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來說,承運人要承擔賠償責任的,但有免責事由的例外。
1、《合同法》第三百一十一條 承運人對運輸過程中貨物的毀損、滅失承擔損害賠償責任,但承運人證明貨物的毀損、滅失是因不可抗力、貨物本身的自然性質或者合理損耗以及託運人、收貨人的過錯造成的,不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2、如果他們屬於快遞公司,可參考《快遞服務行業標準》,其中有一項明確規定:快遞運單的內容應包括是否保價及保價的金額。但現在很多快遞公司沒有按照行業規範,給客戶提供物品保價這項業務。若出現了貨物損壞,他們一般會按照運費的3到6倍賠償。
按道理承運方是要負大部分的責任,但是承運方很可能會最大程度地推卸,就算是賠償,程度上也很難達到要求。
擴充套件資料:
運輸索賠的範圍
從理論上講,除了不可抗力、貨物記憶體缺陷及託運人的原因造成的貨物損失外,承運人因自身原因造成的貨物損失均應向貨主負賠償責任。
但因運輸慣例、相關的國際公約、海商法均規定了承運人在一定條件下的免責事項,因此,進口商向承運人索賠的範圍大大受限。通常情況下,只有下列原因導致的貨物滅失或損壞,進口商才能向承運人提出索賠要求:
(1)貨物裝卸時發生的損失。如野蠻裝卸致使貨物跌落或相撞的損失。
(2)積載不當而致損。如輕重貨物不合理堆積、貨物串味等致使貨物損失等。
(3)短裝短卸損失。因承運人的過失致使裝卸貨物短少、數量不足等損失。
(4)照料不當而致損。如在運輸途中,沒有及時、適當通風;調節貨艙溫度導致貨物腐爛、受凍等損失。
(5)貨物水漬損失。除共同海損外,貨物遭受海水浸泡而失去使用價值等。
(6)不合理繞航或變更航程導致的損失。如觸礁、沉沒、互撞等致使貨物損失等。
一般來說,承運人要承擔賠償責任的,但有免責事由的例外。
1、《合同法》第三百一十一條 承運人對運輸過程中貨物的毀損、滅失承擔損害賠償責任,但承運人證明貨物的毀損、滅失是因不可抗力、貨物本身的自然性質或者合理損耗以及託運人、收貨人的過錯造成的,不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2、如果他們屬於快遞公司,可參考《快遞服務行業標準》,其中有一項明確規定:快遞運單的內容應包括是否保價及保價的金額。但現在很多快遞公司沒有按照行業規範,給客戶提供物品保價這項業務。若出現了貨物損壞,他們一般會按照運費的3到6倍賠償。
按道理承運方是要負大部分的責任,但是承運方很可能會最大程度地推卸,就算是賠償,程度上也很難達到要求。
擴充套件資料:
運輸索賠的範圍
從理論上講,除了不可抗力、貨物記憶體缺陷及託運人的原因造成的貨物損失外,承運人因自身原因造成的貨物損失均應向貨主負賠償責任。
但因運輸慣例、相關的國際公約、海商法均規定了承運人在一定條件下的免責事項,因此,進口商向承運人索賠的範圍大大受限。通常情況下,只有下列原因導致的貨物滅失或損壞,進口商才能向承運人提出索賠要求:
(1)貨物裝卸時發生的損失。如野蠻裝卸致使貨物跌落或相撞的損失。
(2)積載不當而致損。如輕重貨物不合理堆積、貨物串味等致使貨物損失等。
(3)短裝短卸損失。因承運人的過失致使裝卸貨物短少、數量不足等損失。
(4)照料不當而致損。如在運輸途中,沒有及時、適當通風;調節貨艙溫度導致貨物腐爛、受凍等損失。
(5)貨物水漬損失。除共同海損外,貨物遭受海水浸泡而失去使用價值等。
(6)不合理繞航或變更航程導致的損失。如觸礁、沉沒、互撞等致使貨物損失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