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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排汙口規範化要求

    排汙口規範化要求 一、 汙水排放口 1、 實行雨汙分流, 合理確定汙水排放口位置。

    2、 按照《汙染源監測技術規範》 設定取樣點。

    如:

    工廠總排放口、排放一類汙染物的車間排放口, 汙水處理設施的進水和出水口等。

    3、 應設定規範的、 便於測量流量、 流速的測流段。

    4、 列入重點整治的汙水排放口應安裝流量計。

    二、 廢氣排放口 1、 排氣筒應設定便於取樣、 監測的取樣口。

    取樣口的設定應符合 《汙染源監測技術規範》 要求。

    2、 取樣口位置無法滿足規範 要求的, 其監測孔位置由當地環境監測部門確認。

    三、 固體廢物貯存、 堆放場 1、 一般固體廢物應設定專用貯存、 堆放場地。

    易造成二次揚塵的貯存、 堆放場地, 應採取不定時噴灑等防治措施。

    2、 有毒有害固體廢物等危險廢物, 應設定專用堆放場地, 並必須有防揚散, 防流失, 防滲漏等防治措施。

    四、 固定噪聲排放源 1、 凡廠界噪聲超出功能區環境噪聲標準要求的, 其噪聲源均應進行整治。

    2、 在固定噪聲源廠界噪聲敏感、 且對外界影響最大處設定該噪聲源的監測點, 並設立標誌牌。

    五、 排汙口立標要求 1、 一切排汙單位的汙染物排放口(源) 和固體廢物貯存、 處置場, 必須進行規範化整治按照國家標準《環境保護圖形標誌》 (GB15562. 11995) (GB15562. 21995) 的規定, 設定與之相適應的環境保護圖形標誌牌。

    2、 環境保護圖形標誌牌設定位置應距汙染物排放口(源) 及固體廢物貯存(處置) 場或採樣點較近且醒目處, 並能長久保留, 其中:

    噪聲排放源標誌牌應設定在距選定監測點較近且醒目處。

    設定高度一般為:

    標誌牌上緣距離地面 2 米。

    3、 一般性汙染物排放口(源) 或固體廢物貯存、 處置場, 設定提示性環境保護圖形標誌牌。

    排放劇毒、 致癌物及對人體有嚴重危害物質的排放口(源) 或危險廢物貯存、 處置場, 設定警告性環境保護圖形標誌牌。

    5、 環境保護圖形標誌牌的輔助標誌上, 需要填寫的欄目, 應由環境保護部門統一組織填寫, 要求字跡工整, 字的顏色與標誌牌顏色要總體協調。

    6、 輔助標誌內容 : ( 1) 排放口標誌名稱; ( 2) 單位名稱; ( 3) 編號; ( 4) 汙染物種類; ( 5) XX 環境保護局監製。

    7、 輔助標誌字型:

    黑體字。

    8、 標誌牌尺寸 ( 1) 平面固定式標誌牌外形尺寸 ①提示標誌:

    480 300mm; ②警告標誌:

    邊長 420mm ( 2) 立式固定式標誌牌外形尺寸 ①提示標誌:

    420 420mm ; ②警告標誌:

    標誌牌最上端距地面 2m, 地下 0. 3m 。

    9、 標誌牌的外觀質量要求 標誌牌、 立柱無明顯變形; 標誌牌表面無氣泡, 膜或搪瓷無脫落;圖案清晰, 色澤一致, 不得有明顯缺損; 標誌牌的表面不應有開裂、脫落及其它破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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