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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夏日之冰1

    手機屬於私人財產,自己的手機內容也不得隨便檢查,領導檢查員工內容不合適也不合法。民事上屬於侵權一類。手機儲存的內容,包括文章照片和微信言論等都不允許任何人檢查,這些內容公安和檢察機關處於案件調查依據法律可以檢查和檢視,依法辦事符合法律。作為普通單位領導是不可以檢視員工手機內容的。你要說權力那就是他是你單位領導,但是領導也不能隨意檢視員工手機的。

  • 2 # 法律新視點

    可能肯定認為,不合法,至於誰給他們的權利,可能是單位規章制度,也不能出於無知。具體分析如下,供參考:

    手機內容屬於公民通訊自由和通訊秘密。憲法規定,通訊自由和通訊秘密受法律保護,合法的干涉公民通訊自由和通訊秘密,僅是因國家安全或者追查刑事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機關或者檢察機關依照法律規定的程式對通訊進行檢查,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侵犯公民的通訊自由和通訊秘密。

    為了落實憲法的公民通訊自由和通訊秘密權,刑法分則專門規定了具體的罪名,即,侵犯通訊自由罪。表面上看,該罪的內容僅指故意隱匿、譭棄或者非法開拆他人信件,事實上,信件包括電子資料,因此,檢查員的手機也是非法開拆他人信件的行為。

    但是,我們不能就簡單的認為,檢查員工的手機內容就是違法行為。事實上侵犯通訊自由僅是自然人的個人資訊,就此意義而言,檢查單位資訊,或者職務行為的資訊並不違法。如,單位給職工配備的專屬手機,且只能用於工作聯絡的手機,難以評價為違法。

    至於誰給他們的權利,可能是用人單位的規章,單位規章可能規定,領導可以檢查職工的手機內容,或者領導無知,他認為有權檢查職工手機的內容。可以肯定認為,檢查職工私人號碼的手機內容資訊違法,如果雙方有約定,即領導可以檢查職工的手機內容的約定,可能有阻卸違法的可能性。

    至於單位領導翻抽屜翻櫃式的檢查,可能構成非法搜查,在此,筆者不再贅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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