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法性內部控制活動必須符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公司章程的規定,包括《公司法》、《會計法》,以及財政部發布的《內部會計控制規範》等等。例如《會計法》規定:各單位應當建立健全內部會計監督制度,並對其具體內容作出了規定。各單位在建立內部控制制度時,應當符合法定要求。否則,便會被視為違法,這樣既有損企業經濟利益(被給予處罰),而且也不利於提高企業的管理水平。相互牽制就是指對一項完整的經濟業務,必須分配給具有兩個或兩個以上的職位或人員分別完成,從而形成相互制約。其理論依據在於,幾個人發生同一錯弊而不被發現的機率是每個人發生該項錯弊的機率的連乘積,因而將降低誤差率。《會計法》規定:“記賬人員與經濟業務事項和會計事項的審批人員、經辦人員、財物保管人員的職責許可權應當明確,並相互分離、相互制約”。這就體現了相互牽制原則。相互牽制原則貫穿於內部控制的全過程。程式定位是指在建立內部控制制度時,應該根據各崗位業務性質和人員要求,相應地賦予作業任務和職責許可權,規定操作規程和處理手續,明確紀律規則和檢查標準,以使職、責,權、利相結合。崗位工作程式化,要求做到事事有人管,人人有專職,辦事有標準,工作有檢查,以此定獎罰,以增加每個人的事業心和責任感,提高工作質量和效率。系統全面內部控制是一個系統,其內容涉及單位的各個部門、生產經營的各個環節。系統全面原則要求,一方面,內部控制的內容應當全面,不能遺漏,否則便會被不法份子“趁虛而入”:另一方面,內部控制的各部分內容應當相互協調,相互配合,形成有機系統。如果內部控制內部存在矛盾,便會使執行者無所適從。成本效益成本效益原則要求以最小的控制成本取得最大的控制效果。實施內部控制的單位應當對內部控制成本和由此而產生的經濟效益進行權衡,如果效益大於成本,便應該建立相應的內部控制制度,否則,便得不償失。也就是說,一項內部控制制度既要有利於加強企業管理,但也不能阻礙企業的經營活動。重要性重要性原則要求單位的內部控制應當區別其重要程度,採用不同的控制程式和方法。對於重要的控制專案,控制程式應當更加嚴密。反之,則可以適當簡化。例如在財務收支審批中,對於超過一定金額標準的費用支出或者需要重點管理的費用支出可由總經理親自審批,一般費用支出可由總經理授權其他人員審批。
合法性內部控制活動必須符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公司章程的規定,包括《公司法》、《會計法》,以及財政部發布的《內部會計控制規範》等等。例如《會計法》規定:各單位應當建立健全內部會計監督制度,並對其具體內容作出了規定。各單位在建立內部控制制度時,應當符合法定要求。否則,便會被視為違法,這樣既有損企業經濟利益(被給予處罰),而且也不利於提高企業的管理水平。相互牽制就是指對一項完整的經濟業務,必須分配給具有兩個或兩個以上的職位或人員分別完成,從而形成相互制約。其理論依據在於,幾個人發生同一錯弊而不被發現的機率是每個人發生該項錯弊的機率的連乘積,因而將降低誤差率。《會計法》規定:“記賬人員與經濟業務事項和會計事項的審批人員、經辦人員、財物保管人員的職責許可權應當明確,並相互分離、相互制約”。這就體現了相互牽制原則。相互牽制原則貫穿於內部控制的全過程。程式定位是指在建立內部控制制度時,應該根據各崗位業務性質和人員要求,相應地賦予作業任務和職責許可權,規定操作規程和處理手續,明確紀律規則和檢查標準,以使職、責,權、利相結合。崗位工作程式化,要求做到事事有人管,人人有專職,辦事有標準,工作有檢查,以此定獎罰,以增加每個人的事業心和責任感,提高工作質量和效率。系統全面內部控制是一個系統,其內容涉及單位的各個部門、生產經營的各個環節。系統全面原則要求,一方面,內部控制的內容應當全面,不能遺漏,否則便會被不法份子“趁虛而入”:另一方面,內部控制的各部分內容應當相互協調,相互配合,形成有機系統。如果內部控制內部存在矛盾,便會使執行者無所適從。成本效益成本效益原則要求以最小的控制成本取得最大的控制效果。實施內部控制的單位應當對內部控制成本和由此而產生的經濟效益進行權衡,如果效益大於成本,便應該建立相應的內部控制制度,否則,便得不償失。也就是說,一項內部控制制度既要有利於加強企業管理,但也不能阻礙企業的經營活動。重要性重要性原則要求單位的內部控制應當區別其重要程度,採用不同的控制程式和方法。對於重要的控制專案,控制程式應當更加嚴密。反之,則可以適當簡化。例如在財務收支審批中,對於超過一定金額標準的費用支出或者需要重點管理的費用支出可由總經理親自審批,一般費用支出可由總經理授權其他人員審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