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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拍賣行接受客戶委託

    資產的所有人作為委託人與拍賣行簽署委託拍賣合同,拍賣行是委託人的代理人,在接受委託後以拍賣行的名義主持拍賣。

    2、拍賣的鑑定與估價

    對拍賣資產進行鑑定和估價是拍賣前的第一項準備工作,核定資產評估必須由資產評估師進行,並對評估結果承擔相應責任。

    3、確定拍賣資產底價

    指拍賣成交應達到的最低價格基數,底價過高會導致拍賣失敗,過低又會使委託人受經濟損失。底價確定後,當事各方應保守秘密。

    4、確定拍賣日期

    日期擬訂和拍賣資產的產別、用途、數量都有關。從刊登廣告到公開拍賣,間隔可在一週左右,展樣時間不得少於2天。

    5、釋出拍賣公告

    拍賣是一種公開競買活動,必然發拍賣公告,主要反映拍賣資產的內容、拍賣時期、拍賣地點及其它必要事項。

    6、審查競買人資格

    參加資產拍賣的競買人應是具有民事權利與相應民事行為能力的自然人或法人,拍賣主持單位提供相應的證明檔案。

    7、競買人繳付保證金

    在拍賣程式中,繳付保證金是成為競買人的必要條件之一。競買人競價成功,其保證金可轉為價金,競買未成功,保證金如數退還。

    8、組織拍賣會實施

    拍賣會由主持拍賣的拍賣師、負責記錄的記錄員、監督拍賣實施的監拍員及協助實施拍賣的其他人員共同實施。

    9、拍賣品的權屬移交

    拍賣資產一旦成交,拍定人交付拍賣款和佣金,簽署拍賣成交確認書,即完成了拍賣資產的權屬轉移。買受人從拍賣行或執行法院領取資產權利轉移證明後,就取得了該資產的所有權或使用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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