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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crazy34684352

    捱打是打人,還手是打架,捱打被打傷警察會撮合賠償和解各走各路,被打死會撮合賠償取得諒解減輕刑罰。還手打傷對方會撮合你賠償,各走各路,打死對方會撮合取得諒解減輕刑罰,這個是我對當前法律的理解,當前也有太多例子,如果讓你選,你會選捱打還是還手?見仁見智。

  • 2 # 在我心野

    根據審題後回答:因糾紛發展成肢體接觸並導致先動手一方死亡的責任劃定,完全可以參照前不久發生的“崑山砍人反被砍死”事件為參照。如果是對方先動手,而且是狠下死手的情況,特別是手中握有殺傷性的器物,自己人身安全受到嚴重威脅的情況下,是應當奮起反抗的。總不能眼睜睜看著別人把自己傷害致死吧?如果在打鬥過程中失手把對方打死,那也只能算是防衛過當,這種過失致人死亡,不應當負刑事責任的。另一種情形是,雙方發生過打鬥,之後都停手一段時間,在對方防備鬆懈的時候,為報復你卻突然發起攻擊,而且招招致命,導致對方最終死亡的情形,是不能算作正當防衛,屬於防衛過當,過失致人死亡,是要負刑事責任的。

  • 3 # 穿著棉襖不洗澡

    別人非法侵害,你作正當防衛,這是本能,把施暴者打死,不能叫失手,也不能叫防衛過當!理由是:

    作為一個普通人,不知道施暴者的實力,為了保護自己不受傷害,會用自己最大的能力去制止對方施暴,這無可厚非,所以就算把施暴者打死,也無需擔責,因為情況緊急,閃念之間,你根本來不及思考!要是稍有遲鈍,你可能就掛了!

    其二,如果你受過專業訓練,是個練家子,那麼施暴者也對你構不成威脅,輕輕鬆鬆就可以躲過去或者把對方制服,就算防衛,也能控制力度不至於置對方於死地。

    其三,凡事講究因果關係,沒有侵害,就沒有防衛,犯罪分子在實施犯罪時,就應該做好思想準備,難道還要被施暴的人去考慮施暴者的人身安全嗎?所以,“防衛過當”這一條應該取消,因為它是在“保護”施暴者!

  • 4 # wu吳金泉

    謝邀!本題要具體分析,為何會發生肢體衝突,誰無理或違法在先?首先要分析事件起因。先動手不見得就對對方造成刑法規定的正當防衛的充要條件(正當防衛應該符合四個條件:正當防衛行為所針對的,必須是不法侵害行為;必須是在不法侵害正在進行的時候,提前實施的行為是假想防衛; 正當防衛必須是針對不法侵害人)。如果先動手的人明顯不是你的對手就不構成侵害。正當防衛不能超越一定限度,否則是防衛過當,甚至可能構成故意傷害罪。再說失手如何界定?若對方已停止侵害(法律上稱犯罪中止)後將對方打死就不叫失手,而應定性為故意殺人。防衛過當或故意殺人都是要被追究刑責的,故意殺人可判無期甚至死刑。

  • 5 # 史國成

    一,是別人先動手,首先侵害對方的利益,對自已人生安全勾成了威協。

    二,從自己動機上看,是正當防衛,維護自身安全,不受外來侵犯。

    從上二點來看,應該屬正當防衛,沒有疑點,能證明動機惡劣,去傷害別人,是固意為之。只是失手,用力過猛,方法不當。這裡還要分析還有一點,失手用力過猛時,根本沒有時間考慮,和思考用什麼方法,或不要用力過重。來不及越是慢,可能就是死的人就是自已。所以在整個過程中,是沒有時間去考慮,不要傷到先動手一方。為此本案基本情況所在,不支援先動手一方無責任。反而支援後出手的一方,應該是無罪,純屬正當防衛的行為一方。

    當然!法律是依事實為依據,法律依證據為準繩,要認真調查,弄清案件來龍去脈。深入研究,調查於本案有關的證據,一切相關有聯絡的前因後果,不能遊人途說。重證據,重調查,才能把本案搞清楚,還大家一個明確,事實求是的答案。

    本題專業性很強,我們不懂行,不懂法律的人,說話不算。非得有懂法律條款的人,和法律部門,才能斷清這個案件,各方所要承擔的法律責任,斷定屬於什麼型別的罪。

  • 6 # 992舒暢

    ——生活中與別人發生肢體衝突,別人先動手的,還手中失手將其打死,在法律上該怎麼判?

    回答:生活中發生肢體衝突,說起來不應該,但也屬於不理智、不冷靜所導致,只要合理說清,正常拉開,被制止後,慢慢平息即可。

    可是,往往在衝突中故意顯示自己的勇猛性、厲害性以及不甘示弱性,以此想震懾住對方,而導致到不可收拾的地步。

    當別人先動手傷及到了自己,自己也會頓時火冒三丈而控制不住或把握不住出手的方向和力量,失手將其打死,屬於過失殺人。如果自己知道對方的生命奄奄一息,而不主動停止其行為,那性質就會改變。同時,積極主動的進行現場保護、報警、並將對方送進醫院進行搶。當然,搶救無效那是另一回事,法院會根據你的表現從輕發落。

    失手導致對方死亡,也屬於犯罪行為,是肯定要判刑的,根據你的殺人動機、過失殺人、現場情況,法院會量刑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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