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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嘯春風XC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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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風行天下31415926
來來,看看安卓之父是如何在谷歌公司內部性侵女員工,並且被谷歌保護安然無事的,辭職了事的,紐約時報報道,印度時報轉載,很可惜,紐約時報已經找不到原文了(他們究竟在害怕什麼?),網上搜索how google protected在網上依舊能搜到其他報紙的原文報道。這就是你們公知所謂的美國司法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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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50後男人
說實話,我並不瞭解美國的法律,只說說自己的理解。
關於美國檢察官不起訴劉強東強姦罪(注意,特指強姦罪),國內公眾基本上理解為“不起訴”就是“無罪”,結果被一眾所謂“美國通”斥為不懂“美國刑法”,我整理了一下自己的理解,確定自己也屬於不懂美國刑法的一員。我也是這樣理解的,“不起訴”就是“無罪”。
因為我認為,有沒有罪,本應該是由法院裁決的,如果法院判沒罪,那麼不管你認為如何“無辜”、如何“黑暗”……最後的結果就是“無罪”!這次劉強東案,檢方因為覺得證據不足決定不起訴(強姦罪),法院在此案中沒有發揮什麼作用,結果給人很多想象的空間。比如,認為“不起訴”不等於“無罪”……但是,我們想一想,如果檢方不管證據足不足,堅持起訴劉強東犯有強姦罪會有什麼結果呢?可能就會出現法院因為證據不足判劉強東無罪當庭釋放的結果,那麼這時,人們還能夠說劉強東“有罪”嗎?
世界上最人性的、也是一些人認為最先進的審判思想就是“無罪推定”“疑罪從無”,這是為了保證不冤枉無辜的人。“無罪推定”“疑罪從無”的真諦,就是從一開始就認為你是“無罪”的,也就是說,即使我真的犯了罪站到了被告席上,只要法官未判,我仍是“無罪”的,何況我還未站到被告席上呢!基於這個理解,“不起訴”難道不能理解為“無罪”嗎?
當然,美國檢方不起訴劉強東犯有“強姦罪”,並不是說劉強東就沒有犯其他罪。劉強東與那個女人發生關係過程中,難保劉強東沒犯其他罪。比如我就在新聞看到美國一個案例,說一對情人幹炮,中途男方扯下“丁丁”套,結果就被女方告了個“非法侵害”……劉強東與那個女人那個啥的時候,難保也會出現這些情況的。但是,就“強姦罪”這一項而言,劉強東是“無罪”的,雖然美國檢察官有點不甘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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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鬥天鬥地鬥自己
我看煩了。一群什麼都不懂的在瞎BB。
為什麼會瞎BB。因為我們這種愛國的人早已看穿了結局。我在事情發生時就已經說了劉東強毛個事情都沒有。估計不會起訴或者起訴時會因為證據問題撤訴。當時裡番。現在證明了。不信可以看我前面的帖子和跟貼。
為啥還有反應呢?因為公知們神經錯亂,毛了!如果說以前他們推崇:疑罪從無,那麼現在劉強東就是無罪,可事實是他發生了關係,這代表美國爹的司法有問題。如果說劉東強有罪,那為什麼不被判決。美國還是有問題。正反美國都有問題。公知們只有挑起網路來,說美國沒有說劉強東無罪。呵呵!
下面我來解釋一下美國法律和美國實際。 首先請駁斥我的人多看一些美國律政劇集,這是你們能夠最快,接觸到美國本質的東西。
美國法律屬於“疑罪從無”。就是任何時候只要不判決,你就是無罪。那麼現在劉強東就是無罪。其次美國分為公訴和民訴。這次宣佈不起訴的是公訴,說白了就是不坐牢。女方可以提起民訴,說白了就是要求對方賠錢。以上是理想狀況。
現實呢?我早說過,美國是金錢美國,皇帝級別的就是大集團的董事長和董事。美國的律師又是一個非常大的產業。有錢人的大律師可以從證據鏈,取證手段等方法為當事人脫罪。如:一個警察不小心汙染了某個證據,如J液,那他所獲取的全部證據失效。一個警察如果不小心用了暴力執法,那整個案子完了。
辛普森殺人案中,就是因為檢方要求當事人帶上帶血的手套,當事人死個人都帶不上去,證據瑕疵,從而無罪。
刀鋒戰士殺人案中 2014年10月21日,南非法院對皮斯托瑞斯做出量刑宣判,判處皮斯托瑞斯因非法持有槍支罪及過失殺死女友罪名成立,皮斯托瑞斯被判五年監禁。後改為15年。但地球人都知道他是故意殺人。卻無法以殺人起訴,如果在美國可能是無罪釋放。
美國有許多大毒梟,他們殺人無數。美國警察,聯邦調查局花了無數精力,死了無數臥底,但在美國大律師面前就是那麼的無力。最後幾個記者揭露了這件事,而撒比毒梟殺死了一個記者。這下捅了輿論這個馬蜂窩。在巨大壓力下,美國另一個超級組織出手了“國稅局”。查賬,武裝查賬。財產來歷不明,查,罰,一個個勢力龐大的毒梟帝國破產,沒錢,然後被抓。
回到這個案件。美國律師說“劉強東做的最好的就是閉嘴。”由於每句話都是呈堂證供,閉嘴,話越少,漏洞越少,對手找不到問題。證據就不足。大律師發揮的餘地就更大。
這就是現實的美國,有錢人的美國。知道為什麼有錢人愛移民美國了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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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GRIDMAN
法律上說就是無罪的,在中國也一樣是無罪的。
確實是發生了關係,但是:
一、劉強東沒付錢,所以不是嫖娼。嫖娼要支付嫖資的。
二、現有證據無法判斷是"強姦"還是"自願",所以疑罪從無。
頂多只能說劉強東道德敗壞,搞外遇。這跟明星出軌是一樣的。明星出軌,你只能譴責他道德敗壞,私生活混亂,人品有問題。但是TA不違法。
但無論如何,事發當天我的行為都給我的家庭、特別是我的妻子造成了巨大的傷害,為此我感到十分的自責和後悔。我已經第一時間向她坦承了事實,希望她可以接受我最誠懇的道歉,我一定將竭盡全力去彌補此事對家庭的創傷,重新擔當起丈夫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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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黑姆
很簡單,疑罪從無。既然檢察官不起訴,說明證明劉強東犯罪的證據不足。我們可以用前IMFQuattroporte卡恩的案件做比較,雖然卡恩案最後也是檢察官撤銷起訴,但那是兩年以後了,在之前紐約的檢察官是把此案以性侵的罪名提交給法院的。而且劉在案發後檢察官是允許他保釋回國的,而卡恩是在案發後在機場被逮捕,保釋後也不允許離開美國。所以從案件發生到最後檢察官不予以起訴,至少說明劉強東性侵的證據不足。
而且有些人說劉收買了受害人,或者劉有錢請的律師很厲害。但你知道被害人請的florin律師的來頭嗎?FlorinRoebig 律師事務所創建於 1985 年,自 2010 年來,每年都會被《美國新聞和世界報道》雜誌評為 " 全美最佳法律公司 " 之一,《國家法律期刊》編輯委員會曾將其列為 2015 年 " 精英律師團 " 名單中僅有的 50 家民事審判公司之一。更重要的是,該律所在性侵官司方面有充足的經驗。其賠償金超過 100 萬美元的性侵案件,在過去 30 多年中,他們就贏下了 66 件,平均每年 2 件。在此之中,他們最高曾為受害者爭取到 4740 萬美元 ( 約合 3.2 億人民幣 ) 的賠償。
如果你覺得雙方私下會達成協議,那我只能說你不瞭解美國的法律,如果檢察官認定雙方私下達成協議提供偽證,雙方承擔的法律責任會比性侵嚴重的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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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血染戰旗紅
我說幾句我的感想。
第一,整個事情的真相恐怕只有當事人心知肚明瞭。但不管真相如何,我認為大家都應該要管好自己的下半身。有句話叫“打鐵還需自身硬”,如果都管好了自己的下半身,還會有今天的事嗎?別人想給你下套也下不了啊!第二,跟陌生人接觸,特別是跟異性陌生人接觸,最好都去公開場合,有監控看著,有第三者在身邊看著,自然也就沒有這檔子事了。第三,劉某即便是因證據不足被法院免於起訴,是無罪的,但他身為有婦之夫卻與其他女性發生性關係在道德上也是站不住腳的,即便對方是自願的,那也是屬於婚姻出軌。我想大多數人也和我一樣,是不贊成更不鼓勵婚外情、出軌、一夜情之類有違道德和法律的事的。
另外,對美國的法律我也不瞭解,但是經過查詢資料及有過在美國生活過的人聊天,也知道一點點。
第一,法院是講證據的。這一點全世界的法院都一樣。你說我有罪,就必需得要拿出確鑿的證據來。如果沒有確鑿的證據,就不能說我有罪。但美國的法律法規又規定,你獲取證據的手段一要合法,二不能違反程式,三作為證人要誠實。這三點怎麼強調都不過分,但正所謂“真理進一步就是謬論”,過分的強調這三點有時候會適得其反。例如1995年的辛普森殺妻案。美國橄欖球明星、電影明星O.J.辛普森涉嫌殺害前妻妮可.布朗及其男友。警方在破案過程中發現大量的證據都指向辛普森,例如死者身上的傷口和辛普森家中搜出來的刀寬度吻合,在案發現場找到的一個帶血的手套和在辛普森家搜出來的另一個手套是一對的;在辛普森家裡搜出來的衣服有血跡,經過DNA檢測和案發現場的血跡是一樣的;在警察去傳喚辛普森的時候,他還駕車逃跑。當時警察追捕他的時候簡直就像美國大片一樣:天上直升機跟蹤定位,地面上警車風馳電掣,辛普森的粉絲們或在路邊拉字條為其助威,或是開車上公路鳴笛為其吶喊;警車身後是龐大的記者團隊,各電視臺都停止了正常節目的播出,全部一塊現場直播抓捕辛普森的過程。辛普森被逮捕後,花巨資為自己請了個龐大的律師團為自己辯護。經過一年多的審理,最終法院宣判辛普森無罪釋放。為什麼呢?首先,警察違反辦案程式。在未獲得法院簽發的命令前就到辛普森家搜查;其次,在抽了辛普森的血樣後警察並不是立刻拿回警局,而是拿著它到案發現場轉了兩三個小時,有栽贓嫁禍之嫌;最後,發現重要證據的白人警官福爾曼有種族歧視,但在法庭作證時他否認自己有種族歧視,結果被律師抓住不放,結果警察辛辛苦苦找來的證據全部無效,辛普森就這樣因證據不足無罪釋放了。而另一個例子是中國的脫口秀主持人周立波。他在美國因為非法持有槍支和毒品被逮捕,經過一年的審理也無罪釋放,僅僅是因為開車使用手機影響安全而被罰款150美元。為什麼他會無罪釋放呢?首先警察指控他開車打手機,但事後檢查他的手機,在警察指控的時間段內並沒有通話記錄。所以一開始警察就面臨著非法指控的尷尬。第二他在法庭上表示自己的英語太菜,不能完全理解警察的意思。換句話說,警察在他車後備箱裡搜出來的槍支和毒品違反了辦案程式。一來沒有獲得當事人的同意,二來沒有法院簽發的搜查令,警察就擅自搜查了他的車,違反了辦案程式,所有的證據都被視為無效。但他確實在開車時使用了手機,這個警察有證據,他無法狡辯,最後法院就只好判他開車時使用手機影響安全駕駛,罰他150美元。從這兩個案例中,我認為警察違反了辦案程式確實不對,這可以另行處理,但不能因為這樣就否定了他們找到的證據。
大家都知道,當初劉某在美國犯案時,他穿囚服的照片經過媒體的報道傳遍世界。為什麼美國媒體允許刊登他的照片呢?而且連馬賽克也不打。這是根據美國梅根法案做出的決定。1994年的時候,紐澤西州漢密爾頓鎮一個7歲的小女孩梅根.卡爾被鄰居綁架性侵後殺害了。警方在破案過程中發現兇手有性侵前科。梅根父母知道後非常震驚,他們認為如果警方早點將兇手的前科告訴大家,他們一定能採取預防措施防止悲劇的發生。於是,在他們的推動下,紐澤西州出臺了一個以受害者命名的梅根法案。1996年美國總統克林頓簽署命令,將梅根法案的適用區推廣到全美國。根據這個法案,凡是有性犯罪的——包括嫌疑人,法院都要將他們的資料公開,讓全美國的人都知道,這人是強姦犯,大家要注意,保護好自己和家人的安全。關於梅根法案的詳情,大家可以自行百度一下,我就不多說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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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老青蛙19390914
未經法院判決,任何人不得被定為有罪,這是絕大多數國家認可的法律原則。連起訴都沒有,更談不上定罪,那麼誰有認定他有罪的權力?為什麼你能問出這麼傻逼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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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新天福影視
按照美國法律,刑事定罪的證明責任為最高的"排除合理懷疑",哪怕存在0.01%的疑點,也無法進行刑事定罪。而在劉強東案件中,警察第一次詢問時,女受害者否認了劉強東又強姦行為,正是由於這樣的疑點存在,檢察官無法做到"排除合理懷疑",即使提起公訴,也沒辦法給劉強東定罪,這是美國警方最終決定不起訴劉強東的原因。
不過,這並不意味著劉強東就徹底脫罪了。
根據美國法律,刑事案件對證據要求非常嚴苛,但民事案件的證明標準是"優勢證據",在該案件中,女受害者在事後進行了體檢並保留了床單作為證據,女受害者仍然可以提起民事訴訟要求賠償,並且很有可能勝訴。
事實上,就在檢方公佈不予起訴的決定後,女受害者代理律師也發表了宣告。律師在宣告中稱,美國檢方甚至都沒有聯絡受害者就做出了決定,太不公平。另外,女方代理律師也表示,將繼續對劉強東發起民事訴訟。"不能讓她的尊嚴被簡單的掃地。"
12月22日,美國明尼蘇達州檢察官辦公室(The Hennepin County Attorney’s Office)宣佈對劉強東涉嫌強姦案不予起訴,檢察官稱透過對所有證據的調查,無法提出足夠有力的證據指控嫌疑人涉嫌強姦。京東官方也在第一時間釋出宣告稱歡迎這個決定,京東股價瞬時飆升10%。
回覆列表
不起訴不等於無罪
1.對方告強姦,但證據不足,不能達到定強姦罪標準,所以不予起訴。
2.出軌有鐵證,但什麼性質出軌,這就不好說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