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慈,字惠父,是中國古代傑出的法醫學家。建陽(今屬福建)人,與理學大師朱熹同鄉。生於南宋孝宗淳熙十三年(1186年),卒於南宋理宗淳 六年(1249年),享年六十四歲。早歲習儒,入仕後經歷十餘任地方官,多負刑獄之責,終於廣東經略安撫使。一生經辦案件數不勝數。逝世前兩年(公元1247年)撰成並刊刻《洗冤集錄》五卷。此書是其一生經驗、思想的結晶,不僅是中國,也是世界第一部法醫學專著。它比義大利人佛圖納圖·菲得利寫成於公元1602年的同類著作要早350多年。 作者把當時居於世界領先地位的中醫藥學應用於刑獄檢驗,並對先秦以來歷代官府刑獄檢驗的實際經驗,進行全面總結,使之條理化、系統化、理論化。因而此書一經問世就成為當時和後世刑獄官員的必備之書,幾乎被“奉為金科玉律”,其權威性甚至超過封建朝廷頒佈的有關法律。750多年來,此書先後被譯成朝、日、法、英、荷、德、俄等多種文字。直到目前,許多國家仍在研究它。其影響非常深遠,在中、外醫藥學史、法醫學史、科技史上留下光輝的一頁。其中貫穿著“不聽陳言只聽天”的求實求真的科學精神,至今仍然熠熠閃光,值得發揚光大。 當時程朱理學盛行。這是一個龐大完整而又十分精緻的唯心主義思想體系。宋理宗(公元1225-1264年在位)時,程朱理學被抬到至高無上的地位,成為不可爭議的官方統治思想。其代表人物周敦頤、程顥、程頤、朱熹等被分別諡為“元公”、“純公”、“正公”、“文公”,並從祀孔子廟,榮耀至極。可見此時理學影響之大。 作為朱熹的同鄉和後學,宋慈受過理學的系統教育和長期薰陶。少年時受業於同邑人、“考亭(朱熹居住地,亦是其號)高第”吳稚。入太學後,又為當時著名理學家、朱熹再傳弟子真德秀所賞識,遂師事之。中進士後又多年為官。按照常情,這樣的人一定具有濃厚的理學唯心主義。 然而宋慈在法醫學理論上和實踐中所表現出來的卻是唯物主義傾向。在其傳世名著中非但沒有空洞的理學唯心主義的說教,而且大力提倡求實求真精神。程朱理學認為,“合天地萬物而言,只是一個理”,而人心之體又體現了理或天理,“心之全體,湛然虛明,萬理具足”,“心包萬理,萬理具於一心”。這就是說,心中什麼理都有,無須外求。如按此行事,根本不要了解外界現實情況,只要苦思冥索就可以了。而宋慈卻反其道而行之。他把朱熹具有唯心主義傾向的“格物窮理”之說,變成唯物主義的認識論原則,不是向內心“窮理”,而是向實際求真。 當時州縣官府往往把人命關天的刑獄之事委之於沒有實際經驗的新入選的官員或武人,這些人易於受到欺矇;加之其中有的人怕苦畏髒,又不對案情進行實地檢驗,或雖到案發地點,但“遙望而弗親,掩鼻而不屑”,因而難免判斷失誤,以至黑白顛倒,是非混淆,冤獄叢生。 身為刑獄之官,宋慈對這種現象深惡痛絕,強烈反對。他在聽訟理刑過程中,則以民命為重,實事求是。他說:“慈四叨臬寄(執法官),他無寸長,獨於獄案,不敢萌一毫慢易心。”這一表白,確是他多年為刑獄之官認真態度的寫照。他尤為重視對案情的實際檢驗,認為:“獄事莫重於大辟,大辟莫重於初情,初情莫重於檢驗。蓋死生出入之權輿,幽枉曲伸之機括,於是乎決。”意思是說,“大辟”即殺頭是最重的刑罰,這種刑罰則是由犯罪事實決定的,而犯罪事實必須經過檢驗才能認定,所以檢驗的結果往往是生死攸關的。唯其如此,對待檢驗決不能敷衍了事,走走過場,而必須認真負責,“務要從實”,一定要查出案件發生的真實情況,“貴在審之無失”。而要做到這一點,宋氏認為當檢官員必須“親臨視”。無論案發於何處,也要“躬親詣屍首地頭”,“免致出脫重傷處”。否則,應以失職罪杖處之。即使案發於暑月,屍味難聞,臭不可近,當檢官員也“須在專一,不可避臭惡”。 宋氏不泥師教的另一突出表現是對待屍體的態度,特別是能否暴露和檢驗屍體的隱秘部分。按照理學“視、聽、言、動非禮不為”、“內無妄思,外無妄動”的教條,在檢驗屍體之時,都要把隱秘部分遮蓋起來,以免“妄思”、“妄動”之嫌。宋慈出於檢驗的實際需要,一反當時的倫理觀念和具體做法,徹底打破屍體檢驗的禁區。他告誡當檢官員:切不可令人遮蔽隱秘處,所有孔竅,都必須“細驗”,看其中是否插入針、刀等致命的異物。並特意指出:“凡驗婦人,不可羞避”,應抬到“光明平穩處”。如果死者是富家使女,還要把屍體抬到大路上進行檢驗,“令眾人見,一避嫌疑”。如此檢驗屍體,在當時的理學家即道學家看來,未免太“邪”了。但這對查清案情,防止相關人員利用這種倫理觀念掩蓋案件真相,是非常必要的。宋氏毅然服從實際,而將道學之氣一掃而光,這是難能可貴的。只是由於宋氏出身於朱門,不便像同時期的陳亮、葉適等思想家那樣,公開指名道姓地批判程朱的唯心主義。但他用自己的行為和科學著作提倡求實求真的唯物主義思想,此與陳、葉的批判,具有同樣的積極意義。 宋氏的求實求真精神還表現在對屍體的具體檢驗方面。檢驗屍體,即給死者診斷死因,技術性很強,在一定程度上難於為活人診病。不僅要有良好的思想品德,而且必須具備深厚的醫藥學基礎,把握許多科學知識和方法。儒者出身的宋慈,本無醫藥學及其他相關科學知識。為彌補這一不足,他一方面刻苦研讀醫藥著作,把有關的生理、病理、藥理、毒理知識及診察方法運用於檢驗死傷的實際;另一方面,認真總結前人的的經驗,以防止“獄情之失”和“定驗之誤”。在多年的檢驗實踐中,力求檢驗方法的多樣性和科學性,在此方面可謂不遺餘力。僅從流傳至今的《洗冤集錄》一書來看,其中所載檢驗方法之多樣、全面,其精確度之高,都是前無古人的。這也是書中科技含量較高的、最精彩的內容。 在《洗冤集錄》中,有一些檢驗方法雖屬於經驗範疇,但卻與現代科學相吻合,令人驚歎。如用明油傘檢驗屍骨傷痕,就是一例:“驗屍併骨傷損處,痕跡未現,用糟(酒糟)、醋潑罨屍首,於露天以新油絹或明油雨傘覆欲見處,迎日隔傘看,痕即現。若陰雨,以熱炭隔照。此良法也”。“將紅油傘遮屍骨驗,若骨上有被打處,即有紅色路,微蔭;骨斷處,其拉續兩頭各有血暈色;再以有痕骨照日看,紅活乃是生前被打分明。骨上若無血蔭,縱有損折,乃死後痕。”如此檢驗屍骨傷損,與現代用紫外線照射一樣,都是運用光學原理。只是宋慈限於當時的科技水平,處於尚未自覺的狀態,知其然而不知知其所以然。屍骨是不透明的物體,它對Sunny是有選擇地反射的。當光線透過明油傘或新油絹傘時,其中影響觀察的部分光線被吸收了,所以容易看出傷痕。再如書中論述的救縊死法,與當代的人工呼吸法,幾乎沒有差別。還有用糟、醋、白梅、五倍子等藥物擁罨洗蓋傷痕,有防止外界感染、消除炎症、固定傷口的作用,也與現代科學原理一致,只是使用的藥物不同而已。諸如此類,不勝列舉。作者運用和記載這些方法,目的在於查出真正的死傷原因,無不體現了求實求真的科學精神。 宋慈著名著作《洗冤集錄》 《洗冤集錄》簡介:宋慈在《洗冤集錄》的序言中,一開頭就提出寫作此書的動機與目的:“獄事莫重於大辟,大辟莫重於初情,初情莫重於檢驗。蓋死生出入之權典,直枉屈伸之機括。於是乎決法中。”又說:“獄情之失,多起於發端之差,定驗之誤。“宋慈輯撰此書,是為了“洗冤澤物”、“起死回生”。因此,宋慈對於獄案,反覆強調要“審之又審,不敢萌一毫慢易之心”。他再三教誡審案人員“不可闢臭惡”,“須是躬親詣屍首地頭”。深入現場調查,“須是多方體訪,切不可憑信一二人口說”。檢驗時“務要從實”,同時尚需瞭解被害人生前的社會關係,經濟狀況,要充分掌握真憑實據。在當“經制日壞”的南宋末年,宋慈的這種思想是十分難能可貴的。《洗冤集錄》對於法醫學有多方面的貢獻,現扼要介紹部分內容於下。宋慈對於驗屍的方法,曾總結了一整套比較合理的措施。《洗冤集錄》對於毒理學也有許多貢獻,書中記載了各種毒物中毒症狀,指出服毒者“未死前須吐出惡物,或瀉下黑血,穀道腫突或大腸穿出”;死後“口眼多開,面紫黯或青色,唇紫黑,手足指甲俱青黯,口眼耳鼻間有血出。”書中附有許多切合實用的解毒方與急救法。 《洗冤集錄》還記載用滴血法作為直系親屬親權的鑑定方法,即是將父母與子女的血液和在一起,視能否融合來鑑定有否親屬關係。或將子女的血液滴在骸骨上,如果是親生的,則血入骨,非則否。這種方法實際效果並不確實,子女的血型雖受父母的影響,然並不都是相同的。但此法包含有血清檢驗法的萌芽,這無疑是十分可貴的思想。由於時代與條件的限制,《洗冤集錄》中也有一些迷信與錯誤的內容,我們如能取其精華,棄其糟粕,此書仍不失為一部有價值的傑作。《洗冤集錄》自13世紀問世以來,成為歷代刑獄官案頭必備的參考書,前後沿用了六百多年。後世的著作基本上是以此書為藍本加以訂正、註釋和增補,屬於這類性質的書藉不下數十種之多。清康熙33年(公元1694年)國家律例館曾組織人力修訂《洗冤集錄》,考證古書達數十種,定本為《律例館校正洗冤錄》,“飲頒”全國。 後來,《洗冤集錄》,流傳到海外,1779年,法人將此書節譯於巴黎的《中國歷史藝術科學雜誌》。1863年,荷蘭人第吉烈氏(DE GRIJS)將此書譯成荷蘭文於巴達維亞出版。1908年,法人又從荷蘭文轉譯成法文,德人又轉譯成德文。此外,《洗冤集錄》還被譯成朝、日、英、俄等國文字,可見此書在世界法醫史上也贏得了一定的影響與地位。
宋慈,字惠父,是中國古代傑出的法醫學家。建陽(今屬福建)人,與理學大師朱熹同鄉。生於南宋孝宗淳熙十三年(1186年),卒於南宋理宗淳 六年(1249年),享年六十四歲。早歲習儒,入仕後經歷十餘任地方官,多負刑獄之責,終於廣東經略安撫使。一生經辦案件數不勝數。逝世前兩年(公元1247年)撰成並刊刻《洗冤集錄》五卷。此書是其一生經驗、思想的結晶,不僅是中國,也是世界第一部法醫學專著。它比義大利人佛圖納圖·菲得利寫成於公元1602年的同類著作要早350多年。 作者把當時居於世界領先地位的中醫藥學應用於刑獄檢驗,並對先秦以來歷代官府刑獄檢驗的實際經驗,進行全面總結,使之條理化、系統化、理論化。因而此書一經問世就成為當時和後世刑獄官員的必備之書,幾乎被“奉為金科玉律”,其權威性甚至超過封建朝廷頒佈的有關法律。750多年來,此書先後被譯成朝、日、法、英、荷、德、俄等多種文字。直到目前,許多國家仍在研究它。其影響非常深遠,在中、外醫藥學史、法醫學史、科技史上留下光輝的一頁。其中貫穿著“不聽陳言只聽天”的求實求真的科學精神,至今仍然熠熠閃光,值得發揚光大。 當時程朱理學盛行。這是一個龐大完整而又十分精緻的唯心主義思想體系。宋理宗(公元1225-1264年在位)時,程朱理學被抬到至高無上的地位,成為不可爭議的官方統治思想。其代表人物周敦頤、程顥、程頤、朱熹等被分別諡為“元公”、“純公”、“正公”、“文公”,並從祀孔子廟,榮耀至極。可見此時理學影響之大。 作為朱熹的同鄉和後學,宋慈受過理學的系統教育和長期薰陶。少年時受業於同邑人、“考亭(朱熹居住地,亦是其號)高第”吳稚。入太學後,又為當時著名理學家、朱熹再傳弟子真德秀所賞識,遂師事之。中進士後又多年為官。按照常情,這樣的人一定具有濃厚的理學唯心主義。 然而宋慈在法醫學理論上和實踐中所表現出來的卻是唯物主義傾向。在其傳世名著中非但沒有空洞的理學唯心主義的說教,而且大力提倡求實求真精神。程朱理學認為,“合天地萬物而言,只是一個理”,而人心之體又體現了理或天理,“心之全體,湛然虛明,萬理具足”,“心包萬理,萬理具於一心”。這就是說,心中什麼理都有,無須外求。如按此行事,根本不要了解外界現實情況,只要苦思冥索就可以了。而宋慈卻反其道而行之。他把朱熹具有唯心主義傾向的“格物窮理”之說,變成唯物主義的認識論原則,不是向內心“窮理”,而是向實際求真。 當時州縣官府往往把人命關天的刑獄之事委之於沒有實際經驗的新入選的官員或武人,這些人易於受到欺矇;加之其中有的人怕苦畏髒,又不對案情進行實地檢驗,或雖到案發地點,但“遙望而弗親,掩鼻而不屑”,因而難免判斷失誤,以至黑白顛倒,是非混淆,冤獄叢生。 身為刑獄之官,宋慈對這種現象深惡痛絕,強烈反對。他在聽訟理刑過程中,則以民命為重,實事求是。他說:“慈四叨臬寄(執法官),他無寸長,獨於獄案,不敢萌一毫慢易心。”這一表白,確是他多年為刑獄之官認真態度的寫照。他尤為重視對案情的實際檢驗,認為:“獄事莫重於大辟,大辟莫重於初情,初情莫重於檢驗。蓋死生出入之權輿,幽枉曲伸之機括,於是乎決。”意思是說,“大辟”即殺頭是最重的刑罰,這種刑罰則是由犯罪事實決定的,而犯罪事實必須經過檢驗才能認定,所以檢驗的結果往往是生死攸關的。唯其如此,對待檢驗決不能敷衍了事,走走過場,而必須認真負責,“務要從實”,一定要查出案件發生的真實情況,“貴在審之無失”。而要做到這一點,宋氏認為當檢官員必須“親臨視”。無論案發於何處,也要“躬親詣屍首地頭”,“免致出脫重傷處”。否則,應以失職罪杖處之。即使案發於暑月,屍味難聞,臭不可近,當檢官員也“須在專一,不可避臭惡”。 宋氏不泥師教的另一突出表現是對待屍體的態度,特別是能否暴露和檢驗屍體的隱秘部分。按照理學“視、聽、言、動非禮不為”、“內無妄思,外無妄動”的教條,在檢驗屍體之時,都要把隱秘部分遮蓋起來,以免“妄思”、“妄動”之嫌。宋慈出於檢驗的實際需要,一反當時的倫理觀念和具體做法,徹底打破屍體檢驗的禁區。他告誡當檢官員:切不可令人遮蔽隱秘處,所有孔竅,都必須“細驗”,看其中是否插入針、刀等致命的異物。並特意指出:“凡驗婦人,不可羞避”,應抬到“光明平穩處”。如果死者是富家使女,還要把屍體抬到大路上進行檢驗,“令眾人見,一避嫌疑”。如此檢驗屍體,在當時的理學家即道學家看來,未免太“邪”了。但這對查清案情,防止相關人員利用這種倫理觀念掩蓋案件真相,是非常必要的。宋氏毅然服從實際,而將道學之氣一掃而光,這是難能可貴的。只是由於宋氏出身於朱門,不便像同時期的陳亮、葉適等思想家那樣,公開指名道姓地批判程朱的唯心主義。但他用自己的行為和科學著作提倡求實求真的唯物主義思想,此與陳、葉的批判,具有同樣的積極意義。 宋氏的求實求真精神還表現在對屍體的具體檢驗方面。檢驗屍體,即給死者診斷死因,技術性很強,在一定程度上難於為活人診病。不僅要有良好的思想品德,而且必須具備深厚的醫藥學基礎,把握許多科學知識和方法。儒者出身的宋慈,本無醫藥學及其他相關科學知識。為彌補這一不足,他一方面刻苦研讀醫藥著作,把有關的生理、病理、藥理、毒理知識及診察方法運用於檢驗死傷的實際;另一方面,認真總結前人的的經驗,以防止“獄情之失”和“定驗之誤”。在多年的檢驗實踐中,力求檢驗方法的多樣性和科學性,在此方面可謂不遺餘力。僅從流傳至今的《洗冤集錄》一書來看,其中所載檢驗方法之多樣、全面,其精確度之高,都是前無古人的。這也是書中科技含量較高的、最精彩的內容。 在《洗冤集錄》中,有一些檢驗方法雖屬於經驗範疇,但卻與現代科學相吻合,令人驚歎。如用明油傘檢驗屍骨傷痕,就是一例:“驗屍併骨傷損處,痕跡未現,用糟(酒糟)、醋潑罨屍首,於露天以新油絹或明油雨傘覆欲見處,迎日隔傘看,痕即現。若陰雨,以熱炭隔照。此良法也”。“將紅油傘遮屍骨驗,若骨上有被打處,即有紅色路,微蔭;骨斷處,其拉續兩頭各有血暈色;再以有痕骨照日看,紅活乃是生前被打分明。骨上若無血蔭,縱有損折,乃死後痕。”如此檢驗屍骨傷損,與現代用紫外線照射一樣,都是運用光學原理。只是宋慈限於當時的科技水平,處於尚未自覺的狀態,知其然而不知知其所以然。屍骨是不透明的物體,它對Sunny是有選擇地反射的。當光線透過明油傘或新油絹傘時,其中影響觀察的部分光線被吸收了,所以容易看出傷痕。再如書中論述的救縊死法,與當代的人工呼吸法,幾乎沒有差別。還有用糟、醋、白梅、五倍子等藥物擁罨洗蓋傷痕,有防止外界感染、消除炎症、固定傷口的作用,也與現代科學原理一致,只是使用的藥物不同而已。諸如此類,不勝列舉。作者運用和記載這些方法,目的在於查出真正的死傷原因,無不體現了求實求真的科學精神。 宋慈著名著作《洗冤集錄》 《洗冤集錄》簡介:宋慈在《洗冤集錄》的序言中,一開頭就提出寫作此書的動機與目的:“獄事莫重於大辟,大辟莫重於初情,初情莫重於檢驗。蓋死生出入之權典,直枉屈伸之機括。於是乎決法中。”又說:“獄情之失,多起於發端之差,定驗之誤。“宋慈輯撰此書,是為了“洗冤澤物”、“起死回生”。因此,宋慈對於獄案,反覆強調要“審之又審,不敢萌一毫慢易之心”。他再三教誡審案人員“不可闢臭惡”,“須是躬親詣屍首地頭”。深入現場調查,“須是多方體訪,切不可憑信一二人口說”。檢驗時“務要從實”,同時尚需瞭解被害人生前的社會關係,經濟狀況,要充分掌握真憑實據。在當“經制日壞”的南宋末年,宋慈的這種思想是十分難能可貴的。《洗冤集錄》對於法醫學有多方面的貢獻,現扼要介紹部分內容於下。宋慈對於驗屍的方法,曾總結了一整套比較合理的措施。《洗冤集錄》對於毒理學也有許多貢獻,書中記載了各種毒物中毒症狀,指出服毒者“未死前須吐出惡物,或瀉下黑血,穀道腫突或大腸穿出”;死後“口眼多開,面紫黯或青色,唇紫黑,手足指甲俱青黯,口眼耳鼻間有血出。”書中附有許多切合實用的解毒方與急救法。 《洗冤集錄》還記載用滴血法作為直系親屬親權的鑑定方法,即是將父母與子女的血液和在一起,視能否融合來鑑定有否親屬關係。或將子女的血液滴在骸骨上,如果是親生的,則血入骨,非則否。這種方法實際效果並不確實,子女的血型雖受父母的影響,然並不都是相同的。但此法包含有血清檢驗法的萌芽,這無疑是十分可貴的思想。由於時代與條件的限制,《洗冤集錄》中也有一些迷信與錯誤的內容,我們如能取其精華,棄其糟粕,此書仍不失為一部有價值的傑作。《洗冤集錄》自13世紀問世以來,成為歷代刑獄官案頭必備的參考書,前後沿用了六百多年。後世的著作基本上是以此書為藍本加以訂正、註釋和增補,屬於這類性質的書藉不下數十種之多。清康熙33年(公元1694年)國家律例館曾組織人力修訂《洗冤集錄》,考證古書達數十種,定本為《律例館校正洗冤錄》,“飲頒”全國。 後來,《洗冤集錄》,流傳到海外,1779年,法人將此書節譯於巴黎的《中國歷史藝術科學雜誌》。1863年,荷蘭人第吉烈氏(DE GRIJS)將此書譯成荷蘭文於巴達維亞出版。1908年,法人又從荷蘭文轉譯成法文,德人又轉譯成德文。此外,《洗冤集錄》還被譯成朝、日、英、俄等國文字,可見此書在世界法醫史上也贏得了一定的影響與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