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法》規定,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法院應准予離婚。證明分居兩年是非常困難的,最有力的證據是在律師見證的情況下,雙方訂立分居協議,在法庭上提交的這一證據的,法院比較容易認定夫妻分居的事實。另外,還可以提供如證人證言、另尋住所的租賃合同、新住址接收的信件等,都可以成為證明分居的證據。對於夫妻因感情不和而“分居”的理解,不能只簡單的理解為分開居住,作為法定應准予離婚的夫妻分居的實質,在於夫妻因感情不和而互不履行夫妻性生活之義務,並持續長達兩年。有些夫妻因為住房條件限制,只能住在一個屋簷下,卻早已沒有夫妻之實;而有些夫妻分開居住,卻仍然保持性生活。要證明夫妻之間連續滿兩年未有性生活,談何容易?特別是在一方堅決要求離婚,而另一方堅持不離的情形下,這種個人隱私性極強的證據,就更難舉出。所以,對於那些想依靠婚姻法“因感情不和分居滿兩年”而希望法院判決離婚的人,著實需要三思而行,慎之又慎。法院判決離婚的根本標準是“感情確已破裂”,但是由於這只是一個原則性的規定,法律上列舉了屬於“感情確已破裂”的幾種具體情形,但是實踐中,不少人錯誤認為“分居滿兩年”就會自動解除婚姻關係,這是對婚姻法錯誤理解。法院不會單純以“分居滿兩年”作為判決離婚的依據,它會綜合考慮各個方面,包括婚姻基礎、婚後感情、離婚原因、夫妻關係的現狀和有無和好的可能性。
《婚姻法》規定,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法院應准予離婚。證明分居兩年是非常困難的,最有力的證據是在律師見證的情況下,雙方訂立分居協議,在法庭上提交的這一證據的,法院比較容易認定夫妻分居的事實。另外,還可以提供如證人證言、另尋住所的租賃合同、新住址接收的信件等,都可以成為證明分居的證據。對於夫妻因感情不和而“分居”的理解,不能只簡單的理解為分開居住,作為法定應准予離婚的夫妻分居的實質,在於夫妻因感情不和而互不履行夫妻性生活之義務,並持續長達兩年。有些夫妻因為住房條件限制,只能住在一個屋簷下,卻早已沒有夫妻之實;而有些夫妻分開居住,卻仍然保持性生活。要證明夫妻之間連續滿兩年未有性生活,談何容易?特別是在一方堅決要求離婚,而另一方堅持不離的情形下,這種個人隱私性極強的證據,就更難舉出。所以,對於那些想依靠婚姻法“因感情不和分居滿兩年”而希望法院判決離婚的人,著實需要三思而行,慎之又慎。法院判決離婚的根本標準是“感情確已破裂”,但是由於這只是一個原則性的規定,法律上列舉了屬於“感情確已破裂”的幾種具體情形,但是實踐中,不少人錯誤認為“分居滿兩年”就會自動解除婚姻關係,這是對婚姻法錯誤理解。法院不會單純以“分居滿兩年”作為判決離婚的依據,它會綜合考慮各個方面,包括婚姻基礎、婚後感情、離婚原因、夫妻關係的現狀和有無和好的可能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