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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城建局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國家和省、市城市和村鎮規劃、城鄉建設、環境保護、建築業、勘察設計業、房地產業、市政公用事業以及城建監察管理業的政策法規及相關的中長期規劃,並結合本縣實際組織實施。

    (二)組織編制全縣城市和村鎮建設總體規劃及詳細規劃。執行“一書兩證’’制度,負責規劃的實施、監督、檢查和管理。

    (三)依法監督和管理全縣的建築市場和工程質量。負責建築活動中的資質管理、工程發包和承包的管理、監理單位的管理、工程造價管理。對從事活動的建設單位、施工企業、勘察設計單位、工程監理單位依法進行監督;負責建設工程的報建、施工許可以及招標投標活動,指導和規範建築市場;負責建築業新材料、新技術、新工藝的推廣工作和建築市場強制性標準的實施監督和管理工程質量。

    (四)負責全縣城市建設和村鎮建設計劃的制定和實施工作;主管建設專案的設計審查、開工報告審批、施工組織及竣工驗收;參與全縣主要建設專案的論證、可行性研究和選址等前期工作。

    (五)負責勘察設計市場的管理工作,對勘察設計單位資質和註冊人員進行動態管理,對勘察設計檔案實行審查制度、質量監督制度和事故報告處理制度,監督管理勘察設計活動,依法查處勘察設計活動中的違法行為。 (六)負責城市和村鎮規劃區內各類用地的規劃和管理工作;管理全縣房地產業,指導和管理住宅建設、房屋拆遷、房地產開發經營以及房屋商品化工作,規範房地產市場,指導住房制度改革。

    (七)監督管理全縣環境保護工作。制定並組織實施環境保護規劃,加強對環境監測的管理;負責汙染防治、城市環境綜合整治和生態環境保護;負責大氣環境、水環境、土地環境、聲環境以及自然生態環境的監督管理工作。

    (八)指導和管理城市供水、燃氣熱力、公共客運交通、市政設施、園林和城市綠化、雕塑工作;確立城建監察的工作目標,負責城建監察的業務指導;綜合管理城市計劃用水和城市規劃區地下水的開發利用和保護工作。

    (九)主管全縣村莊和集鎮的規劃、建設和管理工作。擬定小城鎮發展計劃,負責村鎮土地開發和利用;指導村鎮統一開發、綜合建設,組織實施村鎮建設試點、示範工作;推廣應用村鎮建設的新標準、新技術、新產品,推進小城鎮建設的健康發展。

    (十)負責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工作。

    (十一)管理全縣城市建設檔案工作;負責城建系統隊伍建設和業務建設。

    (十二)承辦縣政府交辦的其它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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