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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使用者774056550451

    《上市公司治理準則》第十條規定,上市公司董事會、獨立董事和符合有關條件的股東可向上市公司股東征集其在股東大會上的投票權。投票權徵集應採取無償的方式進行,並應向被徵集人充分披露資訊。你說非上市公司的董事會會有這種權利嗎?也有可能有,只要公司章程裡也這麼規定,董事會當然就有權力,但公司章程是股東會/股東大會制定的,大股東怎麼可能給董事會這種對抗大股東的權力?要不是上市公司必須這麼約定,哪個大股東也不會同意類似規定的。但《公司法》規定:“股東可以委託代理人出席股東大會會議,代理人應當向公司提交股東授權委託書,並在授權範圍內行使表決權。”所以普通的股份有限公司也可以設定這樣的規定。例子呢~我就舉不出來了,我也沒仔細找過執行了這條規定的例子。如果你要問啥意思嘛,我不瞭解你到底對這條規則的哪個點不懂。這條制度規定,3種人具有某個權力,什麼權力呢?就是他們可以在股東大會召開前向全體股東征集投票權,同意的股東就不用投票了,由這3種人全權代理,那麼這3種人就能夠擁有很多投票權,足以對抗大股東,在股東大會投票的時候形成強大的力量。再就是3種人都是誰,第一是董事會,第二是獨立董事、第三是符合條件的股東(目前證監會暫無規定)。這個制度除了制約大股東以外,還可以使股東大會達到召開和審議的條件,上市公司股東大會出席、投票達不到一定比例是不能召開的,所以需要有人來徵集投票權,這樣股東大會就能召開了,投票比例也能達到了,但公司自己不能徵集投票權,所以必須有第三方來進行徵集,這“第三方”就是董事會、獨立董事和股東。還有不懂的,可以再問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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