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權法定原則。指物權只能依據法律設定,禁止當事人自由創設物權,也不得變更物權的種類、內容、效力和公示方法。解釋:(1)法律有特別規定的,依據法律的特別規定。例如,典權期限不得超過20年,當事人約定典權期限超過20年的,超過部分無效。(2)法律沒有規定的,當事人不得自由設立。例如,對不動產設定質權,違反法律規定,無效。
2、一物一權原則。指一個物上只能成立一個所有權,一個所有權的客體僅為一個物。解釋:(1)一個獨立的有體物上只能設立一個所有權,不能設立兩個或兩個以上的內容不相容的所有權;(2)一個物的部分不能成立獨立的所有權。例如,對於依附於主物的從物,不能單獨設立所有權。比如,腳蹬之於腳踏車。
3、公示原則。指在物權變動時,必須將物權變動的事實透過一定公示方法向社會公開,使第三人知道物權變動的情況,以避免第三人遭受損害並保護交易的安全。物權的公示必須按照法律規定的方法進行,即不動產的物權變動必須經過登記,動產的物權變動為交付。例如,房屋買賣也就是物權變動必須登記,而動產像牛、羊等,物權變動只是交付即可,即為公示了。
4、公信原則。指物權變動經過公示後產生的公信力。解釋:(1)對於登記記載的權利人,在法律上只能推定為真正的權利人;(2)任何人因為相信登記記載的權利而與權利人從事了移轉該權利的交易,該項交易應當受到法律保護。例如,甲從乙處買了一套房子,付錢但是沒有辦理過戶登記手續。乙又將房子賣給丙,丙辦理了過戶登記手續,那麼從法律上丙為房子的權利人。丙又將房子賣給丁,丁從房屋登記管理處查到丙為房屋所有人,於是付錢給丙,又過戶登記,取得所有權。丁即為相信房屋登記的公信力而購買該房屋的。而甲不能成為房屋的所有權,只能要求乙承擔違約賠償責任。
物權法定原則。指物權只能依據法律設定,禁止當事人自由創設物權,也不得變更物權的種類、內容、效力和公示方法。解釋:(1)法律有特別規定的,依據法律的特別規定。例如,典權期限不得超過20年,當事人約定典權期限超過20年的,超過部分無效。(2)法律沒有規定的,當事人不得自由設立。例如,對不動產設定質權,違反法律規定,無效。
2、一物一權原則。指一個物上只能成立一個所有權,一個所有權的客體僅為一個物。解釋:(1)一個獨立的有體物上只能設立一個所有權,不能設立兩個或兩個以上的內容不相容的所有權;(2)一個物的部分不能成立獨立的所有權。例如,對於依附於主物的從物,不能單獨設立所有權。比如,腳蹬之於腳踏車。
3、公示原則。指在物權變動時,必須將物權變動的事實透過一定公示方法向社會公開,使第三人知道物權變動的情況,以避免第三人遭受損害並保護交易的安全。物權的公示必須按照法律規定的方法進行,即不動產的物權變動必須經過登記,動產的物權變動為交付。例如,房屋買賣也就是物權變動必須登記,而動產像牛、羊等,物權變動只是交付即可,即為公示了。
4、公信原則。指物權變動經過公示後產生的公信力。解釋:(1)對於登記記載的權利人,在法律上只能推定為真正的權利人;(2)任何人因為相信登記記載的權利而與權利人從事了移轉該權利的交易,該項交易應當受到法律保護。例如,甲從乙處買了一套房子,付錢但是沒有辦理過戶登記手續。乙又將房子賣給丙,丙辦理了過戶登記手續,那麼從法律上丙為房子的權利人。丙又將房子賣給丁,丁從房屋登記管理處查到丙為房屋所有人,於是付錢給丙,又過戶登記,取得所有權。丁即為相信房屋登記的公信力而購買該房屋的。而甲不能成為房屋的所有權,只能要求乙承擔違約賠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