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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山賊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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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王衛123456
以當前曝光的證據來看,吳秀波和小三沒有結過婚,所以沒有重婚這個說法!
只算是婚外情,出軌,姘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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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A淡定949
從嚴格的角度來說,沒有從婚罪名,因為畢竟沒有和那個女人結婚!但是從道德倫理角度來說,這就是人渣!在怎麼樣,你不應該把人家送進監獄!自己卻若無其事,沒有擔當、沒有責任,畢竟你和人家上過床、也許吳秀波以為自己是對的,但是大眾的角度看待問題,簡直人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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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祈福好運連連
婚外情簡直就是不折不扣的男盜女娼、姦夫淫婦、狼狽為奸、偷雞摸狗,就是在陰溝裡幹見不得Sunny的垃圾...!婚外情已經成為過街老鼠,人人喊打,千夫所指的人渣!!!嚴重的汙染社會生活環境,破壞公序良俗,敗壞人人遵守的道德低線!目前婚外情已經使千千萬萬的家庭,妻離子散,家破人亡的悲劇一幕幕的上演,呼籲對婚外情必須受到婚姻法法律的嚴懲,婚外情必須判有期徒刑十年,並列入破壞道德,破壞家庭的黑名單向全社會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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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鄭在單身
我已經兩次提醒女方家長去告重婚罪,不管是不是,先告了再說。女孩17就跟著叫老公,以夫妻身份住在一起。有重婚罪的嫌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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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wo愛國ye愛家
這還用怎麼看!不管那個女人做了什麼!首先他吳秀波把人睡了之前肯定承諾過什麼?不然事情不會到今天的地步!如果你吳秀波沒有錯人家怎麼會找到你!既然掛不住自己的生殖器那你就要承擔後果!現如今把一個女人關進牢房更體現出吳秀波的低劣人性!吳秀波老婆站出來支援這個吳人渣無非就是少給那個女人錢,等離婚的時候自己多拿而已,因為吳人渣的婚內出軌差不多就是淨身出戶了,相當於現在的錢都是吳人渣老婆的!這個人渣老婆不可能用自己的錢給吳人渣平掉出軌的事!不是一家人不進一家門,吳人渣和他人渣老婆都不是什麼好東西!當然那個陳姓女人也不是善類和吳人渣比起來智商差太多所以現在吃虧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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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鬍子
在1993年取消事實婚姻認定標準後,對重婚罪的認定很嚴格:一種情況是有登記婚兩個以上;一種情況是有配偶,又與他人以夫妻名義同居(同居是指穩定地共同生活數月以上),且周圍人也認為他們是夫妻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
從目前曝光的資訊看,尚未達到重婚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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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潘律師說家事
不知道是為了蹭熱度還是別有用心,據云入口網站有某些人分析說,吳秀波可能涉嫌重婚罪!
作為一名婚姻律師,我基本可以斷定:有這想法的,可以洗洗睡了,很難追究吳秀波的重婚罪!
重婚罪的一個必要條件是:有配偶者又與他人結婚。
在重婚罪裡,這個“結婚”的概念是什麼?領證,舉辦婚禮,拍婚紗照,對外公開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
吳秀波有嗎?他有和陳某霖領證、辦婚禮拍婚紗照嗎?他有和了陳某霖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嗎?
連陳本人都承認只是吳秀波的小三!吳秀波捂著蓋著生怕暴光的地下情,怎麼可能會大搖大擺地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民?
雖然這破事六六等人早都知道,但也認為他們不過是一對渣男賤女,並未認為他們是夫妻。
所以,吳秀波涉嫌重婚的問題,基本是可以排除的,拜託對外發表言論的時候,過過腦子,有點專業水準好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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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潤友
說吳秀波涉嫌重婚罪,顯然證據不足。為什麼這樣說呢?
重婚罪的定義是: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的,屬於重婚罪。
根據中國《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條規定:犯重婚罪的處兩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在具體實踐中,應怎樣來理解重婚罪這一概念呢?主要應把握3個方面:
一是應當注意行為人前後兩次婚姻都是法定婚的,是典型的重婚罪,如果前一次是法定婚,後一次是事實婚,也以重婚論;
二是如果前一次是事實婚,後一次是法定婚或前後兩次都是事實婚的,不構成重婚罪;
三是所謂“事實婚”,是指男女雙方沒有進行結婚登記而對外以夫妻名義長期共同生活,並且其他人也以為他們是夫妻關係的情形。
從吳秀波和陳昱霖之間的關係來看,應該是沒有符合上述客體要件之一的內容條件。因為,陳昱霖自己從來沒有對外公開過她與吳秀波是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的,並且外界也從來沒有人認為他們是夫妻關係的情形,而只是以養“小三”的情形存在。
所以說,要告吳秀波犯重婚罪,幾乎找不到合適的理由和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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長期以夫妻名義同居,就構成重婚罪!目前看夠不上,這女的曝光前,誰知道他們的事啊?可見是偷偷摸摸的狀態下,偷情而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