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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食品夥伴網訊 有機產品,是指生產、加工和銷售符合中國有機產品國家標準的供人類消費、動物食用的產品。針對有機食品標籤的要求,除需要符合GB 7718、GB 28050等食品標籤的通用要求外,有機產品認證管理的主要依據《有機產品認證管理辦法》中也有對有機食品標識的要求,並且GB/T 19630有機產品系列標準對有機產品的標識及銷售也有明確的規定。因此有機產品的標籤標識不僅要遵循GB 7718、GB 28050的規定,同時還要符合《有機產品認證管理辦法》和GB/T 19630系列標準等的相關規定。   對此食品夥伴網對其中具體的內容作了整理,與關注有機食品的企業及網友一起分享,供大家參考。   一、《有機產品認證管理辦法》中的相關要求   《有機產品認證管理辦法》對食品標註“有機”字樣的條件、標註的位置和內容以及不得標註“有機”相關的文字表述和圖案的情形等進行了規定,具體如下:   第十五條 有機配料含量(指重量或者液體體積,不包括水和鹽,下同)等於或者高於95%的加工產品,應當在獲得有機產品認證後,方可在產品或者產品包裝及標籤上標註“有機”字樣,加施有機產品認證標誌。   第三十四條 獲證產品的認證委託人應當在獲證產品或者產品的最小銷售包裝上,加施中國有機產品認證標誌、有機碼和認證機構名稱。   獲證產品標籤、說明書及廣告宣傳等材料上可以印製中國有機產品認證標誌,並可以按照比例放大或者縮小,但不得變形、變色。   第三十五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在產品、產品最小銷售包裝及其標籤上標註含有“有機”、“ORGANIC”等字樣且可能誤導公眾認為該產品為有機產品的文字表述和圖案:   (一)未獲得有機產品認證的;   (二)獲證產品在認證證書標明的生產、加工場所外進行了再次加工、分裝、分割的。   二、《有機產品認證實施規則》中的相關要求   《有機產品認證實施規則》中對僅獲得有機轉換認證證書的食品的標註內容作了禁止性規定:   8.7.1 獲得有機轉換認證證書的產品只能按常規產品銷售,不得使用中國有機產品認證標誌以及標註“有機”、“ORGANIC”等字樣和圖案。   三、GB/T 19630系列標準中的相關要求   《有機產品 第3部分:標識與銷售》(GB/T 19630.3-2011)規定了有機產品標識的通用規範及要求,強調不得使用間接暗示為有機產品的字樣、圖案、符號等,不得誤導消費者將常規產品作為有機轉換產品或者將有機轉換產品作為有機產品。   同時,GB/T 19630.3-2011國家標準第1號修改單中取消含有機配料加工產品未獲得有機產品認證的標識規定,將5.2條修改為“有機配料含量低於95%、有機配料含量高於或者等於95%但未獲得有機產品認證的產品,不得在產品、產品最小銷售包裝及其標籤上標註含有‘有機’、‘ORGANIC’等字樣且可能誤導公眾認為該產品為有機產品的文字表述和圖案。”   四、進口有機產品的標籤標示要求   《有機產品認證管理辦法》第十八條規定,向中國出口有機產品的國家或者地區的有機產品認證體系與中國有機產品認證體系等效的,國家認監委可以與其主管部門簽署相關備忘錄。   第十九條規定,未與國家認監委就有機產品認證體系等效性方面簽署相關備忘錄的國家或者地區的進口產品,擬作為有機產品向中國出口時,應當符合中國有機產品相關法律法規和中國有機產品國家標準的要求。   所以進口食品擬作為有機食品向中國出口時,如出口國的有機食品認證體系未與中國認監委互認,則需先透過中國的有機產品認證,方可進行相應標註。目前中國與紐西蘭簽訂了有機產品國際互認協議,從紐西蘭進口的有機食品可不用重新申請中國的有機食品認證,但需加施中國有機認證標誌和有機碼。   針對進口有機產品的標籤要求,《進口有機產品入境驗證工作指南》(試行)(國認注〔2014〕21號)作了明確規定。其中,第四部分查驗:證書標識資訊驗證中的第2條和第3條規定,產品最小銷售包裝上應有中國有機產品認證標誌、認證機構名稱,二者缺一不可;最小銷售包裝上應有(或加貼的)17位數的有機碼。   此外,第四部分查驗:進口有機產品的標籤驗證中明確進口有機產品的標籤應符合以下要求:   1、進口有機產品包裝的中文標籤上應有該產品的有機碼和中國有機認證標誌。   2、獲得中國有機產品認證、原標籤上有國外有機認證標誌及文字描述的產品,在產品標識符合《有機產品認證管理辦法》要求的同時,可以在產品或產品包裝及標籤上標註出口國有機認證標誌及文字描述。   3、未獲得中國有機產品認證、僅獲得國外有機產品認證的,不得在產品、產品最小銷售包裝及其標籤上標註含有“有機”、“ORGANIC”等字樣且可能誤導公眾認為該產品為有機產品的文字表述和圖案,包括國外的有機認證標誌、標識。如有,則必須要覆蓋相關描述。   4、未獲得有機產品認證,但產品商標、生產企業名稱中帶有“有機”、“ORGANIC”等字樣的,如能提供其註冊商標、生產企業註冊、核准權威證明檔案的,其企業名稱、商標圖案可繼續使用,除此之外不得在產品包裝、標籤、產品說明、宣傳資料中使用“有機”、“ORGANIC”等字樣和圖案。   五、其他關於有機產品標籤的要求   《關於有機產品認證標誌標註有關問題的通知》(國認注[2005]41號)要求,未獲得有機產品認證的產品,不得在產品或者產品包裝及標籤上標註“有機產品”、“有機轉換產品”。   生產、銷售有機食品的企業可透過以上要求,在食品標籤中按照規定標註需要標識的內容,同時避免可能會誤導消費者的表述。針對有機食品標籤的要求的相關標準法規動態,食品夥伴網會持續關注,以期幫助關注有機食品標籤的企業及網友。   更多食品行業知識,歡迎訪問食品夥伴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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