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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使用者1948488031778

    按照會計準則的規定,同一控制下的企業合併,長期股權投資的初始成本(合併成本)等於所享有的合併日被合併方賬面淨資產的份額。所支付對價的現金、非現金資產的賬面價值或發行權益性證券的面值與合併成本的差額依次調整資本公積、盈餘公積、未分配利潤。 按道理,合一同制下的合併,支付對價應等於被合併方賬面淨資產的份額。因為,從稅務徵管人員的角度講,支付對價不要低於賬面淨資產,以防止企業股權低價轉讓,逃避企業所得稅;從企業的角度講,支付對價不要高於淨資產份額,這樣可以避免不必要的稅金支出。所以,兩者平衡的結果,支付的對價只能等於所享有被合併方賬面淨資產的份額,也就是說,只能等於合併成本。 事實上,情況並沒有這麼理想,因為,企業合併需要一個過程,在企業合併的過程中,需要評估、需要批准、需要辦理產權交接、需要結算款項,這樣,協議日與合併日之間會產生一段距離。協議日約定的價格難以與合併日的淨資產份額一致。價格在協議日一旦確定,如果企業在協議日與合併日期間盈利,則會產生貸方差額,反之便會產生借方差額。貸方差額即為調增資本公積(所調增的資本公積在編制合併報表時,應按享受合併日前被合併方留存收益的份額對留存收益進行恢復),借方差額則為衝減資本公積。 按上述處理的結果,合併方的對被合併方的長期股權投資就相當於按權益法進行了調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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