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教育部頒佈的《普通高等學校設定暫行條例》中的第三章規定:
1.稱為大學的,須符合下列規定:
(一)主要培養本科及本科以上專門人才;
(二)在文科(含文學、歷史、哲學、藝術)、政法、財經、教育(含體育)、理科、工科、農林、醫藥等八個學科門類中,以三個以上不同學科為主要學科;
(三)具有較強的教學、科學研究力量和較高的教學、科學研究水平;
(四)全日制在校學生計劃規模在五千人以上。但邊遠地區或有特殊需要,經國家教育委員會批准,可以不受此限。
2.稱為學院的,須符合下列規定:
(二)以本條例第十二條第(二)項所列學科門類中的一個學科為主要學科;
(三)全日制在校學生計劃規模在三千人以上。但藝術、體育及其他特殊科類或有特殊需要的學院,經國家教育委員會批准,可以不受此限。
3.稱為高等專科學校的,須符合下列規定:
(一)主要培養高等專科層次的專門人才;
(三)全日制在校學生計劃規模在一千人以上。但邊遠地區或有特殊需要的學校,經國家教育委員會批准,可以不受此限。
根據教育部頒佈的《普通高等學校設定暫行條例》中的第三章規定:
1.稱為大學的,須符合下列規定:
(一)主要培養本科及本科以上專門人才;
(二)在文科(含文學、歷史、哲學、藝術)、政法、財經、教育(含體育)、理科、工科、農林、醫藥等八個學科門類中,以三個以上不同學科為主要學科;
(三)具有較強的教學、科學研究力量和較高的教學、科學研究水平;
(四)全日制在校學生計劃規模在五千人以上。但邊遠地區或有特殊需要,經國家教育委員會批准,可以不受此限。
2.稱為學院的,須符合下列規定:
(一)主要培養本科及本科以上專門人才;
(二)以本條例第十二條第(二)項所列學科門類中的一個學科為主要學科;
(三)全日制在校學生計劃規模在三千人以上。但藝術、體育及其他特殊科類或有特殊需要的學院,經國家教育委員會批准,可以不受此限。
3.稱為高等專科學校的,須符合下列規定:
(一)主要培養高等專科層次的專門人才;
(二)以本條例第十二條第(二)項所列學科門類中的一個學科為主要學科;
(三)全日制在校學生計劃規模在一千人以上。但邊遠地區或有特殊需要的學校,經國家教育委員會批准,可以不受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