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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兩高公佈的《兩高關於辦理危害生產安全刑事案件司法解釋》全文,《解釋》對定罪量刑標準作出了明確規定,原則上死亡一人、重傷三人,或者造成直接經濟損失一百萬元作為入罪標準。

    【法律依據:《刑法》】

    第一百三十四條:【重大責任事故罪;強令違章冒險作業罪】在生產、作業中違反有關安全管理的規定,因而發生重大傷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後果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惡劣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強令他人違章冒險作業,因而發生重大傷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後果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惡劣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一百三十五條【重大勞動安全事故罪;大型群眾性活動重大安全事故罪】安全生產設施或者安全生產條件不符合國家規定,因而發生重大傷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後果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惡劣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三十九條之一在安全事故發生後,負有報告職責的人員不報或者謊報事故情況,貽誤事故搶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司法解釋》對該罪名的解析:

    1、犯罪主體:包括對生產、作業負有組織、指揮或者管理職責的負責人、管理人員、實際控制人、投資人等人員,以及直接從事生產、作業的人員。

    2、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是指對安全生產設施或者安全生產條件不符合國家規定負有直接責任的生產經營單位負責人、管理人員、實際控制人、投資人,以及其他對安全生產設施或者安全生產條件負有管理、維護職責的人員。

    3、負有報告職責的人員:是指負有組織、指揮或者管理職責的負責人、管理人員、實際控制人、投資人,以及其他負有報告職責的人員。

    4、強令他人違章冒險作業的行為包括:

    (1)利用組織、指揮、管理職權,強制他人違章作業的;

    (2)採取威逼、脅迫、恐嚇等手段,強制他人違章作業的;

    (3)故意掩蓋事故隱患,組織他人違章作業的;

    (4)其他強令他人違章作業的行為。

    5、安全生產事故罪的處罰:

    實施刑法第一百三十二條、第一百三十四條第一款、第一百三十五條、第一百三十五條之一、第一百三十六條、第一百三十九條規定的行為,因而發生安全事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造成嚴重後果”或者“發生重大傷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後果”,對相關責任人員,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1)造成死亡一人以上,或者重傷三人以上的;

    (2)造成直接經濟損失一百萬元以上的;

    (3)其他造成嚴重後果或者重大安全事故的情形。

    實施刑法第一百三十二條、第一百三十四條第一款、第一百三十五條、第一百三十五條之一、第一百三十六條、第一百三十九條規定的行為,因而發生安全事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對相關責任人員,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1)造成死亡三人以上或者重傷十人以上,負事故主要責任的;

    (2)造成直接經濟損失五百萬元以上,負事故主要責任的;

    (3)其他造成特別嚴重後果、情節特別惡劣或者後果特別嚴重的情形。

  • 中秋節和大豐收的關聯?
  • 請問英文note翻譯成中文是什麼意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