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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回村歇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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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農人莫小道
宅基地被非法無理的人給搶了,這個問題看起來很嚴重,實則有一定的矛盾在裡面。
宅基地怎麼能讓人給搶了呢?自古以來這些宅基地本來屬於你的就應該屬於你,所以被搶了這似乎不太可能。
收了錢的,賣了就不屬於搶。假如是有私底下的協議和轉讓宅基地的契約,有相關的合同就證明了這個宅基地不再屬於非法的問題。
對於這個問題來說,有很多農村裡面的人往往都會一起這樣的小算盤。本來自己的宅基地已經承諾和私底下協議賣給了其他人,但是因為對於土地的使用和福利的原因,他又認為這些宅基地是他的。
所以這種情況之下我們覺得只要是收了錢的,賣了就不屬於搶不管是否經過正規的合同以及得到合法的手續批准轉讓過戶。
這種情況之下,只要你收了錢,那麼對於這個問題來看,我們都是得履行這個契約精神。
非法搶佔,請問怎麼證明宅基地是你的?非法搶佔,這個問題用這幾個字講的就很明確,也就是說你有足夠的能力來證明這些宅基地一直以來都是在你的使用範圍之內,在你的名額之下。
所以這個時候你才能夠說非法搶佔,假如不是在你一直以來管好使用的情況之下,或者說時代比較久遠,甚至是上個世紀的土地,到這個世紀來說,你卻對他擁有一種需形同虛設的使用權,那這種是是不算數的。
比如說改革開放之前或者說這個解放之前的土地和解放之後,那麼這種情況也是不相同的,所以不要拿著解放之前的土地來解放之後,再來這個相對應的政府裡面說事。
不發證件肯定是有他們的理由。不發宅基地證肯定是有他們自己的理由,所以針對於這種情況來看,我們個人覺得這個時候一定有他們的具體的理由,比如說經過多方的求證和判斷,已經證明這個宅基地不再屬於你擁有。
這種情況之下,他們肯定是不會發證給你,下發了宅基地證書給你,他們就處於違法的犯罪的行為,所以基於這個問題,大家得分清楚到底如何來證實這些宅基地是你的,如何證明你對於這一類宅基地擁有實際的使用權。
或者說擁有實際的繼承權。
宅基地被非法無理的人給搶了,土管所以此為藉口,不管有理無理都不發宅基證,合理嗎?
第一條,關於宅基地被強佔。這咱先要弄明什麼是宅基地。根據《土地法》對農民居民宅基地的規定,一戶居民只能擁有一片宅基地。並不是只要蓋上房子就是合法宅基地了,更不是鄉鎮村裡收了錢,你蓋上房子了,就是宅基地了。《土地法》上對宅基地有嚴格的規定。
但怎麼才算一戶呢?必須是本村集體戶口的村民,在本村的宅基地才能一戶一宅。例如兒子與父母這算兩戶還是一戶?根據農村宅基地規定。兒子與父母這算一戶,即使父子分家單過了,看似兩戶,但只能有一片宅基地。如果這個家庭有兩個兒子,那麼一個兒子隨父母居住,算一戶宅基地,另一個兒子單獨擁有一片宅基地。至於兩個兒子水跟父母住在一起,那是家事,由你們自行商量決斷。商量不成可以打官司。如果是三個兒子,四個兒子,就一次類推計算。
當然還有宅基地面積大小是不是符合當地規定。如果是上述一戶一宅,面積又不超建的宅基地,就是合法宅基地。只要家庭成員哪怕剩下一個人再使用居住,誰也沒權利搶佔。
特別提問:題主你被強佔的宅基地是不是如上合法的宅基地?如果是,那麼打官司你肯定勝訴。如果不是這一類的宅基地,那打官司法律不會支援的。
第二條,關於土管所不給發證的問題。土管所是顯示土地管理局派出到鄉鎮區的片管機構。宅基證上的章是縣市土地管理局蓋的,就是縣市土地管理局頒發的。土管所沒有宅基證頒發權力。
特別提問:題主,你被搶佔的宅基地是嚴格的一戶一宅?還是超過了一戶一宅的另外要自己建房的地皮?若是一戶一宅合夥土地法,是村裡劃分給你的合法宅基地,那麼土管所必須上報或者出證據,讓土地管理局為你頒證。若超建的宅基地,那麼就無法頒證。因為頒證就是違法。
題外話:在我們農村現實生活中,有很多錯誤的用詞。例如農村宅基地問題。不管是民間還是官方還是司法界人士。在行文和口頭表達上。已經習慣把農村裡建房子的地皮統稱為“宅基地”,這是錯誤的。
這不是小題大做。表述和行文久而久之,就會讓普通百姓村民習以為常,自認為我蓋了房就是我的宅基地。
最後在補充一句:現行農村宅基地情況特別複製,不是一般的複雜。作為一個農民,合法的就要支援,非法的就要說出來。題主:不好意思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