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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老船長就是我

    個人認為不算!追根溯源,法律制定保護兒童的法案的目的是為了保護未成年,或者當未成年的利益受到侵害時有法律保障的依據。

    所以童星,只要不是被迫,而是發自興趣愛好,所以,童星不符合以上特徵!

  • 2 # 江雪獨釣2018

    童星不是童工,因為他是在業務餘時間做的,另外,童星一般都是唱歌啊跳舞啊演電影電視劇啊什麼的,都是很輕鬆的,不是力氣活

  • 3 # 鯨魚電影

    從感性上就應該可以判斷出來,如果童星也算童工,那麼就是違法,既然是違法,那麼又怎麼能在那麼多的影視作品裡看到讓觀眾熟悉和喜愛的童星呢?比如宮傲、小龍人、小兵張嘎、釋小龍郝邵文,以及張一山、楊紫、於莎莎等人呢?

    童工指的是讓未成年的兒童從事經濟生產活動,比如在工廠裡面做工,或者是在大街上賣報,這在舊社會是很常見的事情,人們也並沒有把它當做一件不合理的事情,畢竟那個時候人們對於教育意識的觀念比較淡薄,覺得孩子從小從事這些工作沒有不妥。

    但是當國家推行義務教育制度,法律也完善起來之後,人們就開始注意到這種現象。孩子由於還沒有成年,智力和體力都無法跟成年人相比,因此不能夠從事過重的體力勞動,並且在酬勞分配上,也存在很大的問題,因此國家在這個時候出臺規定,禁止企業和個人僱傭未滿16歲的兒童做童工。

    但是你說的讓未成年人演戲,其實屬於另一種情況。在《禁止使用童工規定》裡第十三條規定:文藝、體育單位經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同意,可以招用不滿16週歲的專業文藝工作者、運動員。

    因此,像那些小演員、小運動員,只要是經過了父母或者監護人同意,是可以從事這些職業的。不過童星這條路並不容易因為很多孩子從小爆紅,可是疏於學習,或者是一邊演戲一邊兼顧學習導致分心,或者是長大之後相貌改變,人氣變低,從而陷入低谷,這些情況都會讓他們感到十分自卑和失落。所以要想“出名要趁早”,還是應該謹慎啊!

  • 4 # 淨網使者

    兩個方面:首先根據國家法律法規來說,必然是違法違紀的僱傭童工,無論是明星,還是普通百姓,這是明令禁止的

    2:作為媒體,國家的傳播正能量的最主要的方式,各種各樣的演員是必不可缺的,但我總覺得某些影視作品副作用是很大的,對童星來講,暴力傾向嚴重,不管違法違紀方面,至少對孩子本身也是一種不健康的成長過程

  • 5 # 姜白的樹洞

    作為童星的小女孩,表面過著光鮮的生活,時則沒有辦法正常完成學業,作息混亂,過早作為勞動力進行壓榨,沒有辦法決定自己的行程,得不到充分的休息,在人生觀成熟之前接觸演藝圈的大染缸,帶來喝酒、濫交等不良行為的影響。

    作為小女孩的監護人,也是經紀人的媽媽,把自己未盡的演員們強加在女兒身上,迫使女兒為自己的私心勞動,用女兒賺來的錢過著奢侈的生活,禁止女兒享受自己的勞動成果。

    最終,小女孩為了擺脫母親的控制,找到了律師古美門,要求後者幫其斷絕母女關係,要求剝奪母親的撫養權。

    讓孩子作童星,是在孩子沒有決定自己人生的全力之前剝奪他們決定自己人生的能力,也就是讀書。

    對孩子來說勉強待在不合格的監護人身邊,比更換監護人更不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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