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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高萌Goal律師

    這種情況下,雙方各自對對方有所需求,陳明利害關係後爭取達成相互的諒解以爭取輕判。

    在很多故意傷害犯罪中,後動手的一方總會習慣性的認為自己是正當防衛,或者始終在訊問筆錄中強調是對方先動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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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刑事司法實踐中,如果先動手的一方沒有實施足以致人重傷甚至死亡的手段,如持刀、矛等致命利器,或者槍支、爆炸物等物品,而只是採用拳打腳踢(也可以夾雜棍棒、桌椅等)的方式進行毆打,在自己有條件離開現場時未躲避毆打或能夠離開現場使自己不致於遭受毆打的情況下,仍停留在案發現場,並對對方實施毆打的,此類行為都不會被認定為“正當防衛”,而直接被認定為“互毆”,雙方都是違法行為,任何一方造成另一方輕傷二級以上結果的,都會被認定為構成故意傷害罪。

    這種行為之所以不被認定為正當防衛,根本理由就在於:

    正當防衛的根本目的在於保護自己,制止犯罪;而上述的情形,目的在於洩私憤。

    用通俗的話說就是:

    你敢打我?!信不信我neng死你!

    所以這種行為從根本上就和正當防衛走向了兩個完全相反的路線。

    那麼如果打架的雙方,各自將對手打成了輕傷二級以上的結果了,該如何處理?

    其實很簡單:雙方都定故意傷害犯罪!

    簡單、粗暴,最主要是好使!

    就像幾年前公安機關在過年期間的宣傳橫幅:

    不要打架,打輸住院,打贏坐牢!

    那麼在認定犯罪時“簡明扼要”,在刑事辯護時有沒有同樣“簡明扼要”的辦法?

    有!

    賠錢!

    但這裡的賠錢,具體賠多少?什麼時候賠?賠償以後能夠達到什麼樣的結果?這些就遠非當事人自己能夠衡量得好的,此時建議委託律師介入進行賠償相關的談判(別圖省錢,刑事律師在此階段幫你談判爭取省下來的錢,比律師費要多),爭取拿到對方的刑事諒解書。

    當然,上述僅限於一般的普通當事人,土豪請直接繞路!

    而回到題目中,如果雙方互毆,均造成對方輕傷以上的結果了,又該如何處理?

    這種情況其實相對之前的情況更為簡潔:

    互相賠錢!

    在互毆的故意傷害犯罪中,雙方都被定為故意傷害罪,那麼如果希望達到輕判的目的,含金量最高的就是對方的諒解書,由於雙方都涉嫌犯罪,所以各自對於對方的諒解書均有需求,這時候的談判就相對有意思了。

    作為傷情較重的一方,如果一味地執意認為自己受傷較重,法律會優待自己,從而在談判時一再加碼,本著不坑死對方不鬆口的想法,一旦遇上性子烈的被告人,一咬牙破罐子破摔,得,倆人就什麼都別想了,踏踏實實在看守所和監獄裡待著吧。

    所以,如果是明智的當事人,此時最理智的做法就是和對方坐下來平和的談判,儘早協商出雙方均能夠認可的價碼,之後互籤刑事諒解書,皆大歡喜。

    如果心裡覺得對方賠的少,總是疙疙瘩瘩的,也別怪別人,誰讓自己當時下手那麼重呢,但凡不動手,或者只是把對方打成輕微傷,那麼談判的主動權不就全在自己手裡了麼。

    說到底,一旦雙方都被認為涉嫌故意傷害罪,就誰也不比誰清高多少,有時候該放下的就得放下,在索要賠償的時候,就別再希求過高的賠償。在這個題目中,傷得較重的一方,要求賠償7萬,相關的處理建議如下:

    (1)如果對方傷情鑑定為重傷二級以上:那麼7萬元的賠償並不過分,而且重傷的醫藥費很可能就超過了7萬元;

    (2)如果對方是輕傷一級:建議在談判時要求對方出示醫療票據、交通、住宿票據、誤工費等相關證明,根據差價結合自身的經濟水平進行衡量,如果差價過高,則建議繼續進行後續談判;

    (3)如果對方是輕傷二級:建議否決對方的7萬元主張,並向對方申明利害關係,畢竟對方在本案中也有求於己方,談判時儘量多掌握些主動權。

    當然,上述內容均建立在雙方個人的互毆上面,如果涉及聚眾鬥毆,尤其是十幾人甚至數十人的持械聚眾鬥毆,請勿照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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