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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使用者1163201958491

    個人以為,首先需要明確幾點概念:

    1、該誰管轄?

    交管部門智慧管理道路交通事故,這一點應該沒什麼可質疑的。

    那麼,樓主所說的事故,是否屬於“交通事故”呢?

    2、什麼是交通事故?

    依據《道路交通安全法》:“交通事故”,是指車輛在道路上因過錯或者意外造成的人身傷亡或者財產損失的事件。

    顯然,有幾個要點必須符合:

    (1)造成人身傷亡或財產損失;

    (2)造成上述結果的主體必須是“車輛”;

    (3)發生的地點必須是“道路”。

    樓主所說的情形,滿足前兩個要點,應該無可質疑。

    關鍵是第三個要點。

    3、什麼是“道路”?

    依據《道路交通安全法》:“道路”,是指公路、城市道路和雖在單位管轄範圍但允許社會機動車通行的地方,包括廣場、公共停車場等用於公眾通行的場所。

    樓主家的飯店,肯定在道路的旁邊,絕對不會在“道路”上。

    看了以上三點,樓主是不是已經明白了?

    1、不應該找交管部門;

    2、那麼,是不是就應該找公安機關呢?

    從樓主所述情形,肇事車輛的行為沒有構成犯罪,達不到公安機關立案的標準。即使樓主找到公安機關,公安機關似乎也無能為力。

    解決的途徑只能是雙方協商,協商的基礎是樓主要有證據證明自己的損失是由於公交公司的車輛所致。因此,樓主只好自己“偵察”了。

    在有證據的前提下,與公交公司協商;

    若協商未果,樓主可向法院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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