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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刺楸

    問:農民把農藥裝進礦泉水瓶,出門幹活後被小偷誤食而致死,該如何劃分責任呢?

    農民的農藥被小偷喝了,該向小偷家屬索取損失賠償!這麼笨的人還有臉從事小偷的職業嗎?

    一、農藥是否為禁售農藥?

    1、為禁售農藥。在不同時期,農民對農藥的需求不同,但某些農藥又是市場禁售的,如果在禁售前所購買,農民持有很正常,但需為持有禁售農藥而擔責,而如果是在禁售後買的,那麼除了農民,農資銷售者和生產者都要擔責,還應受到相應的處罰。2、不是禁售農藥。大多數農藥都不是普通液體,其味道與啤酒、水都有很大差異,還可能存在揮發性,正常人都可聞到其特殊氣味,而小偷竟然喝死了,可見嗅覺和味覺應該不正常,不適宜從事該項工作。

    小偷簡直堪稱比豬還笨,不是別人灌他的,怪不得別人,完全是咎由自取,其家屬還應該替小偷賠償農民損失的農藥。而在法律的層面上,農民可能存在著以下錯誤:(1)沒藏好具有危險性質的農資;(2)擅自改變了易於識別的包裝;(3)改變包裝後,即便放在家裡,但沒有顯著標明其危險性。

    因此,農民和小偷都要責任,但需劃分主次。農民沒有盡到告知而擔次要責任,而小偷在農民不知情的情況下進入農民家中是犯罪行為,且偷飲「礦泉水」,因此擔主要責任。另外,從死者為大、尊重死者的角度考慮,農民也要承擔道義責任,比如承擔喪葬費。小偷家屬要賠償農藥錢。農民如果真要承擔責任,那還有問題需要弄清楚。

    二、農民要解釋清楚為什麼會把農藥裝進礦泉水瓶裡?

    在農村種莊稼,農藥是農民必備的農資,而農藥並不像白酒、煤油、菜籽油那樣可以散裝零賣,都是完整包裝好整瓶賣,老闆也不可能半瓶半瓶地賣。這就和去藥店買藥一樣,不可能說自己吃不完一盒藥而要求對方只賣半盒給自己一樣。 因此,農民不可能拿普通的啤酒瓶或者礦泉水瓶去農資店打半斤農藥,所以從這點可質疑農民把農藥裝進礦泉水瓶這件事的真偽性。合理的解釋應該是不小心把瓶口弄碎了,所以換個可封起來的礦泉水瓶來裝。

    四、責任劃分的總結

    小偷屬於咎由自取,自食其果,與他人無多大關係,承擔主要責任。而次要責任的劃分則要區分農藥是否為禁售農藥:

    1、如果不是禁售農藥,農民損失了農藥,可向小偷家屬索賠,再從道義責任上給予小偷家屬一定的經濟補償。

    2、如果屬於禁售農藥,生產廠家、銷售者、農民都需要承擔相信的次要責任。

  • 2 # 長寧李

    人家把農藥放進礦泉水瓶子裡預備打工回來再次使用,你小偷喝完了後人家沒啥用了,告小偷家屬賠農藥及家裡其它被盜的東西!

  • 3 # 軍魂23

    當某一個民工在公安局裡死了,局領導要負什麼責任?當有被告者在法院被法官誤判而氣死了,法官又該不該負責任?這個問題你想清楚了,你的問題也就明白了。

  • 4 # 董金塘

    是不是小偷暫時不提,因為喝藥死了也沒可能有偷東西能力了,不管是任何人去別人家裡,沒有經過主人認可的情況下,私自搞出來的結果,統一拒絕一切後果,個人觀點。

  • 5 # 紫氣百惠

    變態的社會,培育出變態的社會文明。引領社會正能量,糾正不正之風,提高社會法制系統的完善及價值觀的正確方向。破除金錢社會價值觀及違規欺詐的懲罰力度,正本清源還社會真正的風清氣正。

  • 6 # user7676041603407

    農藥的包裝上一慣強調註明有毒字樣,把飲料瓶裝有毒農藥,,是明顯違規的行為。況且飲料對人是有誘惑力的,且非貴重物品,人家口渴,喝一口,也不屬違法的盜竊行為。如果你將農藥拌上具有誘惑力的食物上,毒殺鳥類,看你是否要坐牢?何況毒死了人?

  • 7 # 植保小貼士

    看到這個問題之後,我估計很多人都會以為農民沒有責任。但是在我看來,還是要具體分析了。這個案子關鍵點在於農藥是否為劇毒農藥。

    首先我們來說這個小偷,只能用活該來形容了,不管農民是否擔責任,這個小偷肯定不會被道德所認可,大家都不會支援他,相反大家估計都會站在農民這邊兒。

    農民是否擔責任?關於這個問題要細說了。如果礦泉水裡的農藥是國家允許使用的農藥不屬於禁止使用類,那麼這個小偷中毒事件,農民幾乎不用承擔任何責任,甚至可以告小偷入室搶劫要求賠償。但是如果礦泉水瓶裡的農藥屬於國家明令禁止使用的農藥,那麼農民可能要擔一定的責任了,購買使用違禁農藥本身就是一種違法行為,而在這裡,因為違禁農藥還造成了重大的應事故,所以在判定責任時農民可能會要承擔一定的責任。

    這個故事呢,從另一方面也告訴我們使用農藥時一定要按照國家要求不使用違禁農藥。尤其是新農藥法規實施以後,要求更加嚴格!

    我們需要特別注意,根據現行法令,在食用農產品種植、養殖、銷售、運輸、貯存等過程中,使用禁用農藥、獸藥等禁用物質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質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條的規定以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定罪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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