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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使用者105047338372

    物業不是單純的服務或管理,它是服務與管理的複合體,小區不是無政府主義的散兵遊勇,是城市社會團體的最小單位,就像農村的村組,作為小區如果沒有管理公共設施就沒人管,小區公共場合秩序也就亂了套,如果沒有服務,小區住戶遇事就不知道找誰,生活也就很不方便亂如麻,只是目前的物業內容過於簡單沒有完善罷了。

  • 2 # 壹畝良田農場

    業主期望它是服務為主,但物業畢竟是公司,他們看中的如何獲取更大的利益,就出現了物業把自己做為管理方為主了!大多物業都會算計業主的維修基金,侵佔小區的公共收益,想盡一切管理手段節約開支,設定更多的管理手段催收物業費!個人認為現在物業公司太需要加強服務意識,做好本質工作,而不應該僅僅做為轉嫁居民矛盾的一個載體,雖然政府需要你,但畢竟是居民還是名義上的甲方!

  • 3 # 傳播正能量的大志

    我來回答:

    要從物業的社會屬性來分析,我個人的觀點如下:物業是維護公共秩序的一種強勢存在,是政府行政管理的延續,有《物業管理條例》支撐,現階段具有行政般的效力,就像城管,路政,車管所……作為老百姓,肯定是希望自由自在,無人約束,但細想想,離開了這些還真不行,為什麼,人太多了,什麼事情都得有人管……

    少數老舊小區,沒有物業管理,居民不用交物業費,很開心,其實是街道代為管理,包括垃圾清理,環境保護等,耗時耗力,政府貼錢管理,街道苦不堪言,所以,物業管理絕對不會取消的,一旦取消,就是政府接盤。

    最後總結一下,物業是服務性企業!但他不認為是服務性,物業的最高工作任務是100%收繳物業費。手段有苦肉計、送大米、訴訟、個別小區還有恐嚇和打架……你若老實守法按時繳費,物業待你如親人!你若不交費,物業翻臉比翻書快!現在是法制社會,安心過日子 ,與物業和平相處,會少很多煩心事!

  • 4 # 房領域趙先生

    作為一個曾經在小區業委會做了一屆業委會主任的人來說,我對此感觸很多,很感覺世態炎涼,公益事業難做。

    按理說,物業公司是小區業主請來的,而業主才是小區的主人,自然,物業應該由業主管理,而業委會是透過小區所有業主選舉,成立的一個核心組織,代表業主大會行駛權力,因此,按照此邏輯,物業公司應該是直接屬於業委會管理的。

    然而,你錯了,而且大錯特錯!我在剛任職業委會主任時,也以為如此。可惜國家法規卻是,業委會與物業公司是平級單位,不存在誰管理誰,反之,業委會是配合物業協助物業對小區進行管理,說真的,寫到這裡我就覺得冤得慌(我們是專門諮詢過相關部門的)。

    因為業委會代表所有業主與物業簽定服務合同,所以,業委會有按照合同協議進行監督的義務,可惜這有名無實的監督,就好尷尬。

    物業公司是經過國家認可成立的有資質的服務公司,原來直屬領導是房管局裡專門有物管辦,後來直接又社群管轄,然後是街道、房管局,而業委會的上一級領導,也是社群、街道、區政府,所以,出現矛盾時,基本上都是找社群!

  • 5 # 房產知識頻道123

    物業應該是管理跟服務相結合,管理小區的一些安全設施,管理小區的環境衛生,管理小區進出人員的稽核。服務方面的話,在業主家裡有些東西壞了,應該及時上門服務,幫業主解決問題,當然有些材料費用,業主要自己出資!只有雙方互幫互助,形成良好的鄰里關係,生活才會和睦相處。

  • 6 # 美侯王666

    物業到底應該是管理還是服務問題,如果業主和居民很糾結詞語的定義,那你就找漢語字義的專家學者;若注重物業管理服務的實際是什麼的,建議業主和居民多看看國務院制訂的《物業管理條例》,條例中都已明晰規定,下面我摘錄一部分片段與大家一塊學習解晰:

    一是國務院《物業管理條例》第一章第二條:"本條例所稱物業管理,是指業主透過選聘物業服務企業,由業主和物業服務企業按照物業服務合同約定,對房屋及配套的設施裝置和相關場地進行維修、養護、管理,維護相關區域內的環境衛生和秩序的活動"。很明顯,物業管理是指"由業主和物業服務企業按照物業服務合同約定……"來說的,說明物業管理是對服務專案的管理,而管理的專案又涉及到業主,自然服務是在管理之中的服務,而不是純粹的服務,也不是純粹的管理。二是《物業管理條例》第二章第二條:“業主在物業管理活動中,享有下列權利: (一)按照物業服務合同的約定,接受物業服務企業提供的服務; (二)提議召開業主大會會議,並就物業管理的有關事項提出建議; (三)提出制定和修改管理規約、業主大會議事規則的建議”。第十七條:“ 管理規約應當對有關物業的使用、維護、管理,業主的共同利益,業主應當履行的義務,違反公約應當承擔的責任等事項依法作出約定。 管理規約對全體業主具有約束力"。明顯的看出,物業管理部分有業主提出,有業主大會制訂。管理部分有兩項,一項是業主管理規約,一項是業主大會議事規則。業主管理規約中有禁止性的、有提倡性的規定,是小區業主的行為準則,有小區業委會督促執行。但由於小區管理、服務都不能缺位,而很多物業小區沒有業委會,業主規約的督促執行有物業服務企業給代替督促執行了,給業主的印象是物業公司既是管理公司又是服務公司。如果小區有業委會,自然業主管理的事有業委會管理,因為業委會的原稱就叫"業主管理委員會",物業服務企業專心按物業服務合同自己幹自己的夲業一一物業服務了。三是《物業管理條例》第七條 ,業主在物業管理活動中,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管理規約、業主大會議事規則; (二)遵守物業管理區域內物業共用部位和共用設施裝置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環境衛生的維護等方面的規章制度; (三)執行業主大會的決定和業主大會授權業主委員會作出的決定; (四)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交納專項維修資金; (五)按時交納物業服務費用;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義務"。第十七條: “管理規約應當對有關物業的使用、維護、管理,業主的共同利益,業主應當履行的義務,違反公約應當承擔的責任等事項依法作出約定"。 管理規約對全體業主具有約束力。對物業管理的內容講的很祥細,業主怎樣做都講了,但這些都是業委會的管理職責範圍,不是物業企業的事。四是物業服務,《物業管理條例》第三十四條是這樣規定的:"業主委員會應當與業主大會選聘的物業服務企業訂立書面的物業服務合同。 物業服務合同應當對物業管理事項、服務質量、服務費用、雙方的權利義務、專項維修資金的管理與使用、物業管理用房、合同期限、違約責任等內容進行約定"。物業服務的專案和內容都必須以合同或協議為準,只要合同和協議中有的,物業企業就是應該服務做到的,協議或合同中沒有的,業主和居民也別難為物業企業。物業管理條例也對物業服務不到位進行了界定:" 第三十五條 物業服務企業應當按照物業服務合同的約定,提供相應的服務。 物業服務企業未能履行物業服務合同的約定,導致業主人身、財產安全受到損害的,應當依法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很明顯,是物業企業沒按合同約定去做,導致業主人身、財產安全受到損害的,應當依法承擔相應的責任。而相應責任的劃分依據是服務專案在物業費中所佔比例決定的。沒有給業主造成損失和傷害的物業服務行為,都應當屬於物業企業整改的範圍。物業管理、服務的部分法律規定,我們一塊學習了一下,不知大家對物業企業到底是管理是服務還糾結嗎。雖然物業管理服務相互交叉,但我認為物業小區的管理應該是業主委員會的事多些,而物業服務是物業企業的主要業務。兩者互補、配合,小區才能和諧發展,其實讓物業企業對物業小區物業管理服務一肩挑,也是目前物業企業與業主矛盾激化的重要原因之一,對業主,對物業企業都不公平,都是受害者。

    網路討論,僅供參考。

  • 7 # 歌之昴

    物業管理當然首先要具備“管理”職能,但主要還是“服務”業主!沒有好的服務,如何體現管理呢?目前,有些物業管理停留在收費階段,基本不懂什麼叫作“物業管理”,服務水平當然很次。好的物業公司當然要為業主服務,當然,管理也要細緻規範。前幾天,我去物業繳費,一位鄰居家被樓上漏水給淹了,物業的幾位卻在暖氣洋洋的辦公室裡推三阻四,讓人找樓上業主商量。如此這般,既不幫忙解決漏水的問題,也不願出面協調關係。說實話如此物業絲毫沒有服務意識,久而久之容易形成與業主的矛盾。一年前,小區的上一波物業就是因惹惱了業主,而後被攆走的!

  • 8 # 觀止文化藝術

    物業就是一個為業主服務的機構,

    家庭保姆。

    定性成管理技能部門,

    個人感覺合理合情。

    各個業主每年交出來的物業費

    就是為了統一維護小區的秩序井然環境優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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