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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聽完胡女士的敘述之後,陳東坡律師表示,在提起民事訴訟之後,胡女士可能之前並不知道關於宅基地的相關行政登記,在訴訟過程當中,胡女士的大姑姐自然出示了自己的產權證,這個經過登記確認的產權證在民事案件當中,一般就具有推定的效力。因為在民事案件的審理過程中,一般不審查房產證是不是合理合法獲得的,只要有產權證,不動產登記,就推定為是合法的。所以胡女士要想改變這種狀態,首先就是必須提起一個行政訴訟,可以在訴訟中證明對方隱瞞事實,或者是對登記的時候所提交材料的真實性產生質疑,要求進行鑑定。如果提交的是虛假材料,可能會導致產權證無效,胡女士的訴求只能在行政訴訟當中予以認定。

    關於胡女士說的,案件已經過訴訟時效的問題,我們國家行政訴訟法在經過修改之後,行政訴訟它的起訴期期限應該是你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一個行政行為,一年之內有效,所以從目前看在實效上確實是有問題。但是,起訴期限不是不可突破的,因為有關不動產登記的起訴期限最長是20年,關於訴期限這個問題確實可以結合現有的證據進行一定研究,尋找機會可以嘗試再次起訴,但對於胡女士來說,確實存在一定的風險。

    依據胡女士現在的情況,陳東坡律師判斷,走行政訴訟還是有可能的,但是行政訴訟不再是要求撤銷房產證這個行為,因為這個行為已經沒有意義。建議可以走一個要求,確認當時的行政行為就是無效或者違法行為,這樣的話在確認了無效或者違法之後,相關的拆遷利益胡女士還是可以主張的。對於對拆遷利益再進行分割的情況,主要考慮當時的拆遷政策。

    胡女士一直強調,依據國家現行的宅基地制度,是不允許居民戶口對宅基地進行買賣的。根據《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三條規定:“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權不得出讓、轉讓或者出租用於非農業建設。”農村村民一戶只能申請一處宅基地,農民宅基地使用權由於是村民基於其身份而無償取得的與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資格是聯絡在一起的。然而我們國家宅基地制度確實是有過一番改變的,如果說早期的宅基地已經買賣,並且經過了相關部門的審批,也發了相關的土地確權證的話,是被允許的,但是後期這種情況基本不可能實現,所以胡女士提出的這點,有一定道理。確實如果按照現行的規定,胡女士丈夫和胡女士大姑姐這種農村宅基地的買賣,肯定是不允許的。

    陳東坡律師提示,現在需要胡女士做的是,再尋找新的證據,主要是在變更宅基地時簽字的這些材料,另外就是轉移登記的時候,應該是雙方一起到場辦理,如果單方去辦理的情況,雖然有可能是因為制度上的不嚴謹,所以可能單方申請也給辦理了相關手續,但是原則上是不允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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