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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藍藍的天空鴨

    根據專利審查指南規定,合議組可以採取書面審理、口頭審理或者書面與口頭審理相結合的方式進行審查。在實務中,專利複審案件通常以書面審查為主,口頭審理的情形較少,但複審請求人根據自己的需要可以考慮提出口頭審理。 1.口頭審理請求的提出 口頭審理請求應當以書面形式提出,至於以何種具體的書面形式提出,專利複審委員會並沒有專門的表格可供,申請人可以在答覆複審通知書的意見陳述中提出口頭審理請求,也可以使用獨立檔案材料提出。 2.口頭審理請求的審查 複審請求人可以提出口頭審理的情形僅包括:一是需要當面向合議組說明事實或者陳述理由,說明事實主要包括對技術內容的闡述,陳述理由主要包括針對專利技術對相關法條的意見;二是需要實物演示。實務中,符合上述兩種情形也可能不被允許口頭審理,是否允許口頭審理,由合議組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決定。 3.口頭審理的通知和參加與否的法律效果 如果確定進行口頭審理,合議組會向複審請求人傳送口頭審理通知。通常而言,合議組確定的口頭審理日期與發文日之間至少要相距45日(針對隨口頭審理通知書將專利申請不符合專利法及實施細則有關規定的情況告知複審請求人的情形)或37日(針對沒有告知專利申請存在缺陷的情形)。對於口頭審理是否參加,複審請求人具有選擇權,如果選擇參加口頭審理,應當在收到口頭審理通知之日起7日內向專利複審委員會提交回執確認,或者在口頭審理當日直接出席口頭審理,否則,將視為不參加口頭審理;如果選擇不參加口頭審理,複審請求人應當在指定期限內提交答辯意見,否則,複審請求將被視為撤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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