監督被審計單位的經濟執行狀態,並調整偏差,排除干擾,使被審計單位的經濟活動執行在預定範圍內且朝著期望的方向發展,以達到提高經濟效益的目的。審計控制主要內容:審計控制主要包括:財務審計、管理審計財務審計控制是指以財務活動為中心,檢查並核實帳目、憑證、財物等,以判斷財務報表中所列出的綜合會計事項是否準確無誤,報表本身是否可以信賴等。管理審計則是檢查一個組織的管理工作的好壞,其目的在於透過改進管理工作來提高效率和效益。審計控制特點:審計控制是透過審計活動對運用組織資源的業務活動的一種控制或者是業務控制的一種再控制,旨在使之符合組織的目標。其特點可以概括如下:目標1、審計控制的目標是合規性和效益性,透過審計控制使組織中納入審計控制範圍的業務活動提高合規性和效益性水平。內容2、審計控制的內容是組織的業務活動,而不僅僅是財務活動;只要這些活動利用組織的資源,而不僅僅是資金、資產。方式3、審計控制的方式是過程式的,包括事前事中事後;而不是僅僅是結果式的、事後的。範圍4、審計控制的範圍不僅僅是業務活動的結果,更主要的是結果產生的機制。性質5、審計控制的性質是一種重點控制,而不是全面控制。納入審計控制範圍的是組織的重大專案、大額資金、重要資產、資源。審計控制遵循重要性原則。審計控制作用:第一, 審計控制的範圍是業務活動,而業務活動的改進是產生效益的源泉。審計控制不侷限於財務活動,而是利用組織資金、資產、資源的業務活動。而提高效益、創造效益正和業務流程改進、業務控制最佳化緊密相關。只有在對組織業務及其控制深入研究與把握的基礎上,才有可能發現效益提高之源,為找到創造效益之路打下基礎。第二,審計控制的方式是過程式的,只有這樣才能發揮預防控制的作用,切實提高效益。與“結果式審計”只是檢查和評價不同,“過程式審計”在檢查和評價之外,更好地體現了審計的預防控制職能,並透過控制職能的履行,促進了效益的提高或直接創造了效益。其道理在於,在過程審計中,把原來結果審計中的審計依據變成了審計物件。例如,在建設專案全過程審計中,作為工程結算審計(結果審計)依據的招標檔案、工程合同等資料在工程全過程審計中變成了審計的物件,這就使得招標檔案、施工合同中對於建設方的不利因素得以避免,使得工程造價在招投標階段得到有效控制。“過程式審計”可以在過程中發現業務活動中存在的潛在風險,做到規範管理、防範於未然;可以透過對管理過程的控制來實現效益。而“結果審計”作為一種事後的檢查,只能發現過去業務活動中已經存在的問題,雖然可以起到一定的警示作用,但是,如果採取這種方式來開展效益審計,那麼,審計所能帶來的效益就大打折扣甚至於事無補。所以說,“過程式審計”能夠解決“結果式審計”所不能解決的問題。“過程式審計”更有利於效益審計目標的實現。“過程式審計”融入了“事前審計”、“事中審計”的成分,變事後檢查為事前控制,變“事後沒辦法”為“事前有辦法”,才有效益之產生。而對於事前、事中審計的認識,目前,仍然存在著分歧。分歧主要在於:開展事前、事中審計是否有越位之嫌?本文認為,只要堅持這樣一條原則就夠了,即:在過程式效益審計中,必須堅持由業務管理方(被審計方)先提出意見或方案,審計方再進行審計。不能因為是效益審計就共同商量或先行提出意見,那更象是諮詢而不是審計。例如,在工程全過程審計中,對於施工方提交的工程洽商,必須堅持先由工程管理方初步稽核,再由審計方審計,而不能管理方先來徵求審計方意見再做初步稽核。第三,審計控制更加關心機制的解決,而機制解決才是提高效益的根本之策。審計控制要使得組織業務活動提高合規性和效益性水平,而這種提高往往是透過建立機制而不是個案解決的。而且這種機制往往不是透過組織部門內部控制機制所能夠解決的。一般而言,如果透過部門內部控制機制就能夠達到組織合規性和效益性目標,就無須透過審計控制這一方式。審計控制的實施,從機制上解決了提高效益的根本之策,能夠更好地實現效益審計目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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