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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法務專員萌寶爸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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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zhou2007
小區相當於一個小的行政管理區,小區的管理者是“是物業”,流浪狗在小區咬死咬傷人,在找不到流浪狗飼養人的情況下當然物業要承擔全部責任。如果有流浪狗飼養人,就應該由流浪狗飼養人和物業共同承擔,各承擔責任多少由法院劃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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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6543967778
物業公司的責任,流浪狗進入小區,會對小區居民帶來傷害,小區物業應該及時處置,只要是沒有纖繩的狗都是流浪狗,物業應該第一時間把狗打死,處理掉,不然躥到其他地方,也是安全隱患,我知道說這樣的話,肯定有人跳出來反對,說我沒有愛心,但是,為了保護城市居民不被狗咬傷,能夠讓城市裡的居民可以離開狗患,自由快活的生活,也包括我,就是挨愛狗人士的罵,,也是值得的。
第一,物業應該明確張貼告示,遛狗必須牽狗繩,否則一律按照無主處理。凡是無主人陪伴的狗一律按照流浪狗處理,抓走上交給政府打狗辦。
第二,業主不要發善心獻愛心投餵流浪狗,如果經常投餵流浪狗,民法上就推定為流浪狗的實際管理人,一旦狗咬了人,投餵者負責賠償。
第三,家長要看好自己的小孩兒,作為未成年人的監護人,要有警惕意識,時刻防止孩子被突發事件傷害。
5歲娃小區內被流浪狗咬傷,誰之責?可以針對以上三條原則來歸責。小區內的流浪狗多次傷人,物業肯定要負主要責任。物業說什麼小區的籬笆牆綠化帶有縫隙,狗鑽進來不好防範的都是託詞。所以根據根據《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九條規定:“遺棄、逃逸的動物在遺棄、逃逸期間造成他人損害的,由動物原飼養人或者管理人承擔侵權責任”。這裡小區物業就是管理人,負責驅逐抓捕流浪狗。
然後,既然流浪狗長期盤踞在小區,肯定是有人投餵的,因為即便是垃圾桶也高高在上,狗也夠不著,找不著吃的,狗就不會長期呆在小區。物業和業主可以積極尋找投餵者,如果小區內的人只是偶爾餵養,那就罷了,就視為流浪狗沒有管理人。但如果經常性、長期性投餵的,就可認定為其與流浪狗之間形成了管理與被管理的關係,餵養流浪狗的人就成為流浪狗的實際管理人。根據《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九條規定,就需要向受傷者承擔侵權賠償責任。
最後是家長的監護不嚴責任。總之物業有百分之八十以上的責任,如果物業能找到投餵者,可以在賠償傷者之後再向投餵者追償。小孩兒父母也可以將物業和投餵者都作為被告進行起訴,追究其連帶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