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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每天學一點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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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陳林律師
你好,根據《婚姻法》第三十二條的規定,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的,法院經調解無效的,應准予離婚。同時,依據《民事訴訟法》的規定,誰主張誰舉證,故主張分居的一方應當承擔舉證責任。
根據司法實踐,一般的分居證據有:
1、雙方簽訂的夫妻分居書面協議,或者雙方承認分居的錄音;
2、一方在外居住的房屋租賃合同、或者長期以該居住地址接收包裹信件等證據;
3、居委會居住證明,網格居住登記資訊,水、電、煤氣發票等;
4、雙方來往的書信、電子郵件等能證明雙方感情不和分居事實的;
5、共同朋友、親戚或鄰居的證人證言;
6、一方向另一方發出書面分居文書,EMS郵寄,備註:分居協議書,保留郵寄底單及送達資訊。
以上是我對這個問題的解答,希望可以幫到你。
根據《婚姻法》第三十二條第四款規定,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的,法院可以判決雙方離婚。但是,當事人要清楚,雙方因感情不和,分居二年只能作為法院判決雙方離婚的一個依據。但是,這個時間需要法院的確認。
也就是說,雙方分居兩年,可以成為法院判決雙方離婚的依據,但是當事人需要提供相關證據。比如鄰居的證言證詞,同時的證言證詞等。根據《民事訴訟法》第六十三條規定, 證據包括:
(一)當事人的陳述;
(二)書證;
(三)物證;
(四)視聽資料;
(五)電子資料;
(六)證人證言;
(七)鑑定意見;
(八)勘驗筆錄。
證據必須查證屬實,才能作為認定事實的根據。
第七十二條 規定,凡是知道案件情況的單位和個人,都有義務出庭作證。有關單位的負責人應當支援證人作證。
不能正確表達意思的人,不能作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