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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使用者5916393697425

    買東西不給錢屬於違法行為,可根據具體情節處罰。  

    1、情節嚴重的構成強迫交易罪。《刑法》第二百二十六條 【強迫交易罪】以暴力、威脅手段,實施下列行為之一,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一)強買強賣商品的;

    (二)強迫他人提供或者接受服務的;

    (三)強迫他人參與或者退出投標、拍賣的;

    (四)強迫他人轉讓或者收購公司、企業的股份、債券或者其他資產的;

    (五)強迫他人參與或者退出特定的經營活動的。

    2、行為人用輕微的威脅手段進行強買強賣、強迫他人接受或提供服務,行為很有節制、獲利很有限的,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的,屬於一般違法行為,可根據《治安處罰法》處罰,《治安處罰法》第二十六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5日以上10日以下的拘留,可以並處500元以下罰款;情節較重的,處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1000元以下罰款:

    (一)結夥鬥毆的;

    (二)追逐、攔截他人的;

    (三)強拿硬要或者任意損毀、佔用公私財物的;

    (四)其他尋釁滋事行為。

    擴充套件資料:

    強迫交易罪認定

    強迫交易行為屬一種擾亂市場管理秩序的違法行為,這種行為在商品交易或服務交易中並不鮮見,因此,本法為了不至於打擊面過大,而規定了強行商品交易行為必須達到情節嚴重的程度才能構成犯罪。所謂情節嚴重,應當包括以下幾點:

    1、促成不公平交易,非法獲利數額較大的;

    2、多次強迫交易的;

    3、社會影響惡劣的;

    4、給被害人及家庭引起較為嚴重後果的;

    5、強迫交易嚴重擾亂市場的;

    6、二人以上共同實施強迫交易的。

    行為人用輕微的威脅手段進行強買強賣、強迫他人接受或提供服務,行為很有節制、獲利很有限的,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的,屬於一般違法行為,不能認為是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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