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動火作業的定義:
在施工現場及辦公生活區進行焊接與切割作業及在易燃易爆場所使用噴燈、電鑽、砂輪等進行可能產生火焰、火花和熾熱表面的臨時性作業。
2.動火作業分三級:
(1)一級動火:油罐、油箱、油槽車和儲存過可燃氣體,易燃液體的容器以及連線在一起的輔助裝置;各種受壓、危險性較大的登高焊、割作業;比較密封的室內,容器內,地下室等場所,均屬一級動火。
(2)二級動火:在具有一定危險因素的非禁火區域內進行臨時焊割等動火作業,小型油箱等容器;登高焊割等動火作業均屬二級動火作業。
(3)三級動火:在非固定的,無明顯危險因素的場所進行動火作業等均屬三級動火。
3.動火證申請及審批流程:
(1)一級動火作業審批:
一級動火申請應在一週前提出,批准最長期限為一天,期滿應重新辦證,否則視作無證動火。一級動火作業動火證由專案主管防火工作的負責人填寫,並附上安全技術措施方案,報公司主管及所在地區消防部門審查,經批准後方可動火。
(2)二級動火作業審批:
二級動火申請應在四天前提出,批准最長期限為三天,期滿應重新辦證。二級動火作業動火證由所在專案經理填寫,並附上安全技術措施方案,報公司主管部門審批,經批准後方可動火。
(3)三級動火作業審批:
三級動火申請人應在三天前提出,批准最長期限為七天,期滿後應重新辦證,否則作無證動火。三級動火作業動火證由所在分包填寫報責任工程師,責任工程師申請動火,專案安監部和保衛部現場核驗後,經生產經理審批方可動火。
1.動火作業的定義:
在施工現場及辦公生活區進行焊接與切割作業及在易燃易爆場所使用噴燈、電鑽、砂輪等進行可能產生火焰、火花和熾熱表面的臨時性作業。
2.動火作業分三級:
(1)一級動火:油罐、油箱、油槽車和儲存過可燃氣體,易燃液體的容器以及連線在一起的輔助裝置;各種受壓、危險性較大的登高焊、割作業;比較密封的室內,容器內,地下室等場所,均屬一級動火。
(2)二級動火:在具有一定危險因素的非禁火區域內進行臨時焊割等動火作業,小型油箱等容器;登高焊割等動火作業均屬二級動火作業。
(3)三級動火:在非固定的,無明顯危險因素的場所進行動火作業等均屬三級動火。
3.動火證申請及審批流程:
(1)一級動火作業審批:
一級動火申請應在一週前提出,批准最長期限為一天,期滿應重新辦證,否則視作無證動火。一級動火作業動火證由專案主管防火工作的負責人填寫,並附上安全技術措施方案,報公司主管及所在地區消防部門審查,經批准後方可動火。
(2)二級動火作業審批:
二級動火申請應在四天前提出,批准最長期限為三天,期滿應重新辦證。二級動火作業動火證由所在專案經理填寫,並附上安全技術措施方案,報公司主管部門審批,經批准後方可動火。
(3)三級動火作業審批:
三級動火申請人應在三天前提出,批准最長期限為七天,期滿後應重新辦證,否則作無證動火。三級動火作業動火證由所在分包填寫報責任工程師,責任工程師申請動火,專案安監部和保衛部現場核驗後,經生產經理審批方可動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