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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袁氏屋語

    出租房可以不去備案。房屋租賃合同不以登記備案為生效條件,只要雙方當事人就主要內容達成一致合同即告成立。但是,有三種情況的出租房租賃合同必須備案。

    《商品房屋租賃管理辦法》中規定:房屋租賃合同訂立後三十日內,房屋租賃當事人應當到租賃房屋所在地房地產主管部門辦理房屋租賃登記備案。這裡的“應當”是一般性要求,不是房屋租賃合同一定要備案。

    可是,有下列三種情況之一的房屋租賃合同必須辦理房屋租賃登記備案

    1、居住人員憑房屋租賃合同辦理居住證的

    居住人員落戶需要提供申請報告、真實性宣告書、在有效期內滿半年的居住證、戶口本及身份證。其中憑房屋租賃合同辦理居住證的,房屋租賃合同必須有備案證明

    2、居住人員憑房屋租賃合同落戶的

    憑房屋租賃合同落戶需要提供申請報告、真實性宣告書、戶口本及身份證、已備案的房屋租賃合同,並與派出所簽訂《約定書》,可以落戶在社群集體戶口。

    3、小孩憑居住證、房屋租賃合同就讀的

    需要提交家庭戶口本、合法常住固定住所證件(房產證或不動產權證、居住證、住房租賃合同等有效證明),其中居住證、租房證明的辦理時間都必須在一年以上並且租房合同需在房管部門正式備案方可有效。

    綜上所述,出租房不一定要去登記備案,但是涉及到落戶、小孩就讀時,提供的房屋租賃合同必須在房管部門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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