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有以下六點不同;
2.條件不同。撤銷處分的條件是無違紀事實存在,或者給予黨紀、政紀處分所依據的事實不清楚或證據不足,或者嚴重違反法定程式,影響案件公正處理的;而解除行政處分的條件是受到除開除處分以外的行政處分以後確實認識並改正錯誤的,如果其在處分期限內沒有改正錯誤,可以適當延長解除處分的期限。
3.效力不同。撤銷處分自撤銷處分決定之日起,原處分決定的效力便自始至終不存在了,其職務、級別和工資檔次就應當全部恢復;而解除處分則是從解除處分決定生效之日起,受處分的國家公務員在考核、晉升職務和工資上不再受原行政處分的影響。《國家公務員暫行條例》第三十六條明確規定:“解除降級、撤職處分不視為恢復原級別、原職務”,原行政處分的效力不受影響。
4.辦理機關不同。撤銷處分可以由原批准處分的黨委、行政和紀檢監察機關辦理,也可以透過申訴由上級黨委、政府、紀檢監察機關、行政主管部門辦理;而解除處分只能由原批准處分的行政、監察機關(原批准處分的機關撤銷或合併的,由承繼其職能的機關或上級機關)辦理。
5.時間不同。撤銷處分沒有時間上的限制;而解除行政處分一般是在受到行政處分期限屆滿之後。
6.適用範圍不同。撤銷處分既適用於受到黨紀處分的黨員,又適用於受到政紀處分的人員;解除處分只適用於受到政紀處分的國家公務員。
主要有以下六點不同;
性質不同。撤銷處分是對錯案的糾正,對原處分決定宣佈無效;而解除處分是指行政處分在法定的處分期滿解除後,終止行政處分對受處分人員的影響。2.條件不同。撤銷處分的條件是無違紀事實存在,或者給予黨紀、政紀處分所依據的事實不清楚或證據不足,或者嚴重違反法定程式,影響案件公正處理的;而解除行政處分的條件是受到除開除處分以外的行政處分以後確實認識並改正錯誤的,如果其在處分期限內沒有改正錯誤,可以適當延長解除處分的期限。
3.效力不同。撤銷處分自撤銷處分決定之日起,原處分決定的效力便自始至終不存在了,其職務、級別和工資檔次就應當全部恢復;而解除處分則是從解除處分決定生效之日起,受處分的國家公務員在考核、晉升職務和工資上不再受原行政處分的影響。《國家公務員暫行條例》第三十六條明確規定:“解除降級、撤職處分不視為恢復原級別、原職務”,原行政處分的效力不受影響。
4.辦理機關不同。撤銷處分可以由原批准處分的黨委、行政和紀檢監察機關辦理,也可以透過申訴由上級黨委、政府、紀檢監察機關、行政主管部門辦理;而解除處分只能由原批准處分的行政、監察機關(原批准處分的機關撤銷或合併的,由承繼其職能的機關或上級機關)辦理。
5.時間不同。撤銷處分沒有時間上的限制;而解除行政處分一般是在受到行政處分期限屆滿之後。
6.適用範圍不同。撤銷處分既適用於受到黨紀處分的黨員,又適用於受到政紀處分的人員;解除處分只適用於受到政紀處分的國家公務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