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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dadazhu2

    行為在客觀方面表現為行為人實施捏造並散佈某種虛構的事實,足以損害他人人格、名譽的行為。行為人誹謗他人的內容是虛構的,如果散佈的不是憑空捏造的,而是客觀存在的事實,即使有損於他人的人格、名譽,也不構成本行為。所謂散佈,就是在社會上公開的擴散。散佈的方式基本上有兩種:一種是言語散佈;另一種是文字,即用大字報、小字報、圖畫、報刊、圖書、書信等方法散佈。

    所謂足以損害,是指捏造並散佈的虛假事實,完全可能損害他人的人格、名譽,或者事實上已經給被侵害人的人格、名譽造成了實際的損害。本行為針對的是特定的人進行的行為。針對特定的人,不一定要指名道姓,只要從誹謗的內容上知道被侵害人是誰,就可以構成本行為。

    如果行為人散佈的事實沒有特定的物件,不可能損害某人的人格、名譽,則不構成本行為。行為人在主觀方面表現為故意,並且具有貶低他人人格,破壞他人名譽的目的。

    (1)誹謗行為散佈的必須是捏造的虛假的事實。如果散佈的是客觀存在的事實,即使有損於他人的人格、名譽,也不構成誹謗行為。而名譽侵權行為,即使所述的內容是真實的,但只要是法律禁止公開宣揚的,公開了將有損於他人人格、名譽的,也可以構成名譽侵權。

    (2)誹謗行為在主觀方面必須是故意,而名譽侵權的主觀過錯還包括過失。另外,還要注意和侮辱行為的區分。兩行為的不同之處在於誹謗行為必須是捏造的事實,而侮辱行為不是捏造的方式進行;誹謗行為只能用語言、文字進行,不能用暴力進行而侮辱行為可以使用暴力手段,也可以用語言、文字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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