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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使用者1931173721557

      

    1、如果僅是“有精神病史”:   (1)偷東西時沒有犯病的,和正常人一樣,由他自己承擔責任;   (2)如果是未成年人、或是正在犯病時偷東西:由家長承擔賠償責任。

      

    2、“精神病人偷東西后,派出所是不是應該罰款”:   (1)偷東西時沒犯病、是成年人的:派出所可以給予罰款,這是行政處罰。  (2)偷東西時犯病:不承擔行政責任,派出所不應給予罰款,但監護人應承擔賠償被偷者損失的民事賠償責任。  

    3、“被罰的款誰要?用做什麼費用?監護人是不是應該向派出所要回被罰的錢? ”:   (1)被罰的款:應當給統一的罰款收據,然後上繳國庫。  (2)監護人是否能要回罰款:要看他當時是否正在犯病;還有,如果那罰款是賠償給被偷的人了,看看所偷的煙是否值200後確定。  

    4、“病人在兩年前得的病,現在家長期服藥,算不算精神正常,法律上有怎樣的規定和界限?”:如果吃藥能維持你正常的認知能力和分辨能力,他應當負責任;   如果不能正常認知或分辨事務,應認定為犯病是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限制行為能力人,可以不負行政責任、但要賠償。  是否正常,以醫生的檢查為準。建議找醫生開一份他是病人的證明,然後找派出所交涉一下看看,要儘早處理,否則一旦有罰款收據已經上繳的,再要回就難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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