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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月27日上午,黃淑芬涉嫌交通肇事罪一案在河北省唐山市豐潤區人民法院開庭審理。法院當庭宣判,黃淑芬犯交通肇事罪,被判處有期徒刑8個月。黃淑芬當庭表示將上訴。 受害者的兒子趙勇他認為8個月的量刑太輕了,等判決書送達之後打算向檢察院申請抗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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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手機使用者67184526695

    這個太無恥了吧,判經濟賠償時按致殘賠的多點還能加20後序費用,兩年後人死了要按肇事致死罪判,法院定性太草率,工人公傷也有規定啊工傷和工傷死亡時間只有48小時。那本案這樣定性是不是以後象這種交通肇事因腦或者內主要器官嚴重損傷的,肇事者是不是都要拖他十年八年會不會因殘至死一次性解決。是不是象因交通事故腿腳致殘的以後走路或因跑不及時摔傷或造成二次事故的肇事者因於交通事故因因果關係要終身負責。

  • 2 # 穎想法律故事會

    關於這個案子,很多人一直在關注,但是,關注的點,卻是受媒體和情緒影響很大。不管怎樣,現在法院作出的判決是依據法律作出的,而黃提出上訴,也是她的權利。當然,趙先生的抗訴請求也是正當的,他有權這麼做。

    根據《刑法》的規定,“交通肇事罪”和“交通肇事逃逸罪”是不同的。駕駛機動車其實是一件高風險的事情,有資料表明,世界上最不安全的運輸方式就是道路駕駛車輛。每天全國各地發生交通事故上千起,因此,加強交通管理,規範交通行為,都是非常必要的。也正因為此,交通肇事罪的規定充分考慮了這樣的基本事實,而且,在法律上,認定罪與非罪,此罪和彼罪,都是有嚴格的技術標準的,一個行為之所以被認定為罪,而非普通民事責任,其實是有非常多的專家、學者和基層實操人員的意見參與的,不是拍腦門出來的。罪責刑罰是比較嚴厲的處罰,自由刑是國際上普遍認可的刑罰方式。現代人視自由為最高價值,被剝奪人身自由,是很嚴重的事情,需要慎重。

    基於此,如果單獨就交通肇事罪來說,黃的行為構成此罪,是有充分事實基礎的,認定犯罪需要從行為的主體、客體、主觀方面和客觀方面四個角度來判斷,並非只看事實過程和情節。單獨從交通肇事罪來說,黃的行為就是一個普通的交通肇事,這樣的情況每天都在馬路上發生。法院就這個案子的審理,理應僅僅考慮這個罪的相關情況,而不應當受其他因素干擾。更何況,法律規定交通肇事罪的最高刑期才是三年,刑罰下限為拘役。現在法院折中判處8個月,雖然低於很多人的預期,但是,也在法律規定的範圍之內,沒有毛病。

    至於大家深惡痛絕的拒絕履行賠償義務,我倒覺得應該好好說道說道。黃的行為在拒絕履行法院生效判決方面,可謂極其惡劣,影響極壞,而且,其行為已經構成犯罪。中國刑法中是有拒絕履行法院生效判決的罪名的,趙先生完全可以依據此規定,繼續追究黃的這個責任。而且這個責任和交通肇事罪並不矛盾,可以數罪併罰,增加懲戒力度,以儆效尤。

    因此,我建議大家不要只關注這個交通肇事案,因為現在已經不是單單的交通肇事了,黃的行為挑戰的是法律的尊嚴,和基本的人性底線。法官判案嚴格按照法律規定辦事,其實是一件好事,但是,這件事上,趙先生的救濟手段不限於交通肇事案,還有其他措施可以用,所以,我不建議利用輿論施壓法院,要知道,只有法律具備獨立的思想和不受干擾的地位,才是廣大百姓的福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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