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放軍各級將領先於1952年評定級別,1955年再主要依據1952年的評定級別進行評銜與授銜。本文根據多方資料整理,錯誤在所難免,僅供參考。
一、1952年幹部評級標準
1952年3月確定軍隊幹部級別分9等21級:
一等:一級軍委主席、副主席、總司令級。
二等:一級大軍區司令員、政委級;二級軍委委員級。
三等:一級正兵團級;二級副兵團級;三級準兵團級。
四等:一級正軍級;二級副軍級;三級準軍級。
五等:一級正師級;二級副師級;三級準師級。
六等:一級正團級;二級副團級;三級準團級。
七等:一級正營級;二級副營級。
八等:一級正連級;二級副連級。
九等:一級正排級;二級副排級。
軍隊領導幹部評級時職務與級別的掌握幅度為(軍委委員級及以上未作具體規定):
大軍區副司令員、副政治委員、參謀長、政治部主任、後勤部長、幹部部長:一般應在正副準兵團級內確定,個別資深的副司令員、副政委得評為軍委委員級。
大軍區副參謀長、政治部副主任、後勤部副部長、幹部部副部長:一般應在正軍級至準兵團級範圍內確定,個別不適應者應酌情降低。
兵團及相當於兵團之二級軍區司令員、政治委員:一般應評為正兵團級,個別不適應者應酌情降低。
兵團及相當於兵團之二級軍區副司令員、副政治委員:一般應評為副兵團級,個別不適應者應酌情降低。
兵團及相當於兵團之二級軍區參謀長、政治部主任、後勤部長、幹部部長:一般應評為正軍級至準兵團級,個別不適應者應酌情降低。
兵團及相當於兵團之二級軍區副參謀長、政治部副主任、後勤部副部長、幹部部副部長:一般應評在準軍至正軍級範圍內評定,個別不適應者應酌情降低。
軍、師、團三級幹部:各按正、副、準三級評定,各級正副參謀長、政治部正副主任一般應評為準級;副職幹部一般應評為副級;正職幹部一般應評為正級。但因其德才條件不同,亦可按現職高評或低評一級。
營、連、排三級幹部:各按正、副兩級評定,但因其德才條件不同,可酌情按現職評高或評低一級。
二、1955年幹部評銜標準
1955年1月23日,中央軍委釋出《關於評定軍銜工作的指示》,指出應以幹部1952年評定級別為主要依據,並參照編制軍銜的規定,進行全面衡量,具體規定如下:
軍委副主席、總司令級及大軍區司令員、政委級得評為元帥;
軍委委員級得評為大將;
正兵團級,多數可評為上將;
副、準兵團級,多數可評為中將;
正、副、準軍級,多數可評為少將;
正師級,多數可評為大校;
副師、準師級,多數可評為上校;
正團級,多數可評為中校;
副團、準團級,多數可評為少校;
正營、副營級,多數可評為大尉;
正連級,多數可評為上尉;
副連級,多數可評為中尉;
正排級,多數可評為少尉;
副排級,擔任軍官職務的可評為少尉,擔任軍士職務的可評為準尉。
解放軍各級將領先於1952年評定級別,1955年再主要依據1952年的評定級別進行評銜與授銜。本文根據多方資料整理,錯誤在所難免,僅供參考。
一、1952年幹部評級標準
1952年3月確定軍隊幹部級別分9等21級:
一等:一級軍委主席、副主席、總司令級。
二等:一級大軍區司令員、政委級;二級軍委委員級。
三等:一級正兵團級;二級副兵團級;三級準兵團級。
四等:一級正軍級;二級副軍級;三級準軍級。
五等:一級正師級;二級副師級;三級準師級。
六等:一級正團級;二級副團級;三級準團級。
七等:一級正營級;二級副營級。
八等:一級正連級;二級副連級。
九等:一級正排級;二級副排級。
軍隊領導幹部評級時職務與級別的掌握幅度為(軍委委員級及以上未作具體規定):
大軍區副司令員、副政治委員、參謀長、政治部主任、後勤部長、幹部部長:一般應在正副準兵團級內確定,個別資深的副司令員、副政委得評為軍委委員級。
大軍區副參謀長、政治部副主任、後勤部副部長、幹部部副部長:一般應在正軍級至準兵團級範圍內確定,個別不適應者應酌情降低。
兵團及相當於兵團之二級軍區司令員、政治委員:一般應評為正兵團級,個別不適應者應酌情降低。
兵團及相當於兵團之二級軍區副司令員、副政治委員:一般應評為副兵團級,個別不適應者應酌情降低。
兵團及相當於兵團之二級軍區參謀長、政治部主任、後勤部長、幹部部長:一般應評為正軍級至準兵團級,個別不適應者應酌情降低。
兵團及相當於兵團之二級軍區副參謀長、政治部副主任、後勤部副部長、幹部部副部長:一般應評在準軍至正軍級範圍內評定,個別不適應者應酌情降低。
軍、師、團三級幹部:各按正、副、準三級評定,各級正副參謀長、政治部正副主任一般應評為準級;副職幹部一般應評為副級;正職幹部一般應評為正級。但因其德才條件不同,亦可按現職高評或低評一級。
營、連、排三級幹部:各按正、副兩級評定,但因其德才條件不同,可酌情按現職評高或評低一級。
二、1955年幹部評銜標準
1955年1月23日,中央軍委釋出《關於評定軍銜工作的指示》,指出應以幹部1952年評定級別為主要依據,並參照編制軍銜的規定,進行全面衡量,具體規定如下:
軍委副主席、總司令級及大軍區司令員、政委級得評為元帥;
軍委委員級得評為大將;
正兵團級,多數可評為上將;
副、準兵團級,多數可評為中將;
正、副、準軍級,多數可評為少將;
正師級,多數可評為大校;
副師、準師級,多數可評為上校;
正團級,多數可評為中校;
副團、準團級,多數可評為少校;
正營、副營級,多數可評為大尉;
正連級,多數可評為上尉;
副連級,多數可評為中尉;
正排級,多數可評為少尉;
副排級,擔任軍官職務的可評為少尉,擔任軍士職務的可評為準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