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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使用者3897944542892

    對於生產經營單位來說,存在違反安全生產法律法規標準的行為,可能會受到行政處罰,而對於具體的“人”來說,除了受到行政處罰外,還可能會面對牢獄之災。本文主要對《刑法》中涉及安全生產的主要罪名構成要件與適用進行解讀。

    《刑法》中關於涉及安全生產的罪名主要集中在《刑法》分則危害公共安全罪一章中,歸納後共有七個,涉及的刑罰種類主要包括拘役與有期徒刑,處罰輕則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重則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謂安全生產中的“七宗罪”。雖然七個罪名侵犯的客體均為公共安全,且從犯罪客體上說都要求發生重大安全事故,但是每個罪名涉及的構成要件並不相同,以下主要針對七個罪名的犯罪主體、犯罪客體的不同進行分析。

    第一宗:重大責任事故罪

    關鍵詞:生產作業

    此罪的犯罪主體為一般主體,只要在“生產、作業”中存在違反安全管理規定的行為且因此發生了重大傷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後果的,即可構成本罪。可見,該罪的主體並沒有“門第”界限,“生產作業”中的任何人都可以成為本罪的犯罪主體。

    第二宗:強令違章冒險作業罪

    關鍵詞:強令

    從條文上看,此罪的犯罪主體仍為一般主體,但是由於“強令”這個行為證明,該罪的犯罪主體應當是“具有強令資格的人”,而在企業中往往只有領導者、排程者才具有資格,因此,該罪的主體還是與重大責任事故罪的犯罪主體略有區別。

    第三宗:重大勞動安全事故罪

    關鍵詞:勞動

    此罪是七個罪名中唯一帶有“勞動”一詞的罪名,其犯罪主體也不同與一般主體,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主要是由於“安全生產設施或者安全生產條件不符合國家規定”,因而發生重大傷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後果的,構成本罪。因此,本罪具有明顯的“安全生產”特色,並且在司法實踐案件中,生產經營單位一旦發生重大事故,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往往會因此罪而鋃鐺入獄。

    第四宗: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

    關鍵詞:工程

    此罪的適用情況往往存在於建設“工程”專案中,主要針對《建設工程安全管理條例》涉及的建設單位、設計單位、施工單位、工程監理單位存在“違反國家規定,降低工程質量標準”的行為,且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則由相應單位的“直接責任人員”承擔相應責任,犯罪主體不僅區別於“一般主體”與“主管人員”,同時還針對的是“建設單位、設計單位、施工單位、工程監理單位”的“直接責任人員”,在這一點上明顯區別其他罪名。

    第五宗:消防責任事故罪

    關鍵詞:拒絕執行

    此罪的犯罪主體為“直接責任人員”,但是並不侷限於安全生產範圍,只要存在違反“消防”管理法規就有可能構成本罪,但是在此罪的認定上,除了上述違法行為外,還要存在經“消防監督機構通知”而“拒絕執行”的行為。因此,“拒絕執行”成為該罪區別於其他罪名的顯著特徵。

    第六宗:不報、謊報安全事故罪

    關鍵詞:貽誤

    依據《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三十六條之規定,對於存在謊報、瞞報事故的單位,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要對其進行行政處罰。但是對因謊報、不報而“貽誤”事故搶救,情節嚴重的,則由“負有報告職責的人員”承擔相應的刑事責任。

    第七宗:危險物品肇事罪

    關鍵詞:危險

    此罪要求行為人必須具有違反“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蝕性”物品的管理規定的行為,且該行為必須發生在“生產、儲存、運輸、使用”上述物品過程中。此罪犯罪主體為一般主體,法律之所以對於此罪的“門檻”較低,主要是由於物品本身具有“危險”性,管理不善造成的後果往往比其他違法行為對公共安全造成的後果更為嚴重,因此,此罪的刑罰相對其他罪名也較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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