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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愛若思情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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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大樹說法
1.如果是肆意挑釁,隨意毆打、騷擾他人或任意損毀、佔用公私財物,或者在公共場所起鬨鬧事,嚴重破壞社會秩序的行為,涉嫌尋釁滋事罪;
2.受害人被打成輕傷以上的,涉嫌構成故意傷害罪;
3.如果受害人沒有構成輕傷,甚至沒有構成輕微傷,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行為人和受害人達成諒解,一般不予追究刑事責任,根據具體案情,可能進行行政處罰(治安管理處罰),行政處罰的形式有:
(1)警告;
(2)罰款;
(3)行政拘留,15天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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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法網柔情
定性不同,處理不同。一種情形:故意傷害性質。
如果因為矛盾糾紛而帶人去打架,就是一種故意傷害行為,以被害人是否構成輕傷為界,構成輕傷的,是刑事案件,構成故意傷害罪,判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沒有構成輕傷的,是治安案件,罰款或拘留。
另一種情形:尋釁滋事性質。如果“無事生非”去打架;或者因為一些微不足道的原因,比如:對方“瞅”了一眼、對方不故意撞了一下等等,就帶人去打架;又或打架時針對不特定其他人,同時又打砸物品的,這些都反映出行為人藐視法律、逞強耍橫的流氓心態,破壞了正常的社會秩序,應當認定為尋釁滋事行為。如果毆打他人致1人輕傷或2人以上輕微傷、或持兇器毆打、或毆打引起他人精神失常自殺嚴重後果、或任意毀損財物價值2000元以上的等等,構成尋釁滋事罪,判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如果達不到上述條件,以尋釁滋事行為予以治安拘留。
“結夥毆打他人”,要從重處罰。不管是構成故意傷害罪還是尋釁滋事罪,不管是刑事處罰還是治安處罰,“結夥毆打他人”這一情節肯定要認定的,因它具有更大社會危害性,因此會從重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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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老方同志
個人傾向於定性“聚眾鬥毆”或“結夥鬥毆”。
聚眾鬥毆,是指為了私仇、爭霸一方或者其他不正當目的,糾集多人(3人以上)成幫結夥進行毆鬥的行為,是一種嚴重擾亂社會公共秩序的行為。
有的人認為“聚眾鬥毆”或“結夥鬥毆”,是雙方都有的行為,具有偶對性,即雙方都有“聚眾”或“結夥”的行為。單方具有聚眾鬥毆故意的行為不應認定為“聚眾鬥毆”或“結夥鬥毆”,但是,實務中,如一方糾集三人以上,另一方不到三人的實踐中也可以認定為“聚眾”、“結夥”行為,對此理論界和實踐中也已達成共識。
本案“一個人叫上幾個朋友到人家打架”,對方應當與這個人有過結,也即有矛盾,這個與“尋釁滋事”的構成要件顯然不符合。
“尋釁滋事”侵害的物件一般是不特定的,主觀上表現為“沒事找事”。
至於屬於犯罪還是違法要視社會危害性,要看造成的損失,這種損失未必以受到的人身傷害程度來劃分,聚集人數多少?造成的財產損失也是重點考慮的條件之一。
社會危害小,損失小的適用《治安管理處罰法》。
社會危害大,損失大的適用《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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派出所只會拘留你們,不會怎麼處理你們。
但是拘留所,公訴機關,法院,監獄就等著你了。
還有,不管誰動的手,擔責。
叫人那個,擔責。
湊人數沒動手,一樣擔責。
看圖說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