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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最近的龍哥反殺事件,警方今天最終給出了通告,這個通告可謂是讓百萬群眾大快人心,可這個通告是根據我國的法律依據還是迫於輿論壓力?江蘇崑山,寶馬男追砍電動車主遭反殺引發熱議。今日,崑山公安通報稱:電動車主於海明的行為屬於正當防衛,不負刑事責任,公安機關依法撤銷於海明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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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覆列表
  • 1 # 歷來現實

    海龍狂,

    海明強,

    海龍沒有海明強,

    海明沒有海龍狂,

    海龍非要砍刀砍到海明上,

    海明偏不要海龍砍刀砍到了海明上,

    海明撿起了海龍的砍刀砍到了海龍上。

  • 2 # 睿思天下

    肯定是依據法律來調查審理的!

    崑山警方肯定是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進行調查和判定的。怎麼能說迫於輿論的壓力呢?

    從8月27日夜晚發案,到今天9月1日結案併發出公告。崑山警方可以說非常迅速的完成了案件審理。經過幾天艱苦的偵查和辛苦的辦案過程,可以說是很完整的很真實的再現了案件的發生過程和每個人的表現。

    從崑山警方通報中可以看出,每個人在整個過程中的行為細節都非常清晰,也非常真實,可以說事實非常清楚,每個細節都能經得起考證。

    崑山警方對此案是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來進行的調查和通報。

    因此,電動車主於海明從整個過程來看確實屬於正當防衛。

    本案例的判定也為今後正當防衛提供了一個良好的案例。肯定能為我們的法制化建設貢獻出一份力量。也能讓我們的社會更加安全,更加美好!

  • 3 # 首席投資官

    我一直不喜歡看到輿論影響司法判罰,我認為那有違法律公正的原則。但是“龍哥砍人被反殺”這個案子,哪怕警方給出正方防衛的定性是迫於輿論壓力,我也是支援的。

    我們講,法律存在的目的是什麼,一定不是為了給個人人員鑽空子,而是為了保障絕大多數普通人平安生活的權利。

    龍哥在醉駕過程中,強行變道,蠻不講理,暴力毆打單車男,並拿出砍刀砍人,這明顯是地痞流氓潑皮無賴的行徑。這種人天不怕地不怕,犯起混來好不講道理,我們即使再遵紀守法,謙虛忍讓,都有可能被這樣的欺負甚至威脅到生命。

    面對惡霸侵害時,倘若反擊會被判刑,那麼大家的生活將毫無安全感,而地痞流氓可以更加肆無忌憚地欺負老實人。所以輿論才會一邊倒呼籲無罪釋放,因為大家是再為自己的安全吶喊。

    這種需求非常合理,甚至有助於推動社會進步,那麼最後決定是參考了民意,並無不妥。

    再說這個案子,於大哥反抗是因為被醉酒流氓持刀砍殺,到掉落後對方也去搶刀企圖繼續施害。於大哥搶刀後出於保護自己的目的連刺帶砍,第一刀造成了致命傷。

    而後追砍時的兩刀,並沒有砍到龍哥,且警方認定這個是連貫動作。

    所以這個認定為正當防衛,沒有任何問題。

  • 4 # 依旺情深1

    昨頭下午,崑山警方透過媒體對外宣佈,於海明反殺紋身男,"屬於正當防衛,不負刑事責任"。隨後立即辦理了手續,現在於海明已經獲得了自由。

    從8月27日到9月1日,整整五天時間,糾結在大家心裡的一塊石頭終於落下了地,善良的人們,關心於海明命運的人們,無不感到痛快無比,心中長長的舒了一口氣。正義終於來臨!

    對待社會上的黑惡勢力,我們就要向於海明學習,不要害怕!應當挺身而出與地痞流氓做鬥爭。我們每個人都有責任和義務,維護社會治安的穩定。

    於海明,對你表示祝賀!

    於海明,好樣的,我們向你學習!

    崑山警方的正確決定,提振了士氣,激發了廣大民眾與黑惡勢力鬥爭的勇氣,這個決定非常及時,對未來老百姓與地痞流氓,黑惡勢力進行鬥爭時,具有深遠的意義。

    這裡我們不能忘記北京通州美女檢察官的深刻點評。是地首先提出了無限正當防衛的概念。使我們看到了希望,堅定了信心。

  • 5 # 藍湖夜月

    法律是為了維護社會秩序,是為了維護公民權益而制定出來的一系條例,其核心價值就是公平、公正、公開。

    這次事件,“龍哥”的兇狠暴戾,透過影片大家看的一清二楚,本來已是過份但還“不依不饒”,提起兇器彷彿“苦大仇深”似的,要置於大哥於死地!

    當時的於大哥孤身一人,面對“龍哥”一再揮刀,生命懸於一線,叫身處事件中的於大哥,如何能象“吃瓜的群眾”置身事外似的?說白了,於大哥當時就是出於在危險當中一個人的本能反映而已!而讓於大哥被迫做出合法本能反映的就是“龍哥”的不法行為,合法行為為什麼要向不法行為讓步?如果讓步,法律核心價值如何讓人心信服?

    警方給出的通告,並不是廣告宣傳,只為了取悅民眾。是經過詳細的調查後,依法做出的判決。

    希望透過這件事件,能讓“龍哥”之流知道,公道自在人心,法律不允許任何一個”龍哥”肆意妄為。

  • 6 # 寧靜觀世界

    不是迫於社會輿論,而是有法律根據的。

    前幾日,有關崑山砍人事件瘋傳網路,對於“龍哥反殺”案,眾說紛紜。

    無論怎樣,最終的結局是,開寶馬車的劉海龍(龍哥)被騎電動車的於海明砍死。

    而其中發生的兩車剮蹭、口角衝突、取刀砍人及刀落反被追殺等情節,透過影片引爆了網路。

    事情經過不再贅述了。

    然而,於海明究竟是屬於正當防衛還是防衛過度,亦是故意傷害致死,引發了輿論的鋪天蓋地。

    輿論基本一邊倒,支援於海明的佔大多數,更有法學家,甚至德國法學家稱,“砍人反被砍”屬於正當防衛範疇。而也有人認為,“龍哥”已失去刀且奪路而逃了,於海明還緊追不捨,且連續向對方砍去,屬於防衛過當。這幾天的熱議溢滿了螢幕。

    然而,9月1日,江蘇省崑山市公安機關以於海明的行為屬於正當防衛且不負任何刑事責任為由,宣佈此案予以撤銷。

    那麼,“龍哥反殺案”,警方給出的“正當防衛”是迫於社會輿論麼?

    警方給出的“正當防衛”通告,不失迫於社會輿論,而是有法律根據的。此案撤銷的理由是根據中國刑法第20條第3款所規定,對正在進行的行兇……危機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採取防衛行為,造成不法侵害人死亡的,不負刑事責任。

    從影片中可以看出,首先是寶馬車司機劉海龍違章剮蹭到於海明的電動車,接著是對於海明拳腳相加,之後返回車內取刀砍人。

    整個過程是劉海龍的侵犯行為步步升級。

    其次,當於海明面臨嚴重危機突發現狀,上前搶奪掉在地上的砍刀時,劉海龍跑向車的方向,此時於海明無法判斷劉海龍是否還有兇器在車內。

    於是,於海明繼續持刀且連續砍殺劉海龍,屬於緊急時刻的正當防衛。

    第三,所謂正當防衛,是指“以正義對非正義”,而中國憲法明確規定,防衛者在遇到不法分子侵害的反擊中,受到優先保護。

    而在整個過程中,都是劉海龍挑起事端在先,於海明防衛在後。所以,於海明理應受到法律的保護。

    第四,對於普通公民,在情急之下,很難把握防衛的尺度,雖然是連續地砍向對方,但是屬於特殊情形下的特殊防衛。所以,不需要負法律責任。

    如同人民日報官方微評所說,“不能苛求防衛者都是黃飛鴻。”

    所以,隨著社會的發展,法制理應進步,而公平就提現在法制裡,只有敬畏法律,才能遵守法律。其實,法律並不遙遠,就在我們生活中的點點滴滴!

    閱盡世間滄桑,寧靜感悟世界。謝謝閱讀!喜歡可點贊評論及點選右上角加“關注”哦!

  • 7 # 皇黎民

    無正義的時代就是黃世仁到楊家逼債搶喜兒打死了楊百勞無法無天,新時代的正義就在於如再現類似情景,楊百勞打黃世仁三扁擔甚至將其擊斃是無罪的並不受法律追究。

  • 8 # 一葉楓流

    不是迫於輿論壓力,是根據事實做出的。

    之前的影片中,白衣男搶到刀後第一次砍紋身男後,紋身男逃跑,這時一般都認為紋身男受傷不重,在白衣男追砍後,紋身男因傷死亡,一般人都會以為是追砍後才是致命傷。

    但是事實不是這樣的。據傳出來的白衣男供詞,他奪下刀後就刺了兩刀。實際上這個才是致命傷。

    因為在此之前紋身男用刀劈砍白衣男,白衣男這第一次砍刺的行為屬於正當防衛,這在法律上是毫無疑義的。而且是連續性行為,不存在間斷,所有的砍刺行為性質是一樣的,都屬於自衛行為。如果紋身男因此死亡,法律規定,由於之前的暴力行兇行為,這樣的自衛行為即使導致紋身男死亡,白衣男也不承擔刑事責任。

    至於後來的追砍行為,確實有可能超出自衛的範圍。但是對該案的事實認定不產生影響。說“有可能”是根據白衣男敘述,紋身男說要回去取刀槍。實際情況如何,警方沒有說。但是即使後來又砍到紋身男了,也屬於一般的傷害,這樣的傷害沒有造成重傷,也不會致人死亡,可以不承擔刑事責任。

    所以,即使是有影片,如果不經過現場勘驗,僅憑經驗,也會發生誤判!

    正是因為人們都以為是追砍導致死亡,才在網路上產生分歧。都說有圖有真相,即使是有影片了,還是沒有真相。

    網友們不能僅憑影片就認定一種可能作為結果,排斥其他可能的結果。

    普通網友就算了,那些大V應當進行限制,如果過度渲染錯誤事實的,應該對他們追究責任。最起碼平臺要有所作為。

  • 9 # 老張170361107

    崑山警方的通報完全依法而公佈!而且公佈的案情事實非常清淅!依法而斷,並沒有受輿論所邦架!真實的!真正的!依法治案!

  • 10 # 東言頻道

    這次警方定性正當防衛,有一定民意的因素,但也和我們當前法治的大背景有關,從辱母無期案的於歡被認定為防衛過當開始,中國的正當防衛的理念實際已經悄然的發生了改變,更傾向於扶助弱者,無辜者,合法者。從大趨勢角度看,這可能是法治發展的必然,但是,從目前看,步子還是邁的有點大。

    我們現在需要出臺一個關於打架鬥毆與正當防衛和防衛過當的指導性案例。 以往我所理解的糾紛還手就是鬥毆的公安機關處理治安案件的原則可能被顛覆,會被越來越多的所謂正當防衛所代替。 嚴重的治安案件會因為錯誤理解正當防衛而升級為刑事案件,甚至故意殺人和故意傷害致死案件。

    這次被判定正當防衛,實際還是無限正當防衛權的原因,但是無限正當防衛權是有前提條件的,必須得是故意殺人搶劫強姦等惡性案件。 無限正當防衛權也是要有必要的限度的,就是時間的間隔和空間的距離。 比如,強姦案件,過了一天,到強姦犯家裡把他殺了,絕對不是正當防衛,連防衛過當都不是,而是故意殺人。

    所以我們在看問題的時候,還是應該正反兩方面都看看,不要單獨看一面,尤其要看到正面輿論下的負面效應,還有就是示範和引導的效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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