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理賠的時候有收益人的,理賠時確保投保人合法權益需要證明雙方關係才可以理賠,如果只需要父母與子女關係證明,就到學校開證明或者到父母戶口的街道派出所開,或者到戶口當地的村委開具。詳情如下: 一、開具父母與子女關係證明需提交的材料 1、申請人的《居民身份證》、《戶口簿》;申請人已登出戶口的,提交原戶籍地公安機關所出具的戶籍記載證明; 2、申請人所在單位人事部門出具的父母與子女關係證明;申請人所在單位無人事部門的,由申請人檔案所在地或上級主管部門出具父母與子女關係證明;申請人無工作單位的,由其所在地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出具本人與關係人之間的父母與子女關係證明; 3、委託他人代為辦理公證的,應提交《授權委託書》及本人的《居民身份證》; 4、關係人須提交《居民身份證》、《戶口簿》、或《護照》、通行證及其他能夠證明其身份的證明; 5、公證員認為應當提交的其他證件、證明材料。 當然,不同的公證處對材料及證明的要求可能會有所不同,建議您先向當地的市一級公證處諮詢。 每一個縣市都有公證處 ,沒有明確的地域限制。 二、父母與子女關係證明格式 父母與子女關係證明 XX公證處: 我單位職工(或我村村民、社群居民)XXX,男(或女),X年X月X日出生,生前住X,於X年X月X日在X因X死亡,其親屬關係如下: 1、XXX的父、母親姓名X,X年X月X日出生,現住X。(或父、母親姓名X,X年X月X日在X因X死亡)。 2、XXX的原配是X,X年X月X日出生,現住X。(如原配偶已死亡的請寫明死亡時間,離婚的請寫明離婚時間)。 XXX的原配去世後(或離異後)是否再婚。(如再婚,請寫明再婚配偶的姓名、出生時間、現住址)。 3、XXX與原配所生養的全部子女(包括收養子女)的姓名、出生時間、現住址。 XXX再婚後,與再婚配偶所生養的全部子女(包括繼子女)的姓名、出生時間、現住址。 XXX共有上述X個子女,無其他子女。(如有子女已死亡的,請寫明何時何地因何死亡,已死亡子女的配偶和子女的情況)。 4、XXX的兄弟姐妹的姓名、出生時間、現住址。(如有已死亡的,請寫明何時何地因何死亡)。 5、XXX的祖父母、外祖父母的姓名、出生時間、現住址。(如已死亡的,請寫明何時何地因何死亡)。 出證明單位名稱(蓋章):________ 出證明人的姓名:_______ 職務:_______ 聯絡電話:_______ 三、親屬關係的簡介 親屬是基於婚姻、血緣和法律擬製而形成的社會關係。中國法律所調整的親屬關係包括夫妻、父母、子女、兄弟姊妹、祖父母和外祖父母、孫子女和外孫子女、兒媳和公婆、女婿和岳父母、以及其他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如伯、叔、姑、舅、姨、侄子女、甥子女、堂兄弟姊妹、表兄弟姊妹等。親屬不等於家庭成員,有親屬關係的人可能分屬於多個不同的家庭;家庭成員並不絕對有親屬關係。 根據親屬關係發生的原因,可以將親屬分為配偶、血親和姻親三類。血親包括自然血親和擬製血親,前者是指出於同一祖先具有血緣聯絡的親屬;後者是指彼此本無該種血親應當具有的血緣關係,但法律因其符合一定的條件,確認其與該種血親具有同等權利和義務的親屬,如繼父母與受其撫養教育的繼子女、養父母與養子女之間就是擬製血親。姻親是指除配偶外以婚姻關係為中介而產生的親屬,包括血親的配偶、配偶的血親、配偶的血親的配偶,姻親之間只有在法律特別規定的情況下才具有權利義務關係。 血親還可以分為直系血親和旁系血親,前者是指生育自己的和自己生育的上下各代親屬;後者是指彼此間具有間接的血緣聯絡,除直系血親以外的親屬。
保險理賠的時候有收益人的,理賠時確保投保人合法權益需要證明雙方關係才可以理賠,如果只需要父母與子女關係證明,就到學校開證明或者到父母戶口的街道派出所開,或者到戶口當地的村委開具。詳情如下: 一、開具父母與子女關係證明需提交的材料 1、申請人的《居民身份證》、《戶口簿》;申請人已登出戶口的,提交原戶籍地公安機關所出具的戶籍記載證明; 2、申請人所在單位人事部門出具的父母與子女關係證明;申請人所在單位無人事部門的,由申請人檔案所在地或上級主管部門出具父母與子女關係證明;申請人無工作單位的,由其所在地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出具本人與關係人之間的父母與子女關係證明; 3、委託他人代為辦理公證的,應提交《授權委託書》及本人的《居民身份證》; 4、關係人須提交《居民身份證》、《戶口簿》、或《護照》、通行證及其他能夠證明其身份的證明; 5、公證員認為應當提交的其他證件、證明材料。 當然,不同的公證處對材料及證明的要求可能會有所不同,建議您先向當地的市一級公證處諮詢。 每一個縣市都有公證處 ,沒有明確的地域限制。 二、父母與子女關係證明格式 父母與子女關係證明 XX公證處: 我單位職工(或我村村民、社群居民)XXX,男(或女),X年X月X日出生,生前住X,於X年X月X日在X因X死亡,其親屬關係如下: 1、XXX的父、母親姓名X,X年X月X日出生,現住X。(或父、母親姓名X,X年X月X日在X因X死亡)。 2、XXX的原配是X,X年X月X日出生,現住X。(如原配偶已死亡的請寫明死亡時間,離婚的請寫明離婚時間)。 XXX的原配去世後(或離異後)是否再婚。(如再婚,請寫明再婚配偶的姓名、出生時間、現住址)。 3、XXX與原配所生養的全部子女(包括收養子女)的姓名、出生時間、現住址。 XXX再婚後,與再婚配偶所生養的全部子女(包括繼子女)的姓名、出生時間、現住址。 XXX共有上述X個子女,無其他子女。(如有子女已死亡的,請寫明何時何地因何死亡,已死亡子女的配偶和子女的情況)。 4、XXX的兄弟姐妹的姓名、出生時間、現住址。(如有已死亡的,請寫明何時何地因何死亡)。 5、XXX的祖父母、外祖父母的姓名、出生時間、現住址。(如已死亡的,請寫明何時何地因何死亡)。 出證明單位名稱(蓋章):________ 出證明人的姓名:_______ 職務:_______ 聯絡電話:_______ 三、親屬關係的簡介 親屬是基於婚姻、血緣和法律擬製而形成的社會關係。中國法律所調整的親屬關係包括夫妻、父母、子女、兄弟姊妹、祖父母和外祖父母、孫子女和外孫子女、兒媳和公婆、女婿和岳父母、以及其他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如伯、叔、姑、舅、姨、侄子女、甥子女、堂兄弟姊妹、表兄弟姊妹等。親屬不等於家庭成員,有親屬關係的人可能分屬於多個不同的家庭;家庭成員並不絕對有親屬關係。 根據親屬關係發生的原因,可以將親屬分為配偶、血親和姻親三類。血親包括自然血親和擬製血親,前者是指出於同一祖先具有血緣聯絡的親屬;後者是指彼此本無該種血親應當具有的血緣關係,但法律因其符合一定的條件,確認其與該種血親具有同等權利和義務的親屬,如繼父母與受其撫養教育的繼子女、養父母與養子女之間就是擬製血親。姻親是指除配偶外以婚姻關係為中介而產生的親屬,包括血親的配偶、配偶的血親、配偶的血親的配偶,姻親之間只有在法律特別規定的情況下才具有權利義務關係。 血親還可以分為直系血親和旁系血親,前者是指生育自己的和自己生育的上下各代親屬;後者是指彼此間具有間接的血緣聯絡,除直系血親以外的親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