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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使用者6847486145697

    教育評價的主體可分為個體評價與社會評價兩種不同的型別。 個體評價是一種以個人為評價主體的評價,個體可以指一個人,也可以指具有共同利益的一群人。嚴格來說,個體評價以可以分為兩種型別:(1)個體的自我評價。此時,自我評價的主體是自我,評價的客體是自我的行為與結果。

    (2)個體對他人他事的評價個體對自身以外的其他客體的評價,是個體對他人它事的評價。例如,學生對教師的評價就是屬於這一型別。 泰勒模式誕生於本世紀30年代,泰勒評價模式與現代學生評價的關係最為密切。這一模式的基本觀點集中體現在所謂的泰勒原理中。泰勒原理是由兩條密切相關的基本原理組成的:一條是評價活動的原理;另一條是課程編制的原理。泰勒評價模式的評價步驟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1)確定教育方案的目標;

    (2)根據行為和內容對每個目標加以定義;

    (3)確定應用目標的情景;

    (4)確定應用目標情景的途徑;

    (5)設計取得記錄的途徑;

    (6)決定評定方式;

    (7)決定獲取代表性樣本的方法。 CIPP模式誕生於本世紀60年代。有人對泰勒評價模式提出疑問,認為,如果評價以目標為中心、依據,那麼,目標的合理性又根據什麼去判斷?教育除了活動要達到預期的目標外,還會產生各種非預期的效應、效果,這些非預期的效果等要不要進行評價?……。在西方,有一種教育流派認為,教育乃是個人自我實現的過程,用統一的目標模式去統一個人的自由發展,去評價教育、教學的結果,從根本上是不可以接受的。因此,他們對泰勒模式更為豐滿。1966年斯塔弗比姆首創了CIPP評價模式。這是由背景(context)評價、輸入(input)評價、過程(process)評價和成果(product)評價這四種評價組成的一種綜合評價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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