想維權可以,但是前提是有沒有維權的必要和資本,並不是所有的情況下在實習期內被公司辭退都可以維權的,能不能維權或者是有沒有必要維權還要看自己出於什麼原因被辭退,責任方在哪一邊,然後再去考慮維權也不遲。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一條規定:在試用期中,除勞動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條 和第四十條 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情形外,用人單位不得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在試用期解除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說明理由。
其中第三十九條規定,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並且公司有權不需要補償: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的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透過上面的分析可以得出這麼一個結論:在實習期內除了符合第三十九條或第四十條中的第一項、第二項之外,其餘的情況下用人單位都不得辭掉員工,而且符合三十九條規定的沒有補償,符合第四十條中的第一項和第二項的可以辭退但是有相應的補償,可以向公司有關部門提出經濟補償申請,如果公司拒不支付,可以向當地的有關部門申請勞動仲裁,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想維權可以,但是前提是有沒有維權的必要和資本,並不是所有的情況下在實習期內被公司辭退都可以維權的,能不能維權或者是有沒有必要維權還要看自己出於什麼原因被辭退,責任方在哪一邊,然後再去考慮維權也不遲。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一條規定:在試用期中,除勞動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條 和第四十條 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情形外,用人單位不得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在試用期解除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說明理由。
其中第三十九條規定,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並且公司有權不需要補償: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的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透過上面的分析可以得出這麼一個結論:在實習期內除了符合第三十九條或第四十條中的第一項、第二項之外,其餘的情況下用人單位都不得辭掉員工,而且符合三十九條規定的沒有補償,符合第四十條中的第一項和第二項的可以辭退但是有相應的補償,可以向公司有關部門提出經濟補償申請,如果公司拒不支付,可以向當地的有關部門申請勞動仲裁,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