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人應到本人戶籍所在地社群居委會提出申請。
申請人須同時符合以下條件:
1)本人具有當地戶籍;
2)女方1933年1月1日以後出生;
3)女方年滿49週歲(喪偶或離婚的單親父親家庭,男方年滿49週歲);
4)只生育一個子女或合法收養一個子女;
5)已領取了《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
6)現無存活子女。
所需申請材料:
1)獨生子女家庭特別扶助物件申報表;
2)死亡特別扶助申請;
3)申請人本人戶口本影印件(首頁、本人頁及變更頁);
4)申請人本人身份證影印件;
5)申請人結婚證影印件;
6)申請人單位或社群居委會出具的子女狀況證明;
7)《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影印件;
8)相關部門出具的子女死亡銷戶證明或《死亡醫學證明書》或其他有效死亡證明;
9)申請人本人自述的書面材料和村居委會出具的證明(生育的子女未上戶口即死亡的須提交。);
10)公安部門出具的入戶及戶籍關係證明(收養子女的須提交。);
11)《收養登記證》影印件(1992年4月1日之後依法收養子女的須提交。);
12)解除收養關係的有效證明覆印件(與子女解除收養關係的須提交。);
13)相關部門出具的原配偶死亡銷戶證明或《死亡醫學證明書》或其他有效死亡證明覆印件(原配偶死亡的提交。);
申請人應到本人戶籍所在地社群居委會提出申請。
申請人須同時符合以下條件:
1)本人具有當地戶籍;
2)女方1933年1月1日以後出生;
3)女方年滿49週歲(喪偶或離婚的單親父親家庭,男方年滿49週歲);
4)只生育一個子女或合法收養一個子女;
5)已領取了《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
6)現無存活子女。
所需申請材料:
1)獨生子女家庭特別扶助物件申報表;
2)死亡特別扶助申請;
3)申請人本人戶口本影印件(首頁、本人頁及變更頁);
4)申請人本人身份證影印件;
5)申請人結婚證影印件;
6)申請人單位或社群居委會出具的子女狀況證明;
7)《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影印件;
8)相關部門出具的子女死亡銷戶證明或《死亡醫學證明書》或其他有效死亡證明;
9)申請人本人自述的書面材料和村居委會出具的證明(生育的子女未上戶口即死亡的須提交。);
10)公安部門出具的入戶及戶籍關係證明(收養子女的須提交。);
11)《收養登記證》影印件(1992年4月1日之後依法收養子女的須提交。);
12)解除收養關係的有效證明覆印件(與子女解除收養關係的須提交。);
13)相關部門出具的原配偶死亡銷戶證明或《死亡醫學證明書》或其他有效死亡證明覆印件(原配偶死亡的提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