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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園暴力則是以校園為背景,主要指事件發生在校園內及學校周邊區域,在學校教育和管理學生區間,發生於學生與學生之間,師生之間及社會外來人員對學校師生所實施的暴力行為。由於校園暴力有特殊之處,即它發生在中國教育、教學活動的專門機構裡及附近,一旦校園暴力發生,其波面之廣;
中國法律規定怎麼樣算校園暴力?
世界衛生組織和國際勞工組織等相關部門對暴力的定義是指:故意運用軀體的力量或權利,對自己,對他人,群體或社會進行威脅或者傷害導致他人或極有可能導致他人損傷,死亡、精神傷害、發育障礙或自身權益遭受剝奪的行為。
校園暴力則是以校園為背景,主要指事件發生在校園內及學校周邊區域,在學校教育和管理學生區間,發生於學生與學生之間,師生之間及社會外來人員對學校師生所實施的暴力行為。
校園暴力制裁的法律依據有哪些?
校園暴力是暴力行為的一種。只要這種暴力行為後果達到一定事實程度,觸及刑法的規定犯罪行為,就要依法追究刑事責任,除非屬於符合刑法免責的規定。由於校園暴力有特殊之處,即它發生在中國教育、教學活動的專門機構裡及附近,一旦校園暴力發生,其波面之廣,影響之深,範圍之大,是深遠的。對於個人來說可能是一輩子揮之不去的陰影。對於社會來說,可能是一代人、幾代人難已磨滅的記憶,對於國家來說,可能有不可估量的負作用。所以刑法對校園暴力的調整是不敢輕視的。為此需要刑法對校園暴力與之相關的行為予以強制性的規範。
幾種常見的校園暴力犯罪行為
校園暴力犯罪主要表現是:侵犯公民人身權利,民主權利和財產權利為主的犯罪,有時還可能危害公共安全,妨害社會管理秩序。它的犯罪主體一般是教育行政管理人員、教師、學生、其他犯罪主體。
1.幾種常見人身權利犯罪
①故意殺人罪
本罪是指故意非法剝奪他人生命的行為,侵犯的客體是他人的生命權利;其主體是一般主體,凡年滿14週歲的人犯此罪,都有要承擔刑事責任;在主觀上有殺人的故意;其在客觀上表現為非法剝奪他人的生命的行為。
②過失致人死亡罪
本罪是指行為人由於過失致使他人死亡的行為;其主體是一般主體;在主觀上表現為過失;其在客觀上表現為過失致人死亡的行為;其客體是公民的生命權利。教師、行政人員在體罰學生時因過失而致學生死亡的,便犯此罪。
本罪是指故意非法傷害他人身體的行為,其主體是一般主體。年滿16週歲的人應當為其故意傷害行為承擔刑事責任。已滿14週歲不滿16週歲的,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死亡的應負刑事責任。主觀上是故意,其在客觀方面上表現為非法傷害他人身體的行為,其客體是他人的健康權利。
④過失重傷罪
教師懲罰學生,學生之間的肢體衝突因過失可能致學生重傷而犯過失重傷罪。過失主觀上表現為疏忽大意或過於自信。
⑤侮辱罪
本罪是指以暴力或其他方式公然貶低他人人格,破壞他人名譽,情節嚴重的行為。其主體為一般主體;其主觀上是故意,其客觀上表現為以暴力或其他方式公然貶低他人人格破壞他人名譽的行為。其客體是公民的人格、尊嚴和名譽權。近日網上曝光女生集體欺辱女生的圖片,可構成本罪。
⑥強姦罪和姦淫幼女罪
強姦罪是指以暴力脅迫或其它手段違背婦女意志,強行與已滿14周最的婦女發生性行為。其主體是年滿14週歲、具備刑事責任能力的男性;其主觀上是直接故意,且有違背婦女意志、強行與之性交的目的,其在客觀方面表現為以暴力脅迫或其它手段違背婦女意志,強行與之性交的行為,其客體是婦女的性自由權利。
姦淫幼女罪是指故意同不滿14週歲的幼女發生性關係的行為。其主主體是與強姦罪相同的;其客體是幼女身心健康權;無論幼女是否同意,不管是否違背幼女的意志,不影響此罪的構成。
2.幾種常見侵犯財產罪
①搶劫罪
本罪是指以非法佔有為目的,以暴力脅迫或其他方法強行劫取公民財產的行為。其主體是一般主體,已滿14週歲未滿16週歲
的人犯此罪應負刑事責任;其客體是複雜客體,行為人不僅侵犯公民財產所有權,同時有侵犯被害人的人身權利,甚至於造成傷害或死亡;其主觀方面表現為故意、非法佔有公民財物的目的;其在客觀方面表現為對公民財物的所有人、保管人、保護人當場使用暴力、脅迫或其他方法迫使其交出財物的行為。這是校園暴力中多發性犯罪。
②敲詐勒索罪
本罪是指以非法佔有為目的,實施暴力或其他損害造成威脅、強行勒索財物,若數額較大,就構成此罪。
本罪多表現為高年級學生敲詐勒索低年級學生,在校學生勾結校外人員以團伙形式敲詐勒索其他學生,或學生內部自組幫會敲詐勒索其他學生財物的行為,是一種常發性校園暴力。
三、有關校園暴力的特殊規定
這些年來,校園暴力在中國呈持續上升的趨勢。未成年人涉嫌刑事犯罪在同齡年中所佔比例成倍增長,犯罪低齡化越來越突出。這種情況,不僅嚴重地擾亂了社會秩序,危害了社會治安,也給未成年人自我和家庭帶來了不幸,成為影響社會穩定的重要因素之一。針對這一狀況以及未成年人的特點,中國立法者在法律層面作特殊規定。
1.對未成年學生的刑事處罰
①關於未成年人的刑事責任問題
《刑法》第17條第一、二款規定已滿16週歲的人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已滿14週歲,未滿16週歲的人故意殺人,傷害致人重傷或者,強姦、搶劫、販賣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的,應當負刑事責任。在年齡上劃分負刑事責任的階段,既有警示有暴力傾向的在校學生,一旦達到一定辨別是非的能力就要承擔因此產生的法律責任,同時照顧未成年生理和心理特點。
②關於未年人的刑罰問題
《刑法》第17條第三、四款規定,已滿14週歲,未滿18週歲的人犯罪,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因不滿14週歲不予刑事責任的,責令他的家長或其監護人加以管教,在必要時也可由政府收容教養。《刑法》第49條規定,犯罪的時候,不滿18週歲的人,不適用死刑,這裡的死刑包括死緩。這種對未成年人犯罪的寬容從輕的規定,體現國家對未成年人的保護。
2.未成年學生的司法保護
《未成年人保護法》第38條規定,對違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實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針,堅持教育為主,懲罰為輔的原則。這一原則被貫徹到司法工作的各個環節。
第一、司法機關辦理未成年人案件保護規定
①司法機關設立專門機關或專人辦理未成年人案件;
②司法機關對違法犯罪未成年人應尊重其人格尊嚴,保障其合法權益;
④分別看管被羈押的未成年人,分別關押、管理服刑的未成年人。
第二、未成年人案件審理的保護規定
①法庭審理不公開的原則。《未成年人保護法》第42條,《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45條明確規定,14週歲以上不滿16週歲的未成年犯罪的案件,一律不公開審理;16週歲以上不滿18週歲的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一般也不公開審理。
為此中國為了教育保護未成年人適應未成年的特點,健全了一套不同於成年人刑事案件的未成年人案件的訴訟程式。
③犯罪記錄封存制度。新《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五條規定:“犯罪的時候不滿十八週歲,被判處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罰的,應當對相關犯罪記錄予以封存。犯罪記錄被封存的,不得向任何單位和個人提供,但司法機關為辦案需要或有關單位根據國家規定進行查詢的除外。依法進行查詢的單位,應當對被封存的犯罪記錄的情況予以保密。
綜合上面所說的,校園暴力是學校絕不允許的行為,而且這種行為也使他人的生命安全受到了很大的威脅,因此,中國對於校園暴力也是專門制定了條款,只要犯罪實事明確,證據擺在眼前,那麼違法者必定會受到法律的治裁,受害者也可以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回覆列表
一、個人方面
1、要與人為善,禮貌待人,在學校遵規守紀,儘量避免與人發生衝突。
2、必須有勇氣、力量和智慧保護自己,必須做到“我不怕事,也不惹事”。凡遇矛盾禮讓三分,但是對於得理不饒人的,必須予以有力的還擊。
3、當自己解決不了問題或者有別的同學欺負自己,要及時給老師、學校和家長反映。
二、家庭方面
1、健全家庭教育,營造融洽家庭氣氛,培養子女健全人格。
2、體罰適當,發揮管束效果,勿濫用暴力管教子女,以免產生不良學習效果。
3、以身作則,引領子女養成尊師重道美德。
4、主動配合學校各項措施,積極參與學校舉辦活動。
5、家長主動學習親子教育,瞭解青春期少年的身心特質及心理需求,學習與子女溝通的方法、有效的管教方式,積極建立起對子女的正向影響力,避免子女產生暴力行為動機。
三、學校方面
1、改善學校人文物質環境,塑造優良校風與班風。
2、提升教師素質,重視師生雙向溝通,增進情感相互交流,促進師生和諧關係。
3、落實學生正當休閒教育,陶冶學生性情,參與有意義之活動。
4、加強學生法紀教育,樹立法制觀念,學習自我負責的態度與及良好自我控制能力,妥善控制情緒。
5、適時修訂不符時宜校規,導正學生偏差行為。
6、落實校園危機處理教育,實施校園安全教育,強化師生處理校園暴力問題的應變能力。
7、全力掃除引發校園暴力情境,強化校園門禁管制、巡查措施,減少犯罪死角。
8、舉辦家庭學校溝通活動,加強親子教育。
四、社會方面
1、強化大眾傳播媒體的社會教育功能,擔負起提升民眾文化道德水準責任,多安排有益少年身心健康節目,審慎處理傳播內容,勿為不良導引,尤其是有關涉及師生間衝突之新聞。
2、擴大推展文化道德涵養活動,鼓勵各機構、公益社教團體等,提倡富而好禮、勤儉、樸實的社會風尚及活動,使少年學生在純淨的大環境中,潛移默化,耳濡目染的薰陶,除掉社會暴戾之氣。
3、提倡正當娛樂休閒教育並提供適當的場地與專人輔導,使少年學生精力得有正當發洩管道。
4、司法執行機構應嚴厲執行淨化社會不良環境,嚴格取締暴力充斥之黑色書刊、影像,全力掃除引發暴戾之氣不當場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