總後勤部 關於軍隊集資房產權處理有關問題的通知(後營 [2006]366號 2006年5月18日)
為了做好軍隊集資房產權處理工作,根據中央軍委《進一步深化軍隊住房制度改革方案》([1999]19號)有關規定,先就有個問題通知如下:
一、關於集資房產權處理的範圍
(一)位於公寓區以外的集資房,不予退房,均應向個人出售,結清購房款後,給予住房全部產權;另佔用其他軍隊住房的,必須及時騰退,不騰退的,不予辦理集資房產權處理手續。
(二)位於公寓區的集資房,採取逐步置換的方式,改為公寓住房,個人原交納的集資房款,作為住房抵押金,在其退出原住房時,由住房管理單位退還給本人或者合法繼承人。
二、關於個人應付房款的計算
(一)軍官、文職幹部、士官和軍隊管理的退休人員(含1999年9月20日以後犧牲病故的人員),以及2000年及其以後批准轉業復員人員(以下簡稱軍隊人員),參加集資建房的,可申請按經濟適用住房價或房改成本價購買。其中,軍職以上幹部,在其住房補貼政策出臺前,暫按房改成本價計算購房款。
(二)軍隊人員按經濟適用住房價購房的,住房實際售價以總後勤部或軍區聯勤部公佈的軍隊經濟適用住房出售指導價格為基礎,由具有評估資質的機構進行評估,經總後勤部財務部、基建營房部核定的價格為準。
個人應付購房款=住房實際售價×(1-年折扣率×住房成新折舊年限)×(1+調節係數之和)×住房建築面積。
其中,年折舊率為1.25%,住房成新折舊年限,從住房竣工後第6年開始計算。
(三)軍隊人員按房改成本價購房的,享受軍人職業、夫婦軍(工)齡、住房成新三項折扣,計價辦法按照軍隊現有住房出售的有關規定執行。其中,房改成本價執行當地人民政府公佈的2005年度公有住房出售價格。
個人應付房款大於已交集資建房款的,差額部分一次性補齊;個人應付購房款小於已交集資房款的,不予退款。時機購房面積未達到本人購房補貼建築面積標準的,按有關規定給予購房面積未達標貨幣補差;超過個人購房補貼建築面積標準的部分,按照經濟適用住房價計價。
(四) 1999年及其以前批准轉業復員人員和1999年9月20日以前犧牲病故軍隊人員的配偶,住用公寓區以外的集資房,原則上按經濟適用住房價購買。屬於中低收入家庭,夫婦雙方所在單位未建
三、關於個人購房款核定與掛帳資金的審批
(一)住房管理單位營房部門對申請購房人進行資格認定,符合購房條件的,按規定組織填寫《軍隊集資房出售計價表》(以下簡稱《集資房計價表》)和《軍隊集資房出售核價審批表》(以下簡稱《核價審批表》);財務部門依據營房部門提供的《集資房計價表》、《核價審批表》,以及申請人已交集資房款的憑證、建房協議書。對按經濟適用住房價購房、符合享受住房補貼條件的,按規定填寫《軍隊人員按經濟適用住房價購買集資房掛帳資金審批表》(以下簡稱《個人掛帳審批表》)。住房管理單位將《集資房計價表》、《核價審批表》和《個人掛帳審批表》,以及《軍隊集資房出售價格評估報告》(以下簡稱《價格評估報告》)。逐級上報至軍區級單位。
總後勤部 關於軍隊集資房產權處理有關問題的通知(後營 [2006]366號 2006年5月18日)
為了做好軍隊集資房產權處理工作,根據中央軍委《進一步深化軍隊住房制度改革方案》([1999]19號)有關規定,先就有個問題通知如下:
一、關於集資房產權處理的範圍
(一)位於公寓區以外的集資房,不予退房,均應向個人出售,結清購房款後,給予住房全部產權;另佔用其他軍隊住房的,必須及時騰退,不騰退的,不予辦理集資房產權處理手續。
(二)位於公寓區的集資房,採取逐步置換的方式,改為公寓住房,個人原交納的集資房款,作為住房抵押金,在其退出原住房時,由住房管理單位退還給本人或者合法繼承人。
二、關於個人應付房款的計算
(一)軍官、文職幹部、士官和軍隊管理的退休人員(含1999年9月20日以後犧牲病故的人員),以及2000年及其以後批准轉業復員人員(以下簡稱軍隊人員),參加集資建房的,可申請按經濟適用住房價或房改成本價購買。其中,軍職以上幹部,在其住房補貼政策出臺前,暫按房改成本價計算購房款。
(二)軍隊人員按經濟適用住房價購房的,住房實際售價以總後勤部或軍區聯勤部公佈的軍隊經濟適用住房出售指導價格為基礎,由具有評估資質的機構進行評估,經總後勤部財務部、基建營房部核定的價格為準。
個人應付購房款=住房實際售價×(1-年折扣率×住房成新折舊年限)×(1+調節係數之和)×住房建築面積。
其中,年折舊率為1.25%,住房成新折舊年限,從住房竣工後第6年開始計算。
(三)軍隊人員按房改成本價購房的,享受軍人職業、夫婦軍(工)齡、住房成新三項折扣,計價辦法按照軍隊現有住房出售的有關規定執行。其中,房改成本價執行當地人民政府公佈的2005年度公有住房出售價格。
個人應付房款大於已交集資建房款的,差額部分一次性補齊;個人應付購房款小於已交集資房款的,不予退款。時機購房面積未達到本人購房補貼建築面積標準的,按有關規定給予購房面積未達標貨幣補差;超過個人購房補貼建築面積標準的部分,按照經濟適用住房價計價。
(四) 1999年及其以前批准轉業復員人員和1999年9月20日以前犧牲病故軍隊人員的配偶,住用公寓區以外的集資房,原則上按經濟適用住房價購買。屬於中低收入家庭,夫婦雙方所在單位未建
三、關於個人購房款核定與掛帳資金的審批
(一)住房管理單位營房部門對申請購房人進行資格認定,符合購房條件的,按規定組織填寫《軍隊集資房出售計價表》(以下簡稱《集資房計價表》)和《軍隊集資房出售核價審批表》(以下簡稱《核價審批表》);財務部門依據營房部門提供的《集資房計價表》、《核價審批表》,以及申請人已交集資房款的憑證、建房協議書。對按經濟適用住房價購房、符合享受住房補貼條件的,按規定填寫《軍隊人員按經濟適用住房價購買集資房掛帳資金審批表》(以下簡稱《個人掛帳審批表》)。住房管理單位將《集資房計價表》、《核價審批表》和《個人掛帳審批表》,以及《軍隊集資房出售價格評估報告》(以下簡稱《價格評估報告》)。逐級上報至軍區級單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