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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何以笙丶丶

    實驗室廢液、廢物處理的規定

    1 責任劃分:

    1.1檢測室負責人: 負責組織實驗室的廢液、廢物的處理,對實驗室的廢液、廢物的處理實施監督檢查。

    1.2 檢測員:貫徹執行實驗室廢液、廢物處理的規定

    2 內容:

    2.1 廢液排放要求:廢液排入地面水體和城市排水系統時,應符合《工業“三廢”排放試行標準》(GBJ4—73)中的規定和其他有關排放要求。

    2.2 廢液處理原則

    2.2.1 處理方法主要有物理法、化學兩種。

    2.2.2 物理法是利用物理作用以分離水中的懸浮物。

    2.2.3 化學法是利用化學反應的作用來處理廢液中的溶解物質或膠物質。

    2.2.4 結合藥品檢測工作的實際,藥品是由不同的化學物質組成,使用不同化學試劑較多, 可使用化學方法有的放矢地加一定量的中和(或氧化還原)試劑淨化廢水。現具體論述如下:

    2.3 廢酸水處理方法:經過處理,控制PH值在6~9範圍,使達到中性。

    2.3.1 利用廢鹼水中和。

    2.3.2 投入中和劑。

    2.4 鹼性廢水的處理方法:經過處理,控制PH值在6~9範圍,使達到中性。

    2.4.1 利用廢酸水中和。

    2.4.2 投入中和劑。

    2.5 有毒試劑廢液處理方法:有毒廢液可加入某些化學試劑或強酸鹼,將其化學結構破壞後,注入下水道排除。

    2.6.1 對一般性的廢物應貯於垃圾簍中,定期送往指定地點集中處理。

    2.6.2 對過期失效藥品應集中澆煤(汽)油焚燬,以免人畜誤食中毒。

    2.6.3 實驗室應設定廢液桶和垃圾簍,標以醒目色標,讓實驗人員集中放置,不致造成汙

    染。

    2.6.4 應指定專人負責,進行廢液廢物處理、做好處理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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