穿越建築物的消防通道不得小於4乘以4米的空間距離,獨立的兩個建築物之間的防火間距應符合以下標準:
民用建築之間的防火間距(m)
耐火等級
一、二級
三級
四級
6
7
9
8
10
12
注:1兩座建築物相鄰較高一面外牆為防火牆或高出相鄰較低一座一、二級耐火等級建築物的屋面15m
範圍內的外牆為防火牆且不開設門窗洞口時,其防火間距可不限;
2
相鄰的兩座建築物,當較低一座的耐火等級不低於二級、屋頂不設定天窗、屋頂承重構件及屋面板的耐火極限不低於1.00h,且相鄰的較低一面外牆為防火牆時,其防火間距不應小於3.5m;
3
相鄰的兩座建築物,當較低一座的耐火等級不低於二級,相鄰較高一面外牆的開口部位設定甲級防火門窗,或設定符合現行國家標準《自動噴水滅火系統設計規範》GB50084
規定的防火分隔水幕或本規範第7.5.3條規定的防火捲簾時,其防火間距不應小於3.5m;
4
相鄰兩座建築物,當相鄰外牆為不燃燒體且無外露的燃燒體屋簷,每面外牆上未設定防火保護措施的門窗洞口不正對開設,且面積之和小於等於該外牆面積的5%時,其防火間距可按本表規定減少25%;
5
耐火等級低於四級的原有建築物,其耐火等級可按四級確定;以木柱承重且以不燃燒材料作為牆體的建築,其耐火等級應按四級確定;
防火間距應按相鄰建築物外牆的最近距離計算,當外牆有凸出的燃燒構件時,應從其凸出部分外緣算起。
穿越建築物的消防通道不得小於4乘以4米的空間距離,獨立的兩個建築物之間的防火間距應符合以下標準:
民用建築之間的防火間距(m)
耐火等級
一、二級
三級
四級
一、二級
6
7
9
三級
7
8
10
四級
9
10
12
注:1兩座建築物相鄰較高一面外牆為防火牆或高出相鄰較低一座一、二級耐火等級建築物的屋面15m
範圍內的外牆為防火牆且不開設門窗洞口時,其防火間距可不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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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鄰的兩座建築物,當較低一座的耐火等級不低於二級、屋頂不設定天窗、屋頂承重構件及屋面板的耐火極限不低於1.00h,且相鄰的較低一面外牆為防火牆時,其防火間距不應小於3.5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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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鄰的兩座建築物,當較低一座的耐火等級不低於二級,相鄰較高一面外牆的開口部位設定甲級防火門窗,或設定符合現行國家標準《自動噴水滅火系統設計規範》GB50084
規定的防火分隔水幕或本規範第7.5.3條規定的防火捲簾時,其防火間距不應小於3.5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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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鄰兩座建築物,當相鄰外牆為不燃燒體且無外露的燃燒體屋簷,每面外牆上未設定防火保護措施的門窗洞口不正對開設,且面積之和小於等於該外牆面積的5%時,其防火間距可按本表規定減少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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耐火等級低於四級的原有建築物,其耐火等級可按四級確定;以木柱承重且以不燃燒材料作為牆體的建築,其耐火等級應按四級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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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火間距應按相鄰建築物外牆的最近距離計算,當外牆有凸出的燃燒構件時,應從其凸出部分外緣算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