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間應急救援隊,應該屬於社會團體了
申請條件:不能從事營利活動,也不能是工作單位內部經本單位批准成立、在本單位內部活動的團體。
成立社會團體,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 有50個以上的個人會員或者30個以上的單位會員;個人會員、單位會員混合組成的,會員總數不得少於50個;
(二) 有規範的名稱和相應的組織機構;
(三) 有固定的住所;
(四) 有與其業務活動相適應的專職工作人員;
(六) 有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的能力。
社會團體的名稱應當符合法律、法規的規定,不得違背社會道德風尚。社會團體的名稱應當與其業務範圍、成員分佈、活動地域相一致,準確反映其特徵。
申請籌備成立社會團體,發起人應當向登記管理機關(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比如說民政局,是本級人民政府的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機關)提交下列檔案:
(一) 籌備申請書;
(二) 業務主管單位的批准檔案;
(三) 驗資報告、場所使用權證明;
(四) 發起人和擬任負責人的基本情況、身份證明;
(五) 章程草案。
登記管理機關應當自收到本條例第十一條所列全部有效檔案之日起60日內,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籌備的決定;不批准的,應當向發起人說明理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記管理機關不予批准籌備:
(一) 有根據證明申請籌備的社會團體的宗旨、業務範圍不符合本條例第四條的規定的;
(二) 在同一行政區域內已有業務範圍相同或者相似的社會團體,沒有必要成立的;
(三) 發起人、擬任負責人正在或者曾經受到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或者不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
(四) 在申請籌備時弄虛作假的;
(五) 有法律、行政法規禁止的其他情形的。
籌備成立的社會團體,應當自登記管理機關批准籌備之日起6個月內召開會員大會或者會員代表大會,透過章程,產生執行機構、負責人和法定代表人,並向登記管理機關申請成立登記。籌備期間不得開展籌備以外的活動。
社會團體的法定代表人,不得同時擔任其他社會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登記管理機關應當自收到完成籌備工作的社會團體的登記申請書及有關檔案之日起30日內完成審查工作。對沒有不予批准方面所列情形的,且籌備工作符合要求、章程內容完備的社會團體,准予登記,發給《社會團體法人登記證書》。登記事項包括:
(一) 名稱;
(二) 住所;
(三) 宗旨、業務範圍和活動地域;
(四) 法定代表人;
(五) 活動資金;
(六) 業務主管單位。
對不予登記的,應當將不予登記的決定通知申請人
民間應急救援隊,應該屬於社會團體了
申請條件:不能從事營利活動,也不能是工作單位內部經本單位批准成立、在本單位內部活動的團體。
成立社會團體,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 有50個以上的個人會員或者30個以上的單位會員;個人會員、單位會員混合組成的,會員總數不得少於50個;
(二) 有規範的名稱和相應的組織機構;
(三) 有固定的住所;
(四) 有與其業務活動相適應的專職工作人員;
(六) 有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的能力。
社會團體的名稱應當符合法律、法規的規定,不得違背社會道德風尚。社會團體的名稱應當與其業務範圍、成員分佈、活動地域相一致,準確反映其特徵。
申請籌備成立社會團體,發起人應當向登記管理機關(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比如說民政局,是本級人民政府的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機關)提交下列檔案:
(一) 籌備申請書;
(二) 業務主管單位的批准檔案;
(三) 驗資報告、場所使用權證明;
(四) 發起人和擬任負責人的基本情況、身份證明;
(五) 章程草案。
登記管理機關應當自收到本條例第十一條所列全部有效檔案之日起60日內,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籌備的決定;不批准的,應當向發起人說明理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記管理機關不予批准籌備:
(一) 有根據證明申請籌備的社會團體的宗旨、業務範圍不符合本條例第四條的規定的;
(二) 在同一行政區域內已有業務範圍相同或者相似的社會團體,沒有必要成立的;
(三) 發起人、擬任負責人正在或者曾經受到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或者不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
(四) 在申請籌備時弄虛作假的;
(五) 有法律、行政法規禁止的其他情形的。
籌備成立的社會團體,應當自登記管理機關批准籌備之日起6個月內召開會員大會或者會員代表大會,透過章程,產生執行機構、負責人和法定代表人,並向登記管理機關申請成立登記。籌備期間不得開展籌備以外的活動。
社會團體的法定代表人,不得同時擔任其他社會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登記管理機關應當自收到完成籌備工作的社會團體的登記申請書及有關檔案之日起30日內完成審查工作。對沒有不予批准方面所列情形的,且籌備工作符合要求、章程內容完備的社會團體,准予登記,發給《社會團體法人登記證書》。登記事項包括:
(一) 名稱;
(二) 住所;
(三) 宗旨、業務範圍和活動地域;
(四) 法定代表人;
(五) 活動資金;
(六) 業務主管單位。
對不予登記的,應當將不予登記的決定通知申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