規定孩子沒有辦理出生醫學證明,或出生醫學證明丟失的,可以由孩子父母持身份證,戶口本,父母和子女親子鑑定報告,到所在地縣級以上衛生部門申請補領孩子的出生醫學證明。
《關於解決無戶口人員登記戶口問題的意見 國辦發〔2015〕96號》:
二、依法為無戶口人員登記常住戶口
(一)不符合計劃生育政策的無戶口人員。政策外生育、非婚生育的無戶口人員,本人或者其監護人可以憑《出生醫學證明》和父母一方的居民戶口簿、結婚證或者非婚生育說明,按照隨父隨母落戶自願的政策,申請辦理常住戶口登記。申請隨父落戶的非婚生育無戶口人員,需一併提供具有資質的鑑定機構出具的親子鑑定證明。
(二)未辦理《出生醫學證明》的無戶口人員。在助產機構內出生的無戶口人員,本人或者其監護人可以向該助產機構申領《出生醫學證明》;在助產機構外出生的無戶口人員,本人或者其監護人需提供具有資質的鑑定機構出具的親子鑑定證明,向擬落戶地縣級衛生計生行政部門委託機構申領《出生醫學證明》。無戶口人員或者其監護人憑《出生醫學證明》和父母一方的居民戶口簿、結婚證或者非婚生育說明,申請辦理常住戶口登記。
《出生醫學證明管理辦法》:
第二十二條 補發《出生醫學證明》只適用於1996年1月1日(邊遠貧困地區自1996年3月1日)以後出生的嬰兒。
第二十三條 1996年1月1日以前出生的公民,一律不予補發《出生醫學證明》。如出國等需要出生醫學證明,以公證部門出具的“出生公證書”作為合法有效證件。
第二十四條 遺失《出生醫學證明》要求補發,應向縣級以上衛生行政部門或委託管理機構。提出書面申請,並提交如下材料:
(一)原《出生醫學證明》簽發單位提供的新生兒出生醫學記錄及原《出生醫學證明》編號的證明。
(二)父母雙方戶口簿及身份證。
經核實情況屬實給予補發,同時登記備案。
未辦理戶籍手續前遺失《出生醫學證明》的,補發《出生醫學證明》正、副頁;辦理戶籍手續後遺失的,只補發《出生醫學證明》正頁。
具體補發程式由各地衛生行政部門根據本地實際情況制定。補發《出生醫學證明》的相關資料由補發機構登記備案,永久儲存。
規定孩子沒有辦理出生醫學證明,或出生醫學證明丟失的,可以由孩子父母持身份證,戶口本,父母和子女親子鑑定報告,到所在地縣級以上衛生部門申請補領孩子的出生醫學證明。
《關於解決無戶口人員登記戶口問題的意見 國辦發〔2015〕96號》:
二、依法為無戶口人員登記常住戶口
(一)不符合計劃生育政策的無戶口人員。政策外生育、非婚生育的無戶口人員,本人或者其監護人可以憑《出生醫學證明》和父母一方的居民戶口簿、結婚證或者非婚生育說明,按照隨父隨母落戶自願的政策,申請辦理常住戶口登記。申請隨父落戶的非婚生育無戶口人員,需一併提供具有資質的鑑定機構出具的親子鑑定證明。
(二)未辦理《出生醫學證明》的無戶口人員。在助產機構內出生的無戶口人員,本人或者其監護人可以向該助產機構申領《出生醫學證明》;在助產機構外出生的無戶口人員,本人或者其監護人需提供具有資質的鑑定機構出具的親子鑑定證明,向擬落戶地縣級衛生計生行政部門委託機構申領《出生醫學證明》。無戶口人員或者其監護人憑《出生醫學證明》和父母一方的居民戶口簿、結婚證或者非婚生育說明,申請辦理常住戶口登記。
《出生醫學證明管理辦法》:
第二十二條 補發《出生醫學證明》只適用於1996年1月1日(邊遠貧困地區自1996年3月1日)以後出生的嬰兒。
第二十三條 1996年1月1日以前出生的公民,一律不予補發《出生醫學證明》。如出國等需要出生醫學證明,以公證部門出具的“出生公證書”作為合法有效證件。
第二十四條 遺失《出生醫學證明》要求補發,應向縣級以上衛生行政部門或委託管理機構。提出書面申請,並提交如下材料:
(一)原《出生醫學證明》簽發單位提供的新生兒出生醫學記錄及原《出生醫學證明》編號的證明。
(二)父母雙方戶口簿及身份證。
經核實情況屬實給予補發,同時登記備案。
未辦理戶籍手續前遺失《出生醫學證明》的,補發《出生醫學證明》正、副頁;辦理戶籍手續後遺失的,只補發《出生醫學證明》正頁。
具體補發程式由各地衛生行政部門根據本地實際情況制定。補發《出生醫學證明》的相關資料由補發機構登記備案,永久儲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